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玉匠们当即叩头认错。皇帝大怒,命令京兆府将这些工匠重杖处死,斥责他们的欺君之罪。柳浑就按照刑律条文,只罪损坏玉的一人,以误伤轿子服饰,给以打杖的处罚,其余五人都以无罪释放。上震怒,令于京兆府各决重杖处死,责其欺罔。
唐贞元三年(787)正月,德宗皇帝命令玉匠制作腰带上的装饰品。有一块玉不小心落在地面损坏了。六个玉匠私下商议以几万钱购置市场上的玉加以修补那块损坏的玉。修补好这块玉后,就呈献了上去。皇帝指着所补的那块玉说:“此块玉光彩为什么不同?”玉匠们当即叩头认错。皇帝大怒,命令京兆府将这些工匠重杖处死,斥责他们的欺君之罪。
皇帝的诏书到了中书省,宰相柳浑前来请示:“陛下如果当即下诏处死也就算了,但现在此事已下达到有关部门,那就得要仔细审理。何况玉匠之罪,还未作详细审问,这是人命关天的要事,所以难以定案。况且现在正是春天万物生长之时,处以死刑,更会伤及天下和气。请给我些时间,以便遵照刑律办事。”柳浑就按照刑律条文,只罪损坏玉的一人,以误伤轿子服饰,给以打杖的处罚,其余五人都以无罪释放。他把如此处理报告朝廷,皇帝诏书表示同意。
【史籍原文】
贞元三年正月,上命玉工为带坠,有一误堕地坏焉,工者六人私以钱数万市玉以补坏者,既与诸相埒矣;及献,上即指其所补者曰:“此光彩何不相类?”工人叩头谢罪。上震怒,令于京兆府各决重杖处死,责其欺罔。(www.xing528.com)
诏至中书,宰相柳浑执奏曰:“陛下若便赐死则已,今事下有司,请存审理。况玉工之罪,或未详审,只缘人命至重,所以狱谳有疑。且方春极刑,恐伤和气。容臣条奏,以正刑典。”遂案律文,但罪坏玉者以误伤乘舆器服,杖一人,余五人并释之,以闻,诏可其奏。
(《唐会要》卷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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