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指出,犯罪学是将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探讨预防减少犯罪的有效方法,是探讨犯罪和矫正规律的社会科学;而刑法学是针对犯罪后的法律规范应用的研究,不是对犯罪本身的社会科学研究。[26]犯罪学如此众多的犯罪学理论流派,观点迥异,很多理论是在相互批判和争辩中发展起来的,比如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犯罪人员,遵从是由于各种社会联系的控制结果;而紧张理论和亚文化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具有社会服从性的,犯罪是由于恶劣的社会环境所致。[27]所有这些理论都是科学的吗?进一步延伸的问题是,这些理论在矫正实践中的应用,如美国矫正社会工作的广泛开展,他们都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吗?对此,加拿大矫正学派进行了回应:“犯罪学理论对犯罪行为有很多话想说,但他们并没有给出完全的和经验上令人满意的答案。”[28]一方面,不同的理论流派往往从不同研究视角出发,得出的结论也许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往往限于一定的范围,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科学性也是在不断发展之中,包括其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如龙勃罗梭最初主要通过颅骨和面相观察、身体测量和尸体解剖等方法得出犯罪是因为返祖(atavism)和退化所致[29],即生来犯罪人理论(菲利总结提出)[30],而现代犯罪体质学者则通过染色体、同卵和异卵双胞胎对照和脑电波等先进手段进行验证[31];同样,萨瑟兰最初同一名盗窃犯合作完成的《职业盗窃犯》一书即提出不同交往理论[32],而当代犯罪学往往需要长时期追踪研究或随机分组试验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当代很多犯罪学家试图整合不同理论流派,提出更具综融性的解释,然而其科学性和解释也受到很多质疑,有待更加深入全面的检验。[33]如此,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发展也需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吸收犯罪学研究的有价值研究成果,将其运用于矫正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这些理论。
关于犯罪原因的犯罪学理论争论主要限于学术圈之内,社会影响力并不大,然而将这些理论应用于预防犯罪和矫正实践的策略之争,却可能引起公众、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巨大震荡,乃至整个司法气候的巨变。如前所述,二战后由芝加哥学派、紧张理论、亚文化理论、标签理论和社会防卫运动支撑的矫正社会工作大量参与的矫正恢复运动,在犯罪矫正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1960—1974年间,美国暴力犯罪比例以3倍的速度激增。[34]继社会工作领域1973年的费舍尔旋风之后,1974年的马丁森炸弹(Martinson's Bombs Hell)——“什么也没起作用”响遍全美。威尔逊(Wilson)于1975年则大力抨击实证学派以来的矫正主义理论,认为虽然众多犯罪学专家研究了犯罪的原因,但其对策却无法落实,如贫穷是犯罪原因之一但贫穷却长存于社会,虽然家庭缺陷造成青少年犯罪越轨高发但问题家庭却比比皆是,如此犯罪将无法治理。因此,不需要过多探讨犯罪原因,惩罚和监禁即是最好的预防犯罪方法。[35]由此,美国刑事司法界掀起了一场猛烈的反矫正运动,否定矫正效果,倡导复归惩罚和报应哲学,呼吁抛弃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建造更多监狱并恢复定期刑。(www.xing528.com)
更大的背景是西方经济陷入滞胀,新保守主义抬头。该时期的著名犯罪学家沃尔夫冈(Wolfgang)通过同期群追踪研究发现,社会上的长期惯犯(chronic offender)仅占很小比例(两次调查分别为6%、7.5%),但他们实施的犯罪却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36]一些犯罪学家开始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更加精细地计算矫正领域的收益和代价,认为只要监禁这一小部分长期惯犯,就可以比教养和矫正恢复更有效地应对犯罪,由此以新形式复活了古典主义的威慑与报应理念,即“新古典主义”。[37]刑罚哲学的转变,也与矫正社会工作没能提供恰当的理论和方法证明其在矫正恢复领域的专业性有关,当然也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效性。社工往往采用救助贫民、缓解心理困扰、解决家庭和社区问题的方法针对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开展工作,经常被诟病为对罪犯太过仁慈宽大,很快被司法系统视为与矫正领域不相关。在这种时代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社工大量撤离该领域。可见,证明和提升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是时代留给社工界的历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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