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良 编译
业余爱好者的狂热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正如我们目前所认知的遗产保护是从“何时”起开始受到关注的,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即“谁”是发起者,这“为何”会发生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历史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追溯、回归以往,才能从中寻求答案。当然,将过去划分、归属为不同的历史阶段是今人为了便于简化和理解而使用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从古代到17世纪
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是“对遗产的态度极不尊敬”。这期间,世人对于自己的过去几乎没有历史自觉性,他们所显示出的是认为同时代的建筑和楼房比其先驱更为重要,由此导致大量古建筑被拆除而代之以新时代的建筑——梵蒂冈最初的圣彼得大教堂是用来自古罗马大剧场和hagia索菲亚教堂的石头建造起来的,康斯坦丁堡同样也是由无数古罗马庙宇的构件组成的。然而纵观这一时期,明显不同的态度已是显而易见了,至少我们可以从相关的文献记载中获知其中一些组织的影响在当时还是颇为巨大的,如皇室、教堂,以及贵族阶层。这时也开始出现了最初的艺术品(绘画、雕塑、皇室藏品)的收藏行为,这只是后世以保护遗产为目的的收藏意识的一个起点。在这一时期,挑选纳入遗产收藏范围的对象的通行标准是那些收藏者认为具有特别意义的、价值令人称奇的和源于古典时代的东西。价值最高者尤其当属文艺复兴时期以前的东西,这是基于年代次序的价值判断标准,但是并不包括中世纪时期。
过渡阶段:17—18世纪
这一阶段见证了正视城镇与都市空间价值现象的出现,至少在整个国家层面已经对此有所认识,因为许多遗留的古代建筑和艺术杰作已然为一个城市带来了声誉,进一步说,也为当权阶层塑造了威信,同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这种情形已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成为遗产的经济价值受到重视的最初显现。对遗产经济价值的日益关注逐渐转化为巴洛克艺术风格对欧洲众多城市的浸染,诸如巴黎皇家广场和Vosges广场的改造工程、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雷恩的部分重建计划,还有许多德国城市的再造项目等等,都旨在反映和提升执政者的声望①。
与此同时,王室的藏品也按照艺术作品的有序收藏标准(即:视觉中理想的艺术价值,艺术性或其美学品质)得以日臻完善,同样体现了捐助者的品位和时尚潮流。而与这些遗产保护紧密相连的第一步则是对艺术杰作予以修复,紧接着,(世界上)第一部遗产保护准则出台了②,到了18世纪,第一座明确以艺术品收藏或者说使这些艺术品脱离日常生活为目的的博物馆正式产生了③,此时遗产观念已经非常具象化,即艺术品的保管必须受到特定规则的约束,以便同其他的人文和自然物品区别开来。保管预示着登录和分类,也就使得依照逻辑次序进行外部分类成为必然。本阶段见证了爱好历史遗物现象的发端,并伴随着在考古学、人类学、地理学以及植物学领域所出现的类似活动④。值得引人关注的是,博物馆最近的发展趋势很明显恰恰与此相反,亦即使藏品回归生活,回归到它们在原生地的原始状态,譬如,曾经就有人呼吁将《林迪斯芳福音书》⑤归还至英国东北部地区。
这一阶段以其发生的重大且具有深远影响意义的历史现象而告结束,这种现象对于我们向现代社会进行转变产生了积极的启蒙作用,伴随着对文化概念的重新界定和对人类的过去所引发的新的兴趣以及随之对其物质遗存即纪念物的兴趣大增,两个世纪的历程将会赋予遗产概念以形象而具体的含义。自启蒙阶段⑥以后的100年里,科学的历史开始步入了人类社会(其中政府常常发动对艺术史和考古史的探寻行动,西班牙国王查尔斯三世就曾经发起了对庞贝古城和赫基雷尼奥的考古发掘),同时,相关的研究结果表明,对前人的艺术杰作所进行的系统分类以及艺术类型和时段的定义在第一时间提醒世人,所有的历史时期都有一个开始和一个结尾,并且都会留给后世相应的物质证据以证明它们曾经的过去,当然并非所有的历史时期都能引发相同的兴趣,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助于将世人认为重要的历史时期(主要指古典时代)和那些并不重要的历史时期(黑暗时代⑦)区别开来,并以此确定哪些艺术创作或者建筑物值得保存。
