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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主要流派对矫正社会工作的影响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后,犯罪学的研究中心由欧洲转移至美国。萨瑟兰和芝加哥学派促使犯罪社会学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范式,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学研究的不断突破和犯罪预防及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蓬勃开展,助长了一些学者和流派的自满情绪。在犯罪学理论流派争辩和矫正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共识也在逐步形成,如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犯罪学、法学和社会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犯罪学主要流派对矫正社会工作的影响

人类社会形成以后,犯罪现象就随之而生,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13]自18世纪中叶犯罪学诞生以来,逐步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理论流派,从不同的视角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探求预防犯罪/再犯的有效方法,以保卫社会和矫正犯罪人。对于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论解释,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预防策略,并对不同时代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造成不同的影响。

犯罪学历史中的不同理论流派的创立者及发展者来自不同领域,包括法学、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统计学地理学等学科,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分析视角和理论体系。限于篇幅,本研究将主要流派(相近的派别合并介绍)的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简要梳理和归纳,如下表6-1所示。由于某些理论派别内部观点繁杂甚至彼此冲突,表中内容只能是粗线条的大致概括各流派的最大公约数:

表6-1 犯罪学主要流派的犯罪原因解释和预防对策

续表

续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根据表格中所列相关学者的著作以及下列著作相关部分内容整理而成,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2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Larry J.Siegel,Criminology-Theories,Patterns,Thirteenth Edition,Cengage Learning,2018.
注:主要依据各流派的历史顺利进行排序。

历史不同阶段形成的犯罪学学说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推动着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越轨行为矫正事业的发展。古典学派奠定了近代刑法学(旧派)的基础[14],也推动欧美监狱建筑及其威慑理念的落实[15]。实证学派把研究视角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16]菲利认为实证犯罪学是基于犯罪人身体、心理特征、统计数据和自然社会条件分析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对于可以治疗恢复之人,采取刑罚替代措施,对于不可治疗之犯罪人则采取镇压和隔离措施[17],应广泛采用不定期刑[18]。实证学派的兴起催生了社区矫正制度[19],当时的刑法学界在积极吸收实证犯罪学观点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形成所谓的新派。新派首先考虑刑罚效果,把主观恶性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提出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等概念,由此缓刑、假释、少年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措施便纷纷登场。[20]发展至今,这些制度措施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提供了广阔空间。

二战后,犯罪学的研究中心由欧洲转移至美国。萨瑟兰和芝加哥学派促使犯罪社会学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范式,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克利福德·肖(Clifford Shaw)和麦凯(McKay)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发起了著名的芝加哥区域犯罪预防计划,在全市少年犯罪高发的社区中建设22个邻里中心,协调教堂学校、工会等各类社会资源,举办系列活动,扩建现有的娱乐设施。探望即将释放的犯人,鼓励他们释放后参加社区活动,并帮助其建立与雇主的联系。[21]20世纪60年代在紧张理论和美国反贫困战争的结合下,美国投入几十亿美元为贫穷阶层创造更多通往成功的机会,以期减少犯罪。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的克洛沃德(Cloward)和奥林(Ohlin)提出的“通过增加机会预防和控制少年犯罪的建议”引领了这项迅速复制到全国的青少年动员计划,该计划致力于组织下层贫困社区、改善教育状况、创造工作机会,重点在于向青少年帮伙派遣工作人员、开展挑战自我和咖啡馆聚会等活动,同时针对问题家庭提供咨询和帮助。[22]这个时期的犯罪学理论同社会工作实践之间可谓相得益彰,共同推动着美国矫正事业的发展。

犯罪学研究的不断突破和犯罪预防及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蓬勃开展,助长了一些学者和流派的自满情绪。废除主义学派甚至呼吁废除监狱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用其他更加合适的措施或社会机构来代替,将刑事司法权归还社区,促进和解。[23]社会防卫运动的代表人物格拉马蒂卡(Gramatica)认为,应废除报应主义刑罚,建立基于犯罪学研究结论、能够科学调节犯罪人欲望、对其再教育和再社会化的合理社会防卫措施体系。[24]新社会防卫论的安塞尔(Ancel)淡化了废除刑罚的激进思想,认为应将犯罪学和刑法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刑事司法活动受犯罪学的指导,既保护个人(包括犯罪人)也保护社会。刑事司法系统人员,包括立法、审判和矫正系统工作人员,应该掌握和应用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知识来分析问题,科学地惩罚和矫正犯罪人。[25]这些理论乐观地认为,借助犯罪学研究成果和包括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内的系列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犯罪人能够得到有效矫正。在犯罪学理论流派争辩和矫正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共识也在逐步形成,如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犯罪学、法学和社会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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