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社会工作的这几处规定并不是最新突破,因为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即已提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既然这些规定已经实践了几年,那么完全可以在调查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反思这些立法规定对社会工作融入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这方面的条款。
因“上海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在全国领先一步,故在第六章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分析中,我们选择了“上海模式”这一典型模式。本章讨论社区矫正立法中的社会工作参与时,我们将视角切换到“北京模式”,因其最初的基本管理方式被推广到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如前面章节所分析的,“北京模式”总体特征可以大致概括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强调“行刑”,注重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强制性和严肃性。强调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和改造力度,以符合维护首都稳定的目的,这成为“北京模式”的基本理念和特征。[1]该基本模式特征由《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所明确,该报告经由司法部转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供各地借鉴参考,此举奠定了“北京模式”在全国的支配性影响力。尽管十多年来各地在社区矫正领域进行了系列探索和实践,然而不争的事实是,最初的“北京模式”依然是全国范围内的主流框架模式。限于地方财力、地方领导的不同关注点以及各地社会工作发展情况,上海和深圳通过全市的制度设计购买社工机构服务难以被大多数省市所复制。(www.xing528.com)
由此观之,社区矫正“北京模式”的探讨意义就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对全国社区矫正管理系统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第五章对各种管理模式矫正效果的比较中(参见表5-3),北京“没有丝毫(重新犯事)念头”的比例(82%)高于“其他”地方(72%),然而这种差异没有达到0.05的显著水平(参见表5-5),说明“北京模式”与“其他”地方之间没有发现显著性差异。第七章更加全面深入的计量分析得出了一致的结果,随着更多因素放入模型之中,“北京模式”与“其他”地区的显著性消失了(参见表7-4)。这说明北京的较好数据,主要源自为了确保首都秩序的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然而矫正效果并未得到提升。北京社区矫正抽调了矫正干警、招聘了协管员和社区评议员,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和初始教育中心等机构,整合了较多社会资源,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很多基层社区矫正管理还主要依靠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人员完成。2012年后北京各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还在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方面进行了系列探索,对这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入分析对全国范围内未来的社区矫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都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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