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社区矫正的法制化进程在稳步有序推进。从2011年社区矫正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到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再到2016年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然后是2019年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直至最终通过《社区矫正法》。鉴于本研究始于劳教制度废止以后,本章的论述主要围绕其后的立法进程而展开,并适度述及之前的相关内容。讨论聚焦于社区矫正法规制度中社会工作的参与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其实施的可能情况。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一线实务界对此却一片质疑。质疑最多的是社区矫正执行队伍警察化、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称谓等方面。然而,社会工作界却是一片欢呼,因为《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三处提到了社会工作者:“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6条)。“矫正小组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第20条第2款)。“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职业技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32条)。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确属巨大进步。在美日欧的很多发达国家,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恢复服务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提供;我国港澳台地区,社会工作者也广泛活跃于社区矫正领域。然而,立法需要立足于社会实践进行考察,在北京的调查显示,现实可能并不会这么乐观,矫正社工参与社区矫正一线的状况未必会因这几项指导性(而非指令性)条款而大幅改观。前几章探讨了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矫正社工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及影响重新犯事倾向的若干核心本土性变量,本章主要立足于“北京模式”中社会工作机构参与情况来分析立法中社会工作的定位和实施前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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