在18世纪也同样出现了对自然界品质的最初关注,深受浪漫主义影响的人或许会更加热爱乡村风貌,从而成为自然遗产与风景遗产的保护先驱。而另一方面,发生在欧洲大陆的无数次宗教战争、王朝战争、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以及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初始阶段等,无一例外地使得人类的物质遗产遭受了非常严重的毁坏,但又同时引发了一系列反应,在这一反作用力的影响之下,遗产作为公共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提升,此前的为上流社会所占有也从此演变为全社会共享。“国家遗产属于全体国民,因此应当由国家政府代表国民对遗产进行保护”,这一观念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而得以诞生。大革命胜利以后,欧洲独裁的专制社会及政治制度土崩瓦解,而对象征一个时代的君主或教会遗产的蓄意破坏行为也在同时被严格禁止。不过,新的国家、新的国民的概念同样需要为证明其目前的合理性而寻求自身的历史,遗产的现代概念由此形成。1793年9月,在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立法议会代表所作的演讲中,杰·巴蒂斯特·马西尔明确阐释了遗产的本质所在,他指出遗产就是“能证明过去存在”的每一件东西或事件。到了1794年,法若·格利戈瑞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定义,是一种包含无知或恶意破坏行为的遗产的概念,他认为“野蛮人和奴隶厌恶科学,并毁坏了人类艺术杰作;而自由人则懂得爱护和保护它们”。从此,共和党的良好品德就与钟情于艺术和自由地保存遗产联系在了一起,在斗争最激烈的统治阶段,他们为了证明国民之间的相互平等而允许人们自行保护各类遗产,因为每个人都愿意能够和他人一起平等地共享民族遗产。毋庸置疑,法国大革命标志着人类在遗产认知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
19世纪对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已历经了两个世纪,人们通过系统的、有组织的、立法形式的,以及文化的努力,并借助于重建或修复的实践,力图确立起遗产的通行概念,这充分反应在了由一些国家和专业组织共同签署并力图称之为“国际宪章”的有关文件中。在19世纪,这样的遗产概念再一次得到世人的认可并进一步得以推广,即“遗产是各时代人类表达、传递其民族情感、社会意识及其国家身份认同感的历史足迹”。历史纪念物应被视为其所属社会的一种历史文献,它是一个族群的象征,因此其遗留的建筑物应当得到维护,以体现它们对所属社会的特殊意义和重要性。
1790年以后法国成立了历史纪念物委员会,西班牙随即效仿,并对众多的中世纪教堂采取了国家立法保护,同时给予拨款修复,诸如胡伊斯卡省的圣胡安德拉教堂、阿拉贡王国的诞生地,还有加泰罗尼亚省的圣玛利亚德教堂等等。
工业化及都市化的迅猛发展不仅影响到了欧洲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也成为影响遗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大革命时期,无论是经济的、社会的,抑或是政治的,都对遗产产生了同样的革命性影响。在动荡不安的年代里,人类生活在各方面所发生的巨变不仅导致过去的纪念物、建筑、风景以及城市形态遭到了巨大毁坏,也反过来使人类产生了这样一种心理上的需求,即人类需要将过去作为一种寄托而与之保持一定的联系。与此同时,艺术浪漫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的融合也使得欧洲出现了许多大型的国家博物馆和艺术收藏机构,其中的众多标本都被视为历史记忆的象征符号而被隔离保存起来。第一部保护自然遗产的国家法规出现并被付诸实施⑧。此外,“艺术杰作”和遗产的概念被扩大了,源于大殖民帝国的非西方的应用艺术和各种艺术表现形式也被囊括其中。对艺术进行考量的时段不再仅仅局限在新古典时期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而是延伸到了各个时代,特别是中世纪,由此激发了世人对保护和修复中世纪遗迹的特殊兴趣。
对中世纪遗产的日趋高涨的价值评估被古典主义的支持者嘲讽为“哥特情调”,这其实既是对古典建筑形式的一种回应,同时更与其他许多思想紧密相连,这些思想包括:和新帕拉第奥建筑风格相对应的教旨主义(宗教信仰的时代),后者是具有自我意识的新教徒;艺术浪漫主义;正在兴起的民族主义;甚至还包括反对城市恶习的田园风光的对立者。这种种纷繁复杂思想的发展经常是与那些具有特殊影响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以下三人:维奥利特·勒·杜克、约翰·罗斯金、威廉姆·莫里斯。从此两种基本对立的思想体系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上述三人的化身:其一为维奥利特·勒·杜克所主张的风格性修复,其二为罗斯金和莫里斯主张的反修复运动。虽然不可否认同时代依然有其他不同的思想与人物,但是对这三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即可为我们对前人看待其与历史及其物质遗存的关系的态度提供简洁的答案,更耐人寻味的是,那一时期引发的争论在今天许多的遗产保护决策中依然喋喋不休。
