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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核心因素总结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来看,它同“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呈现出较强的相关关系,“朋友数量”和“教育水平”是它们之间的共同影响因素,需要引起重视。虽然“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并不一定导致实际的重新犯罪,但是其影响因素也值得在工作中加以参考。我们应该聚焦于“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回归分析中呈现显著性的若干因素,因为它们已经影响到现实的重新犯事行为或冲动。

我国犯罪核心因素总结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结果和归类整理分析,我们提炼出如下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核心影响因素框架图,参见下图2-4:

图2-4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核心影响因素框架图

以上框架图中,三个圆圈分别代表分析的三个维度:快乐程度、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圆圈边框的虚实程度代表它们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影响程度。

从“快乐程度”来看,在两两相关分析中,它同后两个变量都呈现弱相关关系,但在序次Logistic回归中,却都没有达到应有的显著水平。经归类整理发现,自变量“朋友数量”“沮丧焦虑情况”“社区治安状况”和“周围人态度”作为中间变量,分别影响到“快乐程度”同后两个因变量的相关关系。换言之,控制这些中间变量后,“快乐程度”同另外两个因变量相互独立。并不是导致矫正对象不快乐的因素都会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事,或导致其再犯罪预期。使矫正对象快乐的因素也可能导致重新犯事及再犯罪预期,比如“朋友数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集中关注以上几个中间影响变量。

从“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来看,它同“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呈现出较强的相关关系,“朋友数量”和“教育水平”是它们之间的共同影响因素,需要引起重视。虽然“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并不一定导致实际的重新犯罪,但是其影响因素也值得在工作中加以参考。

我们应该聚焦于“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回归分析中呈现显著性的若干因素,因为它们已经影响到现实的重新犯事行为或冲动。这些因素包括居住位置、是否受过劳教、工作人员关心情况、行为改变情况、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夫妻关系辅导需求、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与另外两个因变量的共同影响因素更是重中之重,尤其是“朋友数量”,此外还有“沮丧焦虑情况”和“教育水平”。(www.xing528.com)

[1]刘念、卢玮:《浅析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社区矫正》,载《社会工作》2007年第7期。

[2]孙志丽:《以需求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载《知与行》2015年第1期。

[3]许疏影:《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以浙江省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

[4]Andrew Day,Lesley Hardcastle and Astrid Birgden,“Case Management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Directions”,Journal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vol.51(2012),pp.48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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