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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人犯在配管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于徒、流、军遣等等人犯的管理也是州县官的重要责任。通常徒犯安置到配所,以驿丞为专管,州县为兼辖。此类人犯的管理有误,州县官也有相应的处分。此外,州县官还须为人犯脱逃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这类特别的条款加重了州县官的管理责任,当然,处分过重过密并非一定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

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人犯在配管理

三、人犯在配管理的责任

清代的人犯徒流以上皆须发配,其监狱管押并非是一种执行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徒犯即在本省其他州县安置,或从事驿递,或在衙门从事一些杂役。流罪人犯通常按三流道里表或者五军道里表确定所要发配的地方安插。因此,对于徒、流、军遣等等人犯的管理也是州县官的重要责任。

通常徒犯安置到配所,以驿丞为专管,州县为兼辖。系军遣犯安插到配所,人犯发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巡检、典史等官收管,则以收管之员为专管,州县为兼辖。如系知县为专管者,即照本管官例核议。毋庸以知府直隶州及丞倅等官为兼辖[61]。此类人犯的管理有误,州县官也有相应的处分。

地方疏脱徒、流、军遣人犯应分别办理。清代规定,如果徒、流、军遣人犯同日脱逃,即使脱逃人数系有多人,如地方官失于防范只系一次,应并案查议。但有一案内数人分为数日前后脱逃的,即使一日只逃一人,地方官失于防范并非一次,应该逐案查议。具体的处分按以下原则办理:徒犯同日脱逃人数在四名以下,专管官须罚俸一年,兼辖官则罚俸六个月,如在五名以上者,专管官降一级留任,兼辖官则罚俸一年,均令照案缉拿。同日脱逃人犯系军流或者寻常遣犯,无论是否携带妻子,疏脱一、二名者,专管官须罚俸一年,兼辖官则罚俸六个月;疏脱三名以上者,专管官降一级留任,兼辖官则罚俸一年;如疏脱六名以上,专管官降二级留任,兼辖官则罚俸二年,均令照案缉拿[62]。可以看出,此处对于该管官的处分系综合脱逃人犯的人数和刑罚的轻重之两重标准来综合定拟。(www.xing528.com)

至于疏脱情重遣犯,其处分又有不同。《吏部则例》规定,此等人犯在配脱逃,无论人数多少,初参即将专管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六个月,再限一年缉拿;限满不获,系疏脱一、二名的,专管官应降一级留任,兼辖官则罚俸一年;疏脱三名以上的,专管官应降三级留任,兼辖官降一级留任,仍限一年缉拿。限内全获,准其开复。如系疏纵改遣重犯多名,处分更重。诸如脱逃者系拿获后例应正法之改遣人犯,该管官疏纵五、六名者,革职留任,并限一年缉拿,全获开复,逾限一名不获,则降二级调用,二名不获,降三级调用,如系三名不获,即行革职。兼辖官之处分为初参罚俸一年,限一年缉拿。逾限尚有一、二名未获的,再罚俸一年,逃犯照案缉拿;三名不获,则降一级留任,如有五、六名不获,降二级留任,仍予限一年照案缉拿,全获开复。不获,按限开复[63]

对于在配人犯的管理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如失察徒、流等犯在配滋事,或酿命案,或为盗贼,专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则罚俸一年。官员违反规定,给予军流遣犯出关印文或者各项执照的,应降四级调用。人犯在配所脱逃,专管、兼辖官员必须立即上报,如有隐匿,系专管官,降二级留任,系兼辖官,罚俸一年。该犯如系贿纵脱逃,应将专管官革职拿问,失察之兼辖官降二级调用[64]。此外,州县官还须为人犯脱逃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清代规定,凡徒、流、军遣及递籍管束人犯脱逃后妄行呈控原案的,专管官降一级留任,兼辖官则罚俸一年。对于年满释回及递回原籍、取具收管之犯,地方官必须严加管束,每月朔望按期点卯。如有脱逃出境,应计数定罚:脱逃一名,罚俸一个月;脱逃二、三名,罚俸三个月;脱逃出境四名至六名的,应罚俸六个月,如此依次递增直至罚俸一年[65]。这类特别的条款加重了州县官的管理责任,当然,处分过重过密并非一定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

州县官在提解人犯时的处分至纤至细,但是,处分的同时也有一些减免的原则,体现了实践中的灵活性。如《吏部则例》规定:“各项逃犯逗留在境不及半月者,地方官免议。”[66]又如:“已准留养而本犯自愿前进身故者,亦免议。”[67]乾隆二十四年复准:“在配军流徒犯行窃为匪,该管官自行查拿者免议。”[68]此外,对于人犯脱逃,一般都规定有及时获犯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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