维奥利特·勒·杜克认为:“修复”,无论是这一词汇还是其行为都具有现代的意义。修复一处建筑既不意味着保养它,也不意味着修补它,更不意味着对其予以重修,而是意味着重建它在最初建成时的状态,而其中的有些元素可能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代内其实并不存在。
约翰·罗斯金的观点则主要体现在其所著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一书中:“修复”意味着一处建筑物所能承受的最彻底的毁坏——一种一扫而光且没有任何遗留的破坏;一种伴随着对所破坏的东西有着错误描述的破坏。正如不可能使人复活一样,我们也根本不可能重现建筑中曾经的伟大与美丽。
威廉姆·莫里斯继承、捍卫并进一步充实了罗斯金的思想,他认为我们保存遗产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身,也是为了我们的后代,对于历史纪念物我们需要的是日常的维护,而不是修复,只在为了保持其自身安全才考虑对其进行干预,同时要时常做到新旧有别⑨。
约翰·罗斯金和威廉姆·莫里斯师徒二人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世人的认可,因为维奥利特·勒·杜克“风格性修复”的思想曾一度风靡于整个欧洲大陆。直到19世纪末意大利建筑师卡米利奥·勃依托(1836—1934年)开始力图用更加科学、更加敬重的手法对历史遗产进行修复时,这些先驱所创立的修复原则及其内涵才逐步在国际宪章中站稳了脚跟,并日益为世人所广泛接受。
一个世纪以后,尽管我们可以对这些先辈们所作的贡献进行客观的评价,然而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答案。所谓“风格性的修复”虽然通常意味着对重要历史纪念物的重大改变,不过因为改造后所具有的古朴色彩使得这些一定程度的干预也愈加被人所接纳。事实上,19世纪的某些遗产修复也逐渐变成了那个时代遗产的一部分,我们也会记得许多闻名于世的建筑场所如果不被修复将会永久地丧失。而另一方面,罗斯金和莫里斯竭力主张并推行的思想,即遗产保护中日常保养的重要性以及修复中的尽量少干预的观念,在今天已经成为众多官方遗产管理组织对遗产实施管理的一个关键依据。
国家管理体系的建立
受到抵制但又必须进行的干预
业余爱好者发起足够的大众支持以促动官方的反应,这一创举所获得的成功在都市历史保护行为中既可以被看作整体的自觉意识,也可以视之为一种非常态的事件。在久远的过去也有类似的事例:一些宗教场所或建筑物被有意地保留下来以便向后世展示他们所具有的象征性价值,但这些仅是例外而已,对于那些原有功能已经丧失却依然存在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被忽视、被毁坏、被取代就是它们最终的命运,这种情形直到最近在大部分国家仍然盛行。
对建筑物采取具体的、物质性的保护措施在欧洲尚未广泛推行。日本就对其重要的庙宇和宫殿毫无疑虑地进行不断地重建,以至于“历史纪念物”这一词汇似乎是意味着每隔50—100年就要予以彻底的重建。这些差异或许与建筑用材甚至频繁发生的地震有关,一种使用石头或砖块的文化可能其本身就比基于木材的文化具有更多的保护论者。被神圣化的其实并非任何特定的建筑物而是场所自身,这样,该地就为世人遗留下了“古代的宫殿或庙宇”,但其建筑物本身则是新近重建的。
近200年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引发的变化步伐的加速导致产生了新的形势,这种情况更加剧了遗产保护的先驱们曾经清楚表达出的忧虑与不安,但是政府机构的直接介入显然已经大大超越了政府自身的需求,特别是就其的立法保护而言。无论是欧洲的国家创造了民族思想,还是民族为其自身而形成了一个国家,我们都可以详尽、清晰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基于民族国家的利益才去揭示并传播民族思想,也由此,不管是国家博物馆、美术馆、正史资料,还是历史遗迹,均可代表一种民族遗产。
上述论断中存在这样的悖论,即一个自由的民族国家可能需要一种民族遗产,但是其主流的政治哲理却为创造这种遗产设置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障碍,其中一些曾经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诸如:私有财产的观念、对公共资源给予保护的抵制、对将文化活动的管理纳入政府职责范围的抵制等等。
因此,到19世纪末,尽管对遗产建筑和历史景观的保护赢得了广泛而有力的支持,这可以由诸如“英国国家信托(1895年)”或者“威廉姆·莫里斯古代遗迹保护组织(1882年)”等民间团体的成立来证明,然而官方通过立法开展的遗产保护行动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即使有一些零星的保护性立法,如1809年比利时的拿破仑政权、1814年荷兰政府等,也是根本无效的。
第一步 建立详细的遗产名录
