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克罗卡斯早就提出了三种管理类型划分,但他主要是基于经验分析和逻辑推理,没有通过严谨科学的研究设计进行有效性证明。在对罪犯强硬的年代,其理论直接被搁置。直到循证矫正时代,他提出的混合模式在一些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9]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应用克罗卡斯的经典分析到社区矫正管理之中,成为美国矫正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但他们还需要在当代社会环境下提供证据显示混合模式的有效性,并讨论其优势及其实施的障碍。
美国社区矫正管理项目一般没有清楚地标示为“监督型”“矫正恢复型”或“综合型”,但是一些项目或实践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三种类型特征。一些学者分别选择了一些典型实践项目代表三种类型,以此开展循证研究,大都采用荟萃分析方法。
第一,监督型。监督型的代表比较好选择。在对罪犯强硬的年代,美国广泛存在着强化监管项目(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grams,ISPs),对大部分矫正对象实施严厉监管,很多强化监管项目集中于毒品依赖对象。最近一轮的强化监管项目主要致力于缓解监狱的拥挤状况,并在社区矫正管理中减少每个矫正干警管理的个案数量,实行类似于监狱的严密控制。[10]他们致力于实施“严格监督和惩罚性制裁”[11],不同的项目之间有所差异,但是原型的强化监管项目强调严密监视和频繁的毒品测试(尿检),几乎不对矫正对象提供服务和治疗。[12]这种项目被批评者贬斥为“尿测他们、看住他们”或“跟踪他们、盯住他们和囚禁他们”的管理模式。[13]这些项目可以很好地代表监督类型。对强化监管项目的系列评估一致显示了暗淡的结果[14],大都指出这些项目并没有有效降低再犯罪率,甚至加剧了监狱拥挤程度(而不是减轻了)[15]。在一项涉及9个州14个司法管辖区的试验中,研究者随机分配高风险的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分别进入传统监管项目和强化监管项目。研究者收集了基线数据、6个月和12个月的数据,包括监管强度、矫正对象接受的服务、违规率和再犯罪率等资料。[16]结果发现,这些强化监管项目在降低再犯罪率方面并不比传统监管方式更有效。相比传统监管方式,强化监管项目下的矫正对象明显地拥有更高的违规率(65%∶38%),差不多的逮捕率(33%∶37%)和定罪率(21%∶21%),并拥有更高的返回监狱率(25%∶15%)。强化监管项目也没有实现预想的降低监狱拥挤状况的目标:一方面较少监狱矫正对象被接收进入项目,另一方面那些被接收的矫正人员往往因为密集监控容易被发现违规又回到监狱。
监督型下使矫正对象服从管理的基本策略是威胁惩罚,具体而言,就是威胁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现在几乎没有清晰的证据显示,单独运用这种策略能有效地使矫正对象服从。[17]相反,受到越多威胁的矫正对象,越少参加矫正治疗服务。威胁惩罚对于具有精神健康问题的矫正对象尤其没有效果。多位学者的研究指出,这类矫正对象越是受到矫正干警的监禁威胁,越有违反规定的风险,从而导致监禁。[18]强化监管的矫正干警集中关注违规情况,并为收监执行设定很低的门槛。很明显,这种管理类型并没有达到其所宣称的增进公众安全的目标。
第二,矫正恢复型。由于缺乏面向一般社区矫正对象的纯粹恢复治疗服务的确切代表,研究者选择了针对毒品滥用和精神健康问题缓刑对象的矫正治疗项目作为相似代表。(www.xing528.com)
在一个强化社区治疗项目(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ACT)中,多学科专业人士的团队,协调社区资源针对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或自我功能受损的案主,提供24小时、每周7天的外展服务。但是,缺乏一致的证据显示该项目降低了精神健康问题症状、吸毒、逮捕或收监的次数。[19]还有研究者将203名具有精神问题和吸毒并发症的矫正对象随机分入强化社区治疗小组或常规的个案管理,通过3年的试验研究发现,两组之间的重新逮捕率方面没有显著区别。[20]精神健康治疗,无论是艺术治疗还是常规治疗,都没有成功降低矫正对象被警察接触和逮捕的可能性。加拿大矫正学派指出,精神健康治疗没有瞄准一些顽固的犯因性风险因素,如吸毒、有问题的性格特征、过去暴力犯罪行为和糟糕的邻里环境等风险因素,精神健康问题只是再犯罪中的一个较小且不可靠的因素。[21]在这些治疗恢复项目中,矫正干警都不参与治疗服务或直接开展个案工作。几乎没有显著的证据显示,这些项目在降低再犯罪方面是有效的。
第三,综合型。与纯恢复治疗类型难以寻找匹配不同,美国大部分包含了治疗元素的项目都可以视为综合类型。典型的综合型项目包括治疗导向的强化监管、“风险、需求和回应性”项目和针对精神健康矫正对象的专业干预等。这些项目同时强调公众安全和矫正恢复目标——主要由矫正官一人兼任矫正恢复和监督管理两方面的工作。虽然大量监督导向的强化监管项目一致显示出惨淡结果,但那些融合矫正服务到监督之中的综合型强化监管项目则展示了美好的前景。在这些强化监管项目中加强咨询辅导和转介服务,以瞄准和缓解矫正对象的犯因性因素。综合评价34个强化监管项目的荟萃分析发现,融入了矫正恢复服务的强化监管项目(综合型)的再犯罪率下降了22%,而没有融入矫正恢复服务的强化监管项目对再犯罪率没有起到什么积极作用。该研究比较了480个高风险、高需求假释人员样本,根据风险原则需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强化干预。他们要么分入常规假释监管项目(工作量为75~85人/工作人员),要么进入矫正恢复导向的强化监管项目(工作量为20~25人/工作人员)。相对于常规假释监管,该强化监管项目下的假释人员接受了更多的戒毒辅导、精神健康治疗、教育、职业培训和公共救助。结果,比起常规假释监管,恢复导向的强化监管项目中的假释人员虽然违规的可能性更高(18%∶11%),但是新的判刑可能性则大大降低(19%∶48%),假释撤销也减少了21个百分点(38%∶59%)。[22]可见,同时聚焦于社区矫正的双重目标,综合类型更有效地帮助了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恢复),同时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发生(公众安全)。
以上研究大都是三种管理类型分别同常规管理进行对比分析,少数研究同时对三者进行比较。一项研究追踪了约一年的缓刑违规和撤销情况,结果显示治疗服务模式与违规和撤销没有关系(即相互独立,没有影响),综合管理模式测试为成功,而监督模式则测试为失败。缓刑人员的监管强硬维度方面每增加一分,撤销缓刑(失败)的几率就增加94%。[23]综合管理模式的影响加强,强调在监管中重新引入矫正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对“风险、需求和回应性”原则有效性认识的不断增长。当很好地将监管和矫正服务的强度同矫正对象的风险水平(风险原则)匹配起来,服务类型与矫正对象个人情况相符合(回应性原则),瞄准他们的犯因性需求(需求原则),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将大幅度下降。[24]遵循RNR原则为矫正对象提供矫正服务的项目,其再犯罪率降低了24%~53%[25],效果非常显著。安德鲁斯和邦德发现体现了综合干预特征的RNR模式明显地降低了再犯罪率(相关系数r=0.25),而监督类型下的再犯罪率反而还上升了一点(相关系数r=-0.03)。[26]这些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不仅需要在监管中重新引入矫正服务,还需要矫正恢复服务针对案主个别化的犯因性需求设计适当的干预方式。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风险,综合型需要集中资源聚焦于高风险矫正对象,并瞄准可能导致他们犯罪的主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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