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需要在理论概括力、资料具体性和实践需求之间进行权衡。我们希望研究能够同国际学术界进行对话并有所突破,然而又常常受限于资料的不完整性,同时还需要回应一线实践中的疑惑和需求。
(一)因变量: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
北美循证矫正研究最普遍采用的因变量是重新犯罪,可以具体操作化为重新逮捕、重新起诉、重新判罪或重新入狱。当然,也有一些研究选择矫正对象社会活动变化、态度转变和情绪调整等方面的指标。[22]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谨慎性特征和研究方法的限制,本书的因变量没有采用“重新犯罪”而是采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倾向”,即除了重新犯事行为还包括重新犯事冲动或念头。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谨慎表现在《刑法》对缓刑和假释都设定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高标准(第72、81条),这导致我国社区矫正适用比例过低,但也确实保持了很低的重新犯罪率——截至2016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23]从研究方法来看,如果事件发生率低于5%将不适合采用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2016年秋访谈王存同)。本书的因变量来自于问卷中的如下问题:
社区矫正期间您重新犯事的情况是:[1]没有丝毫念头;[2]偶尔有过冲动;[3]经常有再犯冲动但都控制住了;[4]重新犯过事但未被发现;[5]重新犯过事并被发现了。
本研究将该问题转变为一个0-1虚拟变量,以利于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如果根据是否重新犯事的行为进行切割,那么重新犯事(含[4][5])发生率为2.0%[24],这不利于回归分析;这里将切割点前移至[1]之后,集中分析重新犯事倾向,那么事件发生率(含[2][3][4][5])就上升为19.9%。这种因变量设计策略不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重新犯事不仅包括重新犯罪行为,也包括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越轨行为以及不理智冲动。这些越轨行为和冲动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这因应了犯罪学实证学派对古典学派仅关注犯罪行为研究策略的摒弃,转而深入探究犯罪原因,并将犯罪研究往前往后扩展的事实。这也呼应了北美犯罪学和循证矫正对冲动(impulse)[25]和自我控制(self-control)[26]的强调。同时,这也符合司法部近年提出的“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27]的理念。底线安全观主要定位于监督、控制和威慑,更多体现为一种外在行为控制的治标策略;而治本安全观瞄准内在认知的改造、矫正和教育,将罪犯恢复为守法公民。此外,因变量这样设计,也可以更加深入全面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因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非常低,如果只关注这一个方面将难以体现工作人员的业绩。
(二)自变量及各变量描述
本书的重点是探讨社会工作能否有效地影响社区服刑人员转变,如果要使矫正工作成效显著应从哪些核心方面进行介入,以及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主要参照北美循证矫正运动中经过系列检验得出的犯因性八大要素和三大模式进行效果分析,本研究有意识地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相关问题,由此形成若干自变量和因变量,参见下表7-2:
表7-2 变量说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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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变量中除了年龄为连续变量和标出的虚拟变量外,其他变量皆为定序变量。北美循证矫正研究中大量采用定序变量。
社会工作是本书的分析重点,由“主要接触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虚拟化操作而成。社会工作者赋值1,其他身份赋值0。“管理模式”是另一个分析要点,其中的三大模式都操作化为0~1虚拟变量,以一般管理的“其他”省市作为参照类别。在美国关于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循证矫正研究中,大都是将典型管理模式与一般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加拿大矫正学派得出的犯因性八大要素,同自变量的对应情况如下:“以前因违法犯罪接受惩罚次数”对应于犯罪史;“朋友数量”对应于交往关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辅导需求”和“婚恋辅导需求”三个变量对应于家庭婚姻问题;“教育水平”和“月平均收入”代表工作学习状况;“休闲娱乐方式”直接对应休闲娱乐(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娱乐餐饮风险较高,赋值为1,其他为0,虚拟变量);“对判罚的看法”代表倾向犯罪态度,这个问题在管理实践中困扰着不少一线工作人员,因为中西方都存在不承认自己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28]。而工作人员的应对策略分化也较大:认为这类矫正对象“死不认罪”的工作人员不断强调他们的罪犯身份和在刑意识;而认为有必要“去标签化”的工作人员则劝慰他们“改了就好”。这里更多是一种反向检验,即“对判罚的看法”能否体现倾向犯罪态度。
进一步选择“感觉周围人对自己的态度”代表矫正对象受社会排斥的状态,检验社会排斥理论与加拿大学派的分歧。“沮丧焦虑状况”主要是检验加拿大矫正学派确定为非犯因性的因素在我国社区矫正下对再犯是否具有显著性影响,并以此回应加拿大矫正学派同一般紧张理论的争论。“社区位置”主要为了检验加拿大循证矫正学派(来自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的争议[29]——中宏观社区/社会环境是否对重新犯罪造成影响。“是否租房”主要检测社区矫正居住地执行的疑虑(一些大城市对此比较谨慎)——外地户籍人员参与当地社区矫正是否具有更高的再犯风险。鉴于程建新等已经证明租住状态比人口流动更能预测较严重犯罪[30],我们采用了“是否租房”指标而不是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指标(因为我国户籍政策导致各阶层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是否电子监控”和“是否属于假释”主要是为了检验假设3和假设4提出的问题:是否电子监控能够有效降低再犯风险,是否假释人员具有更高的再犯风险。这两个变量主要对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措施进行有效性分析,进而提出证据为本的政策建议。“年龄”和“性别”是中外犯罪学研究普遍使用的控制变量,众多文献显示青少人犯罪率高于成年人、男性犯罪率高于女性,但本书关注的重新犯事倾向是否也如总体犯罪率一样呢?
表7-3 变量统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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