多数国家介入遗产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建立国家遗产名录,即对那些被认为具有国家意义、值得保护的建筑物、风景、历史遗迹进行盘点,然后仅仅列出一个遗产清单。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项简单、明了而又必须完成的任务,其便利之处也在于只需十分有限的投入,而不需要长期的资金供给,也不会卷入法律或政治因素。在多数国家,只是在文化部或教育部里面设立一个很小的遗产管理部门并接受该部委托对遗产展开调查,列出由其指定的建筑物名单,就变成了“登录”遗产,这样的头衔并未承载更深的含义。在法国,虽然持续稳定的登录制度直到1889年才开始推行,但早在大革命时期的1790年就设立了担负此类任务的“艺术和历史纪念物委员会”;比利时在1835年建立了“艺术和历史纪念物委员会”;荷兰在1875年设立了“历史纪念物保管部”。
很自然,这样的任务就立即引发了两个问题,并且似乎很容易进行回答,即“由谁去完成它?”,以及“一座建筑物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国家遗产?”。对前者的回答是“职业专家”,后者的答案是“必须通过认知标准”,这其中有三个标准最为重要,对于建筑物而言,其时代和美感必须是真实、固有的,同时也要具有起码的历史意义。
时代
这是通用的主要标准。历经数百年而依然留存下来,这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一种特质,或许代表着其珍稀的程度,也可能预示着其永恒的价值。虽然建筑物本身可能已在不同时代进行了初建、增建、修葺,还有重建,但时代也会同样遗留一些相对易于识别的面貌。几乎所有国家都将时代标准列入立法之中,通常最低的年限是100年或50年,所以在实践中,一处建筑登录国家遗产名录的几率是与其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在英国,建于公元1600年以前的建筑,几乎无需考虑其保存现状即会自动被登录为国家遗产;建于1600年至1800年之间的建筑,只要其实体保存完整通常也会予以登录;19世纪的建筑物如果现状完好,没有经过较大改变,并且出于某些缘由而具有特殊意义,也可能被登录;更近时期的建筑物,如果能够证明其具有独特的价值也会作为特例进行登录。
美感
这是一个难以客观衡量的标准。虽然基于年代已经形成了清晰的美学界标,但是“美感”多年来被认为是“旁观者眼里”的东西。实际上这种美感在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里至少是那些对某种历史纪念物产生喜好的一群引领者的共同感受。问题在于,彼此有着巨大差异的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何为美”也会有极为不同的看法,这就会对国际性遗产的指定产生重要影响。即使在同一社会里,专家的看法也可能与常人的看法不一致。历经岁月的洗礼,世人的品味也会发生变化。例如18世纪的欧洲,世人普遍认为古典时期的建筑象征着文明与进步,而中世纪则象征着愚昧和落后。荒山野岭也被视为无用而又充满了恐怖,前往意大利古典城市参观的游客会将他们的车篷遮挡得严严实实,以避免看到“丑陋的”的瑞士。19世纪一度凄凉的沼泽地今天已经变成了备受珍惜的湿地。为了防止陷入争论不休的困境,大多数情况下通用的办法是树立起知名艺术家或建筑师的标尺,即以他们曾有的述评作为美学价值判断的捷径。
历史意义
这种价值并非存在于建筑物或场地自身,而是人类出于某些理由附加上去的。随着社会、政治或者人口分布状况的变化,这些理由也会发生改变,附加在纪念物上的价值也就随之被变换,这种情况既带来了难题也造就了一些可能性:一方面,遗产的管理必须随时适应遗产定义的不断变化;另一方面,一处遗产即使除了抽象的场所特性外再没有其他任何遗存也可以再被创造出来。“……就在这个地方……”、“某某人曾在这里居住过或者在这里过世或者曾在这里休息过……”等等的意义不再依赖于遗产本体的实物遗存。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事件的发生地似乎赋予了其自身一种引人触发怀旧情结的特性。谋杀、战争、暴行的发生地以及类似的地点看起来或许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是一旦我们为其树立起某种历史标记,它们立刻就会变得异常庄重。
然而,所有这些基于遗产本体真实性衡量的标准很明显有待商榷。早期“修复者”和“反修复者”,以及今天关注博物馆艺术品者和进行主题公园诠释创作者之间的激烈争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哪一个最真实”?事实上,时代、艺术源泉和历史意义都可以依照原创者、用材、功能、构想、历史、完整性、关联性等内容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1)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它真的是那个时代的吗?真的是那位艺术家的作品吗?真的是事件的发生地吗?)。
(2)所有历史记录的真实性。这可以成为如下问题的答案:对遗产整体的新的增加物能提升其代表特征吗?
