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以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局,第一次让中国人感受到胜利的喜悦。尽管中国只派出了一些劳工支援前线,但毕竟也是协约国成员,协约国的胜利使中国上上下下倍感兴奋。政府于11月28日举行胜利庆典,还在天安门举行阅兵式。30日举行提灯大会,教育部特令京中各校放假。北大开始规定放假一整天,后再次停课三天,要求学生参加庆祝活动,对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11月的北京已近严冬,游行、演讲都要冒着凛冽的寒风,但朝野乐此不疲,知识分子尤其亢奋。现在四川大学的罗志田教授有一篇论文《“六个月乐观”的幻灭:五四前夕士人心态与政治》,详细描述了当时的场景并分析了人们的心态。
从南京条约到二十一条,中国累遭外国欺负,从无胜利可言。新文化运动以来,青年知识分子解放了思想,非常关注时事政治。五四以前,学生经常举行“提倡国货、抵制外货”的活动,这与民族资产阶级提出的“实业救国”不谋而合。二十一条的消息传出后,“抵制外货”改成“抵制日货”,学生的活动更加频繁,反日情绪非常普遍。在巴黎和会中,中国以战胜国的身份提出收回德国在山东的租界,却没想到和会欲将山东租界转交给日本。以战胜国的盲目乐观持续了六个月之后,得来的却是一盆冷水。北洋政府虽然是军人主政,但新闻非常自由。议论外交得失的文章起到舆论动员作用,其中外交委员会林长民在《晨报》上说:“国亡无日,愿合四万万众誓死图之!”频具震撼力,也不乏耸人听闻——没有外敌入侵,何谈亡国。
5月3日下午,各校学生1000多人在北大开会,有学生当场咬破中指,血书“还我青岛”,有学生痛哭流涕,大叫如果不举行示威游行,当场自杀。至晚11点,会议决定第二天游行。当时就有人主张严惩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还找到了三个人的照片。游行从5月4日下午开始,学生们原来的主要目标是到英美等各使馆递交说帖,但因是周日,公使们都不在。失望与愤怒转变为迁怒,有人提出“到曹汝霖家去”,总指挥傅斯年控制不了,大约下午4点半钟,队伍抵达赵家楼胡同曹宅。曹宅虽有军警护卫,但因政府明令对学生示威“要文明对待”,军警卸下刺刀、退出子弹。学生要求曹汝霖出来解释与日本签订密约的原因,不见。于是,狂躁的学生大喊着“卖国贼”,开始向曹宅投掷石块。有人翻过围墙、从窗户跳进曹宅,打开大门,学生一拥而进,捣毁家具。在曹家做客的章宗祥遭到群殴,被打成脑震荡。学生用汽油点火,烧了曹家的汽车及住宅。学生到5点多逐渐散去。警察得到命令,抓捕了32个学生。
事后,舆论几乎一致赞扬学生的爱国行动,一致批评政府。只有梁漱溟在《论学生事件》一文中提出:“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绝不能说我们所做得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因此他坚持“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学生屈尊判服罪。”李大钊主持下的《每周评论》立即发表了《评梁漱溟君之学生事件论》的文章,批评说:“梁君说无论什么人,有他的自由,不许他人侵犯,这话本来极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于群众的行动,那就不能这样说法了。法国在欧战初期的时候有个极有名的社会党领袖,因为主张和平,给群众打死,后来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问题,这种事情实例不知有多少。”《每周评论》还有一篇文章《学生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说:“我们人类现在既已承认学生是合乎正义的,国家和法律也应该跟着我们人类往一条路上走。那些道德上承认、法律上不承认的话,是野蛮时代的法律,专以维持秩序做目的的……这种法律观,单是救济人治之弊的,在现在的国家里,实在没有什么功用”。陈独秀在五四前已经离开了北大,他基本是学生运动的旁观者。但他也肯定学生的过激行为。他认为,五四除了爱国救国以外,还表现出的精神是“直接行动……就是人民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于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认识就是这样。中国民主法制的欠缺是有历史原因的。(www.xing528.com)
