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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及其违法惩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其他的司法事务中,书吏如果未能履行检举义务,也须受惩,而且往往还需承担主要责任。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处。对于依律相容隐之人,或者年龄在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者患有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并皆以书吏为首,递减科罪[28]。[29]此处书吏的责任,也因书吏系知法犯法者而作出的特别考量。书吏作为知法者,对于国家律令应严格遵守。

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及其违法惩罚

四、其他责任

州县官员检验尸伤,吏典也有检举之责。清律规定,官员检验尸伤,如有拖延情弊,影响检验的效果,或者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代行,以致任意增减伤痕,或者初检与复检官吏相互勾结庇护,或者虽亲临监视,却并不用心检验,以致有捏报错报情弊,凡此种种,致检验不实的,该当吏典应杖八十,较印官相应之罪杖六十为重[27]。如因检验不实致罪有增减者,以出入人罪论,有受财情节的,则计赃,从一重罪论处。

此外,在其他的司法事务中,书吏如果未能履行检举义务,也须受惩,而且往往还需承担主要责任。如清律规定,官员审案,遇有老幼人犯或“八议之人”,或者有废疾之人,皆为法之所恤,不准拷讯。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处。对于依律相容隐之人,或者年龄在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者患有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并皆以书吏为首,递减科罪[28]。又依清律:“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虽陈告,而)本宗公事未结绝者,并听(部、院等官)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而部院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29]此处书吏的责任,也因书吏系知法犯法者而作出的特别考量。(www.xing528.com)

书吏作为知法者,对于国家律令应严格遵守。书吏也有考校律令的责任。此与其他官员一样,在每岁年终,内外有司,各从上司官处考校,如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该吏应笞四十。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应斩监候[30]清代规定,各衙门书吏法定的从业期满,应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31]

此外,清律规定,“至各衙门一切案件,若假手书吏,以致定稿时高下其手,驳诘不已,有赃者,照枉法受财律科罪;无赃者,依不应重律,杖八十,革役。该管官员,照例议处。如该督抚不行题参,亦交部议处。”[32]此处既规定刑事责任,又规定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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