虽然这些原真性是否属于建筑物或场所所固有,是由内行人来加以判断决定的,而实际上,这样的权力已被赋予了参与论证的专家身上,是他们断言“这座建筑物是历史时期的真实遗存”,“……是杰出的建筑师建造的”,“……是事件发生的真实场地”。所以,在某种意义上,遗产是通过这样的鉴定过程产生的。(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判断尺度。比如,功能的原真性,即一座教堂或城堡被用作一座博物馆的话,它依然是原真的吗?关联的真实性,即一件原真的艺术品或者建筑物如果被移入博物馆或者新址,它还具有原真的关联性吗?最重要的还有经验的原真性,即后来的使用者会乐意沿用原真的体验吗?对于遗产管理重要的在于,如果遗产的真实性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不同的类型,那么就必须采取不同的策略来保护不同类型的原真性。即使对于众多人来说欧洲迪斯尼绝对有悖于原真性,但是它依然极富真实性;即使身着同时代服装游览遗产地和战场的主题公园,哪怕其多么原真,而主题公园也依然是20世纪后半期社会发展的真实组成部分。
最初隐藏在编制国家遗产名录这一任务背后的一个主要想法就是,这样一个名录会是十分有限而且可能是很短,换句话说,那些被一致认为值得登录的历史建筑的数目可以容易地并且毫无争议地被认可为国家遗产的一个明确、固定的数量,因之这一任务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完成,那么与此相关的部门然后就可以全部解散。但是经常扩展的名录和不断实施的登录程序已经证明这样的想法是极为错误的。事实上,开始于一个多世纪之前的遗产编目仍然在不停地延伸,毫无终止的迹象。除了不断更新建筑物的有关信息外,英国的遗产部门已决定对历史遗址开展持续性地记录,随即他们开始了对运河及其他水岸特征的登录工作。在加拿大,国家遗产登录的对象已从建筑物、艺术品扩展到了运河、江流,以及那些被认为属其固有的动植物群落。
很明显,我们可以由此推断,遗产并不存在明确具体的数量等待人类的认知,而事实上它们可以为了人类的需要不断地得以创造,无论是文化遗产还是自然遗产均可在数量上因为人类的需求而趋于一致,相关主题而后可以详尽地拓展。如果真如此,那么遗产的登录将永无止境,任何一个国家也永远不会用完可能的遗产。这其中的一个好处就是,那种认为遗产只是有限供给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起码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和长远这样说。如果我们正在为适应自己所需而创造着遗产,那么遗产规划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可持续的”活动,也是一种对政治接受能力的最新的测试手段。
第二步 授权保护
从编制国家遗产名录向授权保护的跨越本是不言自明的,却在许多国家经历了如此漫长的岁月,这足以发人深省。如果纪念物将被毫无疑义地登录为国家遗产,其即将获得的非常地位就可能具有了某些含义,对建筑物的保护就从此即便不是法定的,也会成为道义上的。否则,登录目的又何在呢?发现和指定国家遗产的官方行为将会促使政府加紧进行保护性立法,哪怕只是为了证明其为此付出的正当性而已。
对登录的国家遗产予以立法保护的强度在不同国家也是千差万别,从严格禁止拆除或损毁,中经允许开发前的特殊考虑,直到立法效力最弱者,即仅是为了延缓遗产被毁才给予其咨询、劝诫,直至引发公众抗议等等,这些差异极大的立法现象普遍存在。相似的保护可以扩展至建筑物全部,或者只是其正面,或者是其外表,甚而延伸至周边区域及其街景。法国政府1913年的立法为最高级别的历史纪念物规定了半径为100米的周边保护区域,到1962年将其扩展为500米;英国登录的遗产自动包括其所有的东西,无论其附属物自身是否有价值。
然而,许多早期的遗产立法,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诸如1882年英国的《古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法国的《历史纪念物保护法》等皆是如此。同样的立法,而保护效率实际上有赖于足够的监管体系,有赖于权力机关积极起诉遗产违法案例的意愿,有赖于实际执行的惩罚措施。众多早期抱着美好意图的立法其实从来没有施行过,即使为数极多的立法勉强得以推行,也因为罚金远远低于对遗产保护地进行再开发所获收益而形同虚设。所以,大多数国家根本没有富有效率的遗产立法。荷兰政府在1910年、1921年和1955年,数次力图通过一部综合性的《纪念物保护法》,但均告失败。许多国家都建章立制地允许拆除那些不安全的、处于危险之中的建筑,但是这样的规章往往被那些想竭力除去登录建筑的缺德的业主或开发商所滥用。