五四运动的确是爱国运动。学生出于爱国、公愤,也由于年轻,火烧了赵家楼。但是,以现代的法制观念看,学生的行为明显属于侵入民宅、砸烧私人财产、打人致伤的违法行为。正义应该得到赞扬,但因此而犯罪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德、道义上的正确,不能掩盖行为上触犯法律。任何人都不能以行为的正义为借口违反法律。现代社会的公民应该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正是由于我们没有从历史上吸取经验教训,多年后,在北京又发生了火烧英国代办处的恶劣事件。
1967年,“文革”达到了天下大乱,也影响到香港。香港的“左派”也举行罢工、游行等活动,港英当局采取镇压手段,查封了几家煽动革命的“左派”报纸,维持秩序。1967年5月,香港一家工厂的工人,因劳资冲突而游行,遭到港英警察的武力镇压,被打死一人、被捕数人。5月19日,北京举行10万人群众大会,抗议港英当局的暴行。《人民日报》以“血腥大屠杀”为题,有意将只死一人的事实报道为:港英警察打死打伤两三百人。6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号召香港市民随时听从祖国召唤,推翻港英当局的统治。8月,外交部造反派与北京外语学院学生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支持下,夺取了外交部的领导权,随后于8月20日,以外交部的名义向英国驻华代办处发出最后通牒,限令港英当局在48小时内解除对几家“左派”报纸的报禁,释放记者,否则后果自负。22日,外交部的造反派干部到清华大学进行了煽动性的演讲,列举了港英当局的种种罪行,说英国代办处搜集了我国很多重要情报,到英国驻华代办处召开声讨大会是为了显示红卫兵的力量。清华学生的革命热情被调动起来了。他们和北京外语学院等数万名学生,将位于日坛公园附近的英国代办处围得水泄不通。天黑后架起探照灯,高音喇叭不断传出“离最后通牒还有×小时,你们何去何从?”的质问,“造反有理”的歌声响彻夜空,抗议的口号声此起彼伏,晚10点是48小时通牒的最后期限。10点40分,在一位手持喇叭的人指挥下,学生开始向代办处投掷杂物,进而冲击有8排赤手空拳的解放军组成的人墙。几经反复,解放军的人墙被冲垮。北外学生从西墙也翻入垸内。学生砸毁桌椅、用品,点燃车库中的7辆汽车和两座楼房,踢打、唾骂英国外交人员,强迫他们向毛主席像鞠躬。直至广播里传出周总理和中央文革小组联名的指示,学生才撤离。事后,中国驻英国代办处受到英方的报复,中国的外交官被打得头破血流。1971年,周恩来为此事向英方作了正式道歉,中国政府投入巨资修缮被烧毁的英国代办处,赔偿了所有损失。
两个事件都发生在北京,北大、清华的学生都是高智商的青年学子,为什么也这样粗暴?事前的动员都打着爱国、革命的旗帜,为什么历史会重演?在两个事件中,都有一部分学生感觉这样做不大好,但只是感觉而已。不同的是,后者在毛泽东、周恩来的直接干预下得到及时纠正,但没有人从法制角度评判事理。梁漱溟虽然在世,但他已没有说话和写文章的权利了。当年,梁先生人微言轻、孤掌难鸣。“五四”时期的中国也没有法制环境,稍后发生的曹锟贿选充分说明民初法制形同儿戏。举国上下一致要求释放被捕学生,是那个时期的社会环境造成的。历史地分析问题与历史教育有所不同。在历史教育中,我们一方面要引导学生学会从当时的历史环境分析“火烧”行为及其全社会对学生的同情;另一方面也要从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帮助年轻人认清即使是爱国也不能触犯法律。正是由于“文革”前不重视法制教育,在历史教育中一味地颂扬革命的合理性,因此才酿成“火烧英国代办处”的恶性事件。历史的教训发人深省。现代化不仅是经济水平问题,法制建设也是标志之一。在五四运动的教学中,火烧赵家楼对不对?应该作为一个常态问题,让学生思考。这是公民教育的典型实例。
原载于《历史教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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