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罚导向的“新古典主义”司法气候,也没能有效地威慑犯罪、降低犯罪率。从1925年到1973年期间,美国平均每10万人中有110人进入司法矫正系统,但到2000年已超过每10万人中有700人进入司法矫正系统。越来越多的囚犯,给政府财政预算造成巨大的负担,1982年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司法矫正服务直接费用总计为358亿美元,到了2005年这项费用攀升到将近2041亿美元,几乎增长了6倍。[38]社区矫正中的强化监管、电子监控或“训练营”等中间级惩罚项目,也未能有效降低犯罪率。[39]这促使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者,去收集更详尽深入的证据,采用现代定量研究方法,探讨有效的罪犯矫正方法。美国联邦政府20世纪90年代通过国家司法学会发布了一系列评估研究项目,评估各种刑罚措施及矫正替代措施的有效性。[40]这成为循证矫正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
众多犯罪学家开始将既有的犯罪学理论操作化为系列指标,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来检验其真理性和科学性。首要检验的是社会阶层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证据显示仅有非常微弱的关联,一些情境下随着经济社会地位的上升,犯罪率还会随之上升而不是降低。[41]该时期的检验中还发现一个重要现象——在各种犯罪原因解释中,中宏观层面的因素往往不具有个人及微观环境层面因素那样的显著影响力。[42]这在很大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20世纪60年代的矫正恢复运动会失败,因为主要着力于中宏观层面的贫困和阶级问题,而没有精确瞄准微观层面的犯因性因素。这些验证直接导致亚文化理论、冲突理论/批判理论、早期的紧张理论和控制理论等流派的解释力下降,促使一些流派的调整和修正。如阿格纽(Angnew)进一步发展出一般紧张理论(GST),认为所有阶层的人都会因为家庭、学习和工作中的挫折和困难而感受到紧张而出现犯罪越轨行为,预防关键在于控制愤怒和消极情绪。[43]早期控制理论过于强调与传统的联系(依恋、奉献、从事、信念),没有凸显导致犯罪的个人性因素,如自我控制能力、喜欢冒险和对周围环境的敌意等方面,戈特弗雷德森(Gottfredson)和赫希(Hirschi)后来提出犯罪的一般理论,把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解释为较低的自我控制能力。[44]可见,矫正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也在不断推动犯罪学科学性的不断提升。
循证矫正运动以北美为中心,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两个突出的学派:加拿大学派和马里兰学派。加拿大矫正学派的主要观点已在第四章第二部分中加以介绍,不再赘述,这里就马里兰学派的主要发现稍加展开。马里兰学派在美国国会的授权和资助下,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效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论,最终得出有效的措施包括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认知和行为治疗、道德唤醒、推理恢复、性侵犯的荷尔蒙/手术治疗、青少年不良行为的社区综合介入、毒品法庭、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等;而无效的措施包括生活技能教育、矫正工厂、多功能的工作项目、性侵犯的社会心理治疗、青少年的机构治疗、青少年的社区监管、家暴的治疗或逮捕、训练营、强化监督和电子监控等。[45]这些结论反映出,有效的干预措施一定是综合性的,包括刑事司法、犯罪学、社会工作和相关社会力量的协调介入。基于马里兰大学的这些研究,美国国家矫正研究所与犯罪和司法研究所2002年决定合作推动司法系统的综合性一体化循证实践模式,体现有效干预的八大原则,[46]主要包括细致的风险评估、提升内部动机、瞄准介入、开展技巧培训、加大正强化、在原生社区提供持续支持、评估相关实践过程和提供评估反馈。[47]这两大学派的系列研究结论尤其是八大要素和八大原则,大部分内容都可以在社会工作相关理论和方法中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说明从本质上循证矫正同社会工作是兼容的。但是,通用社会工作在矫正领域没有一个核心指导思想,往往采取“大包围”或某些便利的干预模式,而不像循证矫正在综合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等方面的有效干预证据基础上,依据“风险、需求和回应性”理念进行精准干预,凸显了罪犯矫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www.xing528.com)
循证矫正两大学派之间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其一,加拿大学派侧重于发展犯罪风险评估工具,他们已经开发出第三代(LSI-R)和第四代(LS/CMI)评估工具,正致力于开发第五代工具;[48]而马里兰学派则显得更加实用主义,集中分析哪些矫正项目/措施有效、哪些无效,即探讨有效的矫正方法。其二,由于以上关注点差异,加拿大学派建立了更加成熟的理论体系,基于RNR原则和犯因性八大要素,他们建立了被称为“普通人格、认知和社会学习”(GPCSL)的理论体系;而马里兰学派似乎并不打算建立一套循证矫正理论体系,而是将其作为马里兰大学强大的犯罪学学科下的一个实证研究领域。其三,从研究方法来看,加拿大学派对截面数据的相关分析、回归分析、随机分组干预研究和荟萃分析采取兼收并蓄和相互印证的态度;[49]而马里兰学派及美国司法界则专注于随机分组对照研究和荟萃分析。[50]其四,从研究人员构成来看,加拿大学派成员主要由犯罪心理学家构成,而马里兰学派成员主要来自刑事司法学界和犯罪社会学界。其五,两方研究结果也迥然不同。加拿大目前已经将循证矫正的精神融入罪犯矫正的相关立法之中;而美国建立了众多循证矫正项目,但同时也面临大量分歧,因而其成果还难以在立法中得到体现。[51]其六,从与矫正社会工作的关系来看,加拿大学派的风险评估理论和方法主要用于审前社会调查和矫正初期的风险评估,据此协助法院判罚和制定矫正方案。加拿大已经通过立法,经过循证矫正培训的司法社工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被法庭采信;[52]而马里兰学派的研究结论主要用于指导具体的矫正措施,主要是指导性而非指令性的。换言之,加拿大学派更多着眼于矫正干预的前端风险评估工作,而马里兰学派则主要瞄准矫正干预的后端介入工作。
北美开展的循证矫正对其犯罪率、刑罚政策和矫正工作实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强硬政策实施以来美国在监禁率方面位居世界前列,监狱极其拥挤,代价高昂却并未有效降低犯罪率。在循证矫正运动中他们评估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项目,发现社区矫正有效地降低了监禁率,且没有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开始逐步放松“一律关起来”的隔离政策[53],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急剧增加缓刑适用,假释也在逐步放松[54]。由此给矫正社会工作者重新提供了施展专业才能的大量空间,并呼吁社工回到该领域。如21世纪前后马里兰州发起了“积极社区监管”(PCS)模式,针对高风险矫正对象综合法律执行和社会工作的两方面专业力量开展工作。[55]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也采取了类似措施,以提升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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