第三步 遗产专业保护实践的发展⑩
国家遗产名录的建立、历史纪念物的指定以及为避免遗产遭受恣意破坏的保护性立法,使得公共部门对遗产保护的介入日益增多,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在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了三个主要发展趋势,即:指定名录的拓展与指定标准的放宽;对遗产开始分类别、分等级地实施保护;逐渐关注纪念物周边环境的保护。
第四步 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
迄今,欧洲遗产领域的立法实践已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岁月,如果总结这些年大多数国家基本立法的实践经验,则可以概括为“实现和维护了众多的利益平衡”,即“法规与实践之间的平衡”、“保存与改变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指定遗产与其他地点的平衡”、“官方管理权限之间的平衡”。
当今状况
如果认为现存遗产建筑和历史艺术品的所有威胁已经被全部排除,这绝对是错误的,甚至有平均5%的被指定予以保护的历史纪念物遭到了人为的破坏,更多的能够或者应该被指定而没有予以指定的建筑物正被无情拆除。甚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邻近地区的开发或各种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已使遗产区域遭受了重大损害,风景区更因为农业和居住地的压力而面临着日趋严峻的考验。
特别是,如果遗产的一个主要功能是身份认同,允许人们同通过地域认同确认自己的身份的话,那么对于遗产的破坏就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移植其原有居民的重要途径,以此就可割断一个族群同一个特殊地域的联结纽带。为了政治企图,除了毁掉原有的文化特色与历史纪念物之外,并无新招可言。这在欧洲已成为一个最古老的传统。在二战中,戈林曾经命令德国空军炸毁英国旅行指南中所列出的所有历史纪念物。最近在欧洲,我们又可以见证巴尔干半岛将“文化清洗”作为“种族清洗”的一部分而付诸实施的一幕(1992—1999年)。克罗地亚古镇杜布罗夫尼克、萨拉热窝的波斯尼亚国家图书馆、闻名于世的莫斯塔桥等等,都是被故意破坏的人所共知的例子,然而无数的教堂和清真寺,甚至他们的墓地也被各种各样的人群人为地毁坏,其目的就在于割断他们与其他人群的身份联系。
也决不能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国家也像欧洲大陆一样对遗产给予了同样的关注,并同样采取了保护性管理的措施。在这里,如我们所述,遗产规划主要是欧洲的创造,并占据了世界的领先地位,其他地区的人们则受到了欧洲人或者欧洲思想的强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不断地提醒自己,这一过程只是集中反映在了一个面积较小的偏于一隅的大陆,而且只是集中于相关的几个方面。世界的其他许多地方也同样有着像欧洲的珍稀遗产一样值得保护的文化和历史艺术品、建筑物,以及各类历史景观。它们之所以没有受到保护通常是因为不同的经济或社会各有自己不同的优先选择的标准,而并非源于历史遗留物内在价值的差异。
我们或许最终取得了成功,但可能是不完善的,在保存建筑物、相关地域,以及历史风景时,我们就没有能够保留那些使用他们的人们。为了恢复它们那种我们最初所面临的形态或功用,我们可以为其结构和空间采取娴熟的管理政策,但在成功地修订政策以保存其建造者和居住者原有的日常活动、行为习俗及其生活方式方面则难以奏效。
与此同时,我们所取得的成就再一次使我们面临着不少问题:
日益增长的保护成本
虽然立法保护或保护区指定并未花费直接的投资,而事实上许多耗费难以避免。立法保护却没有给以起码的保养及维修,这似乎不合乎逻辑。遗产保护区内公共空间和街道设施的设计与维护也多半是一种公共投入。由此更进一步,迁移、修建、复原就是合乎逻辑的一步。问题在于这样的投入是无限制的,也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表面上看似乎从立法角度保护一处建筑或遗产区域对政府来说易于接受,但这方面的投资对于政府将来的财政预算肯定是一笔未知的、无尽的负担。我们可以将那些有价值的遗产传递给后代,而他们同时也继承了我们遗赠给他们的不受欢迎的遗产保护债务负担。
