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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审办案件的司法责任与刑事制裁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鞫狱移犯的责任州县官审办案件,提囚解审或者移解他处审判皆须依法进行,遇有审理本案但涉及其他同案犯必须合并审理,且不属本衙门管辖的,应按规定关提。州县官的刑事责任,有公罪和私罪的区别,私罪杖一百则应革职。这些皆为对州县官予以刑事制裁所应考虑的因素。如果州县官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先,未经行政处分,还必须经吏部议处以定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吏部处分后仍须治罪的,则转到司法程序,加以定罪。

清代州县官审办案件的司法责任与刑事制裁

六、鞫狱移犯的责任

州县官审办案件,提囚解审或者移解他处审判皆须依法进行,遇有审理本案但涉及其他同案犯必须合并审理,且不属本衙门管辖的,应按规定关提。州县官在接到关提文书后,应按规定日期移解,依清律,“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勾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88]如果遇有案件分属不同衙门管辖,各该衙门皆需移解他处案犯鞫问,则按规定移解。其基本原则是“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移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至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89]其中表明的基本要素为罪行的轻重、人数的多少和路程的远近。

除上述六个方面的责任外,《大清律例》尚有一些零散规定:

“讲读律令”条: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听讼回避”条: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虽罪无增减。)笞四十。

“强盗”条: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强为窃者,均照讳盗例革职。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除革职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

“检验尸伤不以实”条: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验,并只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

州县官的刑事责任,有公罪和私罪的区别,私罪杖一百则应革职。无论公罪还是私罪,笞杖罪通常都以行政处分替代。因此,刑事责任中涉及的制裁并非一律按律文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执行。而且,官员犯罪还能享有赎免等优待。这些皆为对州县官予以刑事制裁所应考虑的因素。如果州县官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先,未经行政处分,还必须经吏部议处以定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吏部处分后仍须治罪的,则转到司法程序,加以定罪。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2]同上书,第149页。

[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五刑。

[4]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95页,刑法二。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职官有犯。

[7]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12页。

[8]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8页。

[9]同上书,第2217—2218页。

[1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五刑。

[11]同上书,第97页,常赦所不原。

[12]同上书,第117页,公事失错。

[13]同上。

[14]同上书,第117—118页,公事失错。

[15]《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加减罪例。

[1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官司出入人罪。

[17]王明德:《读律佩觿》,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18]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5页。

[19]下文具体折算的情况均按“官司出入人罪”各该条进行分析,不再另行标明出处。

[20]州县衙门佐杂官的设置有别,是否同署连案有别,故不能一律折算,以下也依律只折算吏典之刑罚,州县之刑罚则付之阙如。可参“同僚犯公罪”条。

[2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页,官司出入人罪。

[22]同上书,第602页,吏典代写招草。

[2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7页,辩明冤枉。

[24]同上书,第588页,有司决囚等第。

[25]同上书,第601页,断罪不当。

[26]同上书,第598页,闻有恩赦而故犯。

[27]《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7页,赦断前罪不当。

[28]同上书,第576页,依告状鞫囚。

[29]同上书,第591页,检验尸伤不以实。

[30]同上书,第127页,断罪依新颁律。

[31]同上书,第596页,断罪引律令。

[3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断罪无正条。

[33]同上书,第595页,断罪引律令。

[34]同上书,第573页,老幼不拷讯。

[35]全世潮等编:《驳案新编》(六),乾隆四十六年刊本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2661—2680页。

[36]祝庆祺、潘文舫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28—729页。诬告谋毒本夫重案相验不实枉坐人罪复讯据实平反。

[37]小横香室主人:《清朝野史大观》(二),上海书店印行1981年版,第136—137页。

[38]《德宗景皇帝实录》(三),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466页。

[39]《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2页,故禁故勘平人。

[40]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1页。

[4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2页,故禁故勘平人。(www.xing528.com)

[42]同上。

[43]同上。

[44]同上。

[45]《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8页,有司决囚等第。

[46]同上书,第600页,死囚复奏待报。

[47]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9页,有司决囚等第。

[4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4页,决罚不如法。

[49]同上。

[50]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怀效锋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8页。

[51]清年辑:《说帖摘要抄存》,板存开封府署,道光辛卯木刻本,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下函,卷12,第84页。

[5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0页,妇人犯罪。

[53]同上书,第599页。

[54]同上书,第600页。

[55]同上书,第82页。

[56]同上书,第601页。

[57]同上书,第600页。

[58]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7页。注:独山州属贵州都匀府,为散州,即县级州。

[59]见沈家本:《叙雪堂故事》,载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三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204页。

[60]此案折载《刘坤一遗集·奏疏》(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41—752页。因奏折太长,枝节太多,故作删裁,全文见后附录。

[61]《德宗景皇帝实录》(五),《清实录》(五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0页。

[62]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6页。

[6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断罪引律令。

[64]同上书,第166—167页,增减官文书。

[65]同上书,第165页,磨勘卷宗。

[66]同上书,第162页,官文书稽程。

[67]《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给没赃物。

[68]同上书,第477页,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69]同上书,第478页,告状不受理。

[70]同上。

[71]同上书,第479页,告状不受理。

[7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告状不受理。

[73]同上书,第494页,官吏受财。

[74]同上。

[75]《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495页,官吏受财。

[76]同上书,第499页,事后受财。

[77]同上书,第500页,官吏听许财物。

[7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页,囚应禁而不禁。

[79]同上书,第559—560页,囚应禁而不禁。

[80]同上书,第599页,妇人犯罪。

[81]同上书,第563—564页,淹禁。

[8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83]同上书,第566页,凌虐罪囚。

[84]同上书,第567页,凌虐罪囚。

[85]同上书,第570页,狱囚衣粮。

[8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狱囚衣粮。

[87]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9页,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8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页,鞫狱停囚待对。

[89]《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页,鞫狱停囚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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