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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狱责任:生活供给与医疗呈报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设施的构建已在前文行政责任部分作了介绍。清代规定,监狱必须按规定供给罪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果囚犯有缺衣食,患疾病的情况,狱官必须呈报州县官办理。

清代监狱责任:生活供给与医疗呈报

五、监狱管理的责任

州县官在监狱的管理方面只是兼管官,但在监狱设施和狱政的管理上仍负有法定的责任。监狱设施的构建已在前文行政责任部分作了介绍。监狱内部不准使用违规的械具,清律规定,“凡问刑衙门,不许于狱内用匣床,违者,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83]

狱囚患病,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呈报医治。“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承审官,即行赴监验看是实,行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俟病痊即送监审结。其外解人犯,无人保出者,令其散处外监,加意调治。如狱官不即呈报,及承审官不即验看保释者,俱照淹禁律治罪。”[84]该条还规定,囚犯病愈,而该地方官不即送监审结者,将其照诈病避事律治罪。囚犯因保出就医以致为保人故纵的,应将取保不的之该地方官题参议处。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又规定,官员擅取病呈,致死监犯,依谋杀人造意律,斩监候。(www.xing528.com)

清代规定,监狱必须按规定供给罪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果囚犯有缺衣食,患疾病的情况,狱官必须呈报州县官办理。狱官业已申禀,而州县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85]依清律,解部或递解外省的犯人,必须按路程支给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给与衣帽,傥有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86]

州县官遇有监犯脱逃,例应受处。如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脱逃。“有狱官暂行革职留任,俟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获,按其未获名数,议降、议革,留于地方协同接任官缉捕,五年限内拿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查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无论名数多寡,概行革职,发往军台效力治罪。若并无贿纵情弊,系降调之员,仍照未获名数分别降革完结,系革职之员,拟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以名数分别降革者)。至一案内只系一名脱逃者,有狱官革职留任,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获,即行革任,留于该地方协缉,五年限内拿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审系依法看守,偶致疏纵者,仍以革职完结。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获者,仍照例科罪。”[87]该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定例,嘉庆六年修改,十六年改定,该条与《吏部则例》规定似有不画一之处,应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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