当然,遗产不仅需要巨大投入,同时也会使投资者从中获得丰厚的利益。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遗产保护的投入常常是明确的、公共性的,比如维修大型的公共建筑,但是其收益不是含糊不清只有概算(公共收益),就是使私人企业增加了收益,诸如旅游业、想卖掉遗产的业主等。或许对于遗产在经济方面所引发的问题,最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以此使得遗产的相关投资和收益能够保持平衡。
受保护建筑和地区的数量日益增长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直接成本的提升,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因为标本化和停滞而必需的间接投入。日益凸显的危险在于新的发展空间受到了愈来愈严格的限制,由于保护使得遗产区原有的功能增加了更多的负担及约束条件。它们可能无力承担起现代化的居住、购物、商贸、交通等功能,最终会陷入闲置的危险境地。城市中大量的保护区的存在实际上使这些区域变成了空壳,变成了非都市地域,如此就与露天博物馆别无二致。这样,或许遗产本身就是一种有助于腾空中心城市的促动力,同时促使都市周边那些附带商场和职场的边缘城市日益兴起。更精确一点,从经济学角度看,遗产风景正在越来越变得落伍和衰退,所以需要不断增长的政府津贴来支撑它们。
这一情形给当地造成的或许只是一个尚可承受的麻烦,然而由于讲解者的引导却使人们的关注焦点转向了被称之为是在保护“时间炸弹”。当代建造的众多建筑决定了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大批可保护建筑物纷纷出现。如果保护操作中以100年左右为限的话,大量建造于1890—1914年间的建筑很快就会成为保护的对象。依照“五”这个因数推算,再过50年,使用目前的标准就表示保护性的指定会再一次获得增长。
当历史遗产罕见而且处于危险境地时,采取保护措施就是“紧急营救”,同时每一处被成功保护的建筑的价值就会得到提升,而这个时候,提出“保护多少”和“花费多少”的新的问题就应运而生了。为了当代和未来的需求,我们需要保护多少建筑物、保护区、历史城镇呢?其答案暗示着一些潜在古建筑或历史地区的非选择性,如此就难以将其纳入选择范围,因为这不仅只是包含着政治倾向,也是为了未来品味的需求。其实遗产保护的全部基础在于需要对未来进行预测,这通常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我们不仅要预测未来的艺术品味,也要预测未来的生活方式。我们有理由推断:到2100年,虽然人类如何具体表述对布鲁日或威尼斯的评价尚未可知,但毫无疑问他们会依然看重其中古老的组成部分。对于20世纪的杰作,诸如英国的密尔顿凯恩斯(大剧院)、巴黎的萨塞尔斯(大酒店),或者阿姆斯特丹的比基尔迈(大型公寓)等,世人的态度也会如此。但是如果这些或其中一些必须被保存下来的话,难题就在于“我们应当拆除哪些现存有价值的建筑物以便增添新的建设项目呢?”对那些为世人喜爱的风景所作的研究表明其中的一些地方日渐受到冷落,但却有越来越多的曾经不为世人关注的景观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比如70年前几乎没有人认为农家庭院具有吸引力,但现在它们却频繁地登上了风景明信片。
遗产保护中相应的对策通常的目的主要集中在遗产的使用和为了再利用而进行的修整。“有目的的保护”,即“为了未来的使用”变成了对遗产予以指定保护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出于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进行指定性保护。同样,也日益有必要放松对保护对象物质结构改变的一度过严的限制,以准许或鼓励对保护建筑进行持续的赢利性质的利用。对于潜在再利用并未成为指定保护标准的建筑,其业主存在着现实的问题,英国正考虑对那些建于20世纪60年代的大型公寓进行登录保护,其中的一个动因就是为了为其业主寻找佃户。
因狂热而导致遗产的消亡
