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试点并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以来,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三种典型管理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36]北京主要利用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组织开展监管,被描述为司法行政模式或刑罚执行模式;上海注重引入社会工作团体来承担日常管理任务,被称为社会化模式;深圳则开创了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组建社区矫正团队的形式。[37]三种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发展,形成了今日各自不同的模式特征。
(一)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的嬗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2007年,最初几年的试点主要是确立基层司法所为执行机构,重在刑罚执行,强调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第二阶段是2008—2013年,由于奥运会及其他重大国家活动对北京安保提出的更高要求,朝阳区开始建设阳光中途之家承接集中教育和入矫解矫仪式。阳光中途之家很快推广到全市范围,但利用情况参差不齐。第三阶段是2014年至今,劳教制度废止后以原劳教局为基础成立了北京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专门负责全市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并以此统领全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38]
迄今,北京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市、区和街/乡三级社区矫正管理网络,参见下图5-2。北京市司法局统管全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统合全市的初始教育活动。各区都成立了阳光矫正服务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其中阳光矫正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协管员队伍的协调管理,阳光中途之家则负责集中教育和培训、过渡性安置和解矫教育。基层司法所为一线执行主体,主要依靠三支矫正队伍——抽调的监狱警察/原劳教警察(矫正干警)、基层司法助理员和面向社会招聘的协管员,并以矫正干警为基层领导力量。此外,管理体系还整合了相关社会力量,包括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家属和志愿者(主要是社区评议员)。
北京模式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强化监管力度。虽然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在内部管理上偏向人性化,但整个管理体制是高度结构化的,包括心理测试、参观监狱、认罪伏法、现身说法和国学文化等方面。[39]同时,北京模式矫正恢复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社区矫正队伍中具有社工证(含初级和中级)的比例不到10%,有心理学背景的仅为1.13%(见表5-1、5-2)。协管员主要招聘的是“4050人员”(招聘时年龄为40多岁和50多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后同)协助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并且已经日渐老龄化,而各区新招的一代协管员也普遍没有强调专业背景(一般只要大专学历即可)。近年北京启动的社区矫正六大创新措施——集中教育、电子监管、指纹报到、矫正宣告、社区评议和社区服务[40],都在从不同方面加强监管。就连社会志愿者性质的社区评议员,“就好比在社区里面设置眼线”,要求他们同矫正对象经常谈话并观察行踪以了解其最近动态(2016年春访谈G区司法局)。此外,与北美提出的风险等级管理原则相左[41],北京最近几年开始放弃原来的ABC三级管理措施,实行一律严管。
图5-2 北京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二)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2—2013年,通过最初两年的调研和摸索,上海确立了社会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2004年建立新航服务社全面承接社区矫正教育感化和日常管理任务,司法行政人员仅负责少量矫正宣告、集中教育管理等宏观事务。[42]第二阶段为2014年至今,开始推行集中执法模式,从全市选调218名戒毒民警担任专职矫正民警,建成22个区级社区矫正中心,主要负责集中宣告、电子监控和集中指挥。[43](www.xing528.com)
当前的上海模式主要在上海市委政法委和综治办的指导下,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领导和监管。实行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运作模式,日常工作主要依靠社会团体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分站和服务点组织社工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心理矫正、帮扶、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等,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后成立的区级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在中宏观层面进行监督、威慑和指挥。上海模式的主要架构参见下图5-3:
图5-3 上海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在社会化运行过程中,新航服务社着重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社工师比例。最初招聘人员只有12%具有法学或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背景[44],同北京的协管员情况差距不大,但新航服务社后来激励工作人员报考社工师和心理咨询师。“目前我们新航有七百名左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两百名左右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有五百名左右具备社工师或社工助理资格证”(2016年夏访谈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尽管社工师的比例提升了,但很多在从事监管性工作[45],然而在监管中却缺乏司法行政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由此增加了社会防范风险[46]。费梅苹调查了上海社区矫正社工的工作量结构后发现,矫正社工约一半的工作是开展社工专业服务(含基础专业服务和项目制),另一半为司法行政服务(含基础管理和行政工作)。一方面,管理性工作限于基础资料和动态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另一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却不高。[47]以上海模式为主要案例的两本书名一样的实务性著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中国社会出版社2017年版)之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例提及结构化监管或循证矫正中提出的“有效表达不同意”原则。
(三)深圳模式
在大多数中文文献中,深圳的社区矫正实践并没有被称为一种模式,因为它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制度,只是落实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而已。然而,深圳却因其覆盖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领域的综合性大胆改革而声名鹊起。利用2007年在深圳举办的“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并充分借鉴近邻香港的经验,创新性地推出竞争性购买岗位制度。虽然同属于购买社会服务,但深圳的购买岗位和香港“小政府、大社会”背景下主要由中标社会服务机构独立运行的情况有较大差别。在深圳,首先由司法系统向民政局申请购买服务岗位,然后民政局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开招标,再由中标机构派驻社工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开展专业矫正服务。在社区矫正基层实际管理和服务中,主要由司法人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组成团队开展工作。参见下图5-4:
图5-4 深圳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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