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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违法用刑应追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违法刑讯的责任,违法执行刑罚的责任。1.违法刑讯的责任州县审理案件可以依法刑讯,但其所用刑具皆应按照定例式样制造,如果州县官不依遵法定的斤两、尺寸违例造用,应照擅用非刑例革职。除了刑具的规格和种类不依法定应予处分外,不合理的用刑也应受惩处。2.违法执行刑罚的责任清代规定,州县官行刑如将人犯该当重惩却误作轻处的,应予处分。

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违法用刑应追责

二、违法用刑的责任

州县官违法用刑的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即违法刑讯的责任,违法执行刑罚的责任。

1.违法刑讯的责任

州县审理案件可以依法刑讯,但其所用刑具皆应按照定例式样制造,如果州县官不依遵法定的斤两、尺寸违例造用,应照擅用非刑例革职。不仅是在开具的斤两、尺寸上不可违反,州县官也不允许在法定的刑具种类之外私创名目,否则,也应革职。除了刑具的规格和种类不依法定应予处分外,不合理的用刑也应受惩处。清代规定,官员承审命盗、抢劫以及一切要案,人犯罪证确凿而百般狡展的,州县官可以酌用拧耳、跪链、压膝等刑,但是,对于案内干连人犯以及无罪之人,或者犯罪事实不难查明之案,擅用该类刑罚的,该员应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者,照擅用非刑例革职。清代刑讯通常由督抚设立印簿,分发所属问刑衙门,令其将某案、某人、因何夹讯,以及用刑次数逐细填注簿内,并在年底申缴督抚衙门查核。如州县官用刑有以多报少情节,应降一级调用。其有滥用夹棍应分别人犯应夹、不应夹以及致死、不致死诸种情形,照例议处:将不应夹之人行用夹棍,未致死者,降一级留任;已致死者,应降三级调用。又规定,应夹之人不供实情,州县官可以酌用夹棍,但将人犯夹死即有相应处分:该犯该当死罪,州县官应罚俸一年,罪不应死的,州县官应降一级调用;如有恣意叠夹致死者,该员应革职,未致死者,降三级调用。清代规定,官员审案不可对妇人行用夹棍,否则,应降三级调用;如将孕妇施用拶指酷刑的,应降一级调用,因夹拶而致死者,该员应革职。酷刑不可擅用,即笞杖等刑也不可滥用。清代规定:官员在满杖之外,违例将人犯叠责致死者,应革职;如将无辜之人杖责致死者,革职提问,即便未有致死人命,也应降一级留任[116]

2.违法执行刑罚的责任

清代规定,州县官行刑如将人犯该当重惩却误作轻处的,应予处分。诸如光绪十二年奏定,官员将应斩人犯误行处绞,应降一级调用。反之,将应绞人犯误行处斩者,则降二级调用。更有甚者,将应斩绞监候人犯误行立决的,应降四级调用;如将斩绞人犯错决至二名者,应革职[117]。古代执行刑罚通常讲究合乎自然、和谐有度,而且还须避开一些规定的时日,否则,应予处分。如官员在停刑之日违例决囚或者违例用刑,均罚俸六个月[118]。此外,州县官如将应行刺字之人遗漏未刺,应罚俸三个月,未在规定的部位刺字的,也应罚俸一个月。将不应刺字之人误行刺字的,该员应罚俸六个月。州县承审蠹役得赃之案,对于应刺“蠹役”字样而姑息不刺者,应革职[119]

【注释】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3]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0127页。

[4]同上书,第0128页。

[5]《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第2页。

[6]《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7页。

[7]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94页。

[8]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0128—0129页。

[9]同上书,第0127页。

[10]丁日昌:《抚吴公牍》,宣统纪元小春月南洋官书局石印本,卷42,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11]《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89页。

[12]《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93—494页。

[13]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775页。

[14]《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01—503页。

[15]同上书,第490—493页。

[16]同上书,第493—500页。

[17]《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97—501页。

[18]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781页。

[1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97页。

[20]《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05页。

[21]同上书,第496、505页。

[22]朱枟编:《粤东成案初编》,线装抄本,道光戊子,卷35;藏国家图书馆古籍书库,下同。

[2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05—506页。

[24]同上书,第506页。

[25]同上书,第515—516页。

[26]《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16页。

[27]此系朱枟:《粤东成案初编》咨文中常见的套语,一般皆于文尾点明,该书系道光戊子线装抄本,藏国家图书馆古籍书库。

[28]《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01、502页。

[29]同上书,第495页。

[30]《新修条例》第三函,版本不详,中国政法大学馆藏,共三函,第51页,卷27。

[31]《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00页。

[32]同上书,第505—516页。

[3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494页。

[3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

[35]《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29—530页。

[36]同上书,第530—532页。

[37]《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32—533页。

[38]同上书,第533—534页。

[3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30页。

[40]同上书,第531页。

[41]同上书,第534页。

[42]《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30—532页。

[43]同上书,第530—531页。

[44]《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34—535页。

[45]同上书,第535页。

[46]同上书,第532页。

[47]同上书,第535页。

[48]《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卷45,“杂犯”之各该条。

[4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65页。

[50]《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0页。

[51]同上书,第570、572页。

[52]同上书,第569页。

[5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68页。

[54]同上书,第572页。

[55]《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2—573页。

[56]同上书,第573页。

[57]同上书,第574页。(www.xing528.com)

[58]《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3—574页。

[5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4—575页,卷46。

[60]同上书,第577页。

[61]《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8页。

[62]同上书,第579页。

[6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79—581页。

[64]同上书,第581页。

[65]同上书,第582—583页。

[66]同上书,第570页。

[67]同上书,第574页。

[68]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749页。

[69]同上书,第6707页。

[70]《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85页。

[71]同上书,第586页。

[72]同上书,第587—588页。

[73]同上书,第594页。

[74]《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88页。

[75]同上书,第588—589页。

[76]《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94页。

[77]《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17—618页。

[78]同上书,第618页。

[7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18—619页。

[80]同上书,第619—620页。

[81]同上书,第621页。

[82]同上书,卷48,各该条。

[8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10—611页。

[84]《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09页。

[85]同上书,第609—610页。

[86]《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95—596页。

[87]同上书,第623—624页。

[88]同上书,第625页。

[89]同上书,第568页。

[90]《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595、597页。

[91]同上书,第586页。

[92]同上书,第619页。

[93]同上书,第623页。

[94]同上书,第610页。

[95]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735页。

[96]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17页,刑法三。

[97]《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1页。

[98]同上书,第630—631页。

[9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1—632页。

[100]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17页,刑法三。

[101]《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2—633页。

[102]《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3页。

[103]同上书,第633—634页。

[104]同上书,第562—563页。

[105]《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4—635页。

[106]同上书,第636页。

[107]《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36—637页。

[108]同上书,第637页。

[109]《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40页。

[110]同上书,第639页。

[111]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878页。

[112]《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40—641页。

[113]《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各该条。

[114]同上书,第632—633页。

[115]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865页。

[116]《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44—645页。

[117]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701页。

[118]《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第646页。

[119]同上书,第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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