对遗产的保护,已从极少数稀奇古怪者的捷足先登演变成了现今多数人的传统智慧,倡导者成功地教育广大民众去鉴赏他们的过去,这使得人类产生了对体验历史遗产的大量需求。这毕竟是有目的的举动,但罗斯金或者维奥利特·勒·杜克则未曾预料到他们所鼓吹的为之广做宣传的建筑物及遗产地区的游客数量(对遗产保护)所产生的后果:人类,他们的实地参观、呼吸、体温,还有他们现代化的交通、起居、饮食等等都对他们前来欣赏的遗产造成了比其他任何因素都更为严重的伤害。有明显的证据显示,人类对遗产数十年的亲历鉴赏远比对其数百年的熟视无睹所造成的损害大得多,这无论从地处英国北部的哈德良长城,还是从西班牙卡姆普斯提勒的圣埃古大教堂,都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1990年欧洲中心区域那些在匆忙间向大量游客开放的历史城镇现在都在与其曾经找到的利益增长点所产生的后果努力抗争,同样是因为这样的后果对古城造成的损伤比其以前被疏漏时大得多。这里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一个悖论,即要想对那些最受世人关注的建筑物和城市进行持久的保护,就可能需要使人类远离他们所钟爱的那些物体。这自然是遗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此也有不少适宜的应对方法,也是此后讨论的主要内容。这种形势不只是出现在相对较小的城市里,在许多受到保护的风景区,包括国家公园,其主要威胁也正是来自人们前往观察野生动物的种种行为。20世纪40年代,当英国国家公园建立之时,几乎没有人会认识到,“保护自然之美”和“鼓励亲历自然”这对孪生体,两者之间其实正好相反。
遗产思想的危险性:
最后也是广泛存在的,就是对究竟什么才能被称之为“遗产精神”这一问题的日益焦虑。新的世界末日的预言家哈维森声称:遗产保护运动的成功将会导致人类社会被他们的过去套上沉重的枷锁。一味回首往事的那种浪漫式的怀旧情结会被看作是一种无力面向未来的征候。有人呼吁要注意将遗产保护的成就与当前经济衰退和政治无为的趋势连接起来;他们主张我们不应当过多地关注那些留在人类记忆里的历史,而应当更多地关注我们对未来的承诺;他们进一步认为,遗产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劝说穷人为了富人的享乐而付出。但是,塞缪尔断然否认这一“精英者”遗产的观念,他在1995年列举大量事例证明,各种各样的人们都为保存他们的历史做出了巨大努力,也普遍从中获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莱特于1985年在英国写了一本名为《生活在一个古老的国度里》的书,审视了因困于过去而导致的当代社会和经济现状。现在,这本书可以名之为《生活在一个古老的大陆里》,在这里,欧洲的突出特点不仅仅是像其他大陆一样古老,我们也要不断了解古代的遗物。假如遗产是“背对着未来”,那么,我们在主张“不根源于对历史的鉴赏就意味着没有未来”之余,也需要对以上的观点进行严肃的思考。
(本文编译自G.Ashworth&P.Howard:European Heritag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Intellect Books,1999。内容有所删节,标题和文中注释均为编译者所加)
①巴洛克艺术的特点在于:外形自由奔放,追求动感与豪华富丽的装饰和雕刻以及强烈的色彩,此类艺术风格曾一度在欧洲广泛流行,如:罗马波罗广场、法国凡尔赛宫广场、俄国彼得堡海军部大厦广场、罗马圣彼得大教堂广场等,都呈放射状布局。
②此处是指17世纪罗马教皇所颁布的规范文物、艺术品交易及出境行为的相关法令,还是其他?因为15世纪罗马教廷已经颁行了一部旨在防止艺术品破坏与流失的国家法令《教皇敕书》(详见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2005年7月,第21页),但是并非此节述及的时间范围。对此,原文作者并未具体指明。
③此处应指1793年11月18日起对外开放的、由卢浮宫改建而成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国家美术馆。
④瑞典植物分类学家林奈斯在1753年出版了《植物种志》一书,首次提出了世界上现行的用拉丁文为生物命名的分类体系。
⑤该福音书是7世纪末以爱尔兰萨克森风格装饰的拉丁语手抄本,行间有用10世纪古英语中的诺森伯里亚方言所作的注释。140.128.159.78/yldict/word.asp?
⑥主要指18世纪初至1789法国大革命这一阶段。
⑦即欧洲史上的476—1000年。
⑧译者尚难以确定此处是否是指1882年英国的《古纪念物保护法》。
⑨即今天广为人知的“可识别”原则。
⑩本节的译文已刊于《中国文物报》2008年3月14日,可详阅。此处为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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