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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学界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也进行过一些分析,但基本上都属于小范围的经验研究。许疏影的数据分析也比较简单,没有对重新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本研究着眼于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进行全面测量和分析,此处操作化为三个因变量:社区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研究结果

国内学界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也进行过一些分析,但基本上都属于小范围的经验研究。

刘念等归纳了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六类主要问题:户籍、住房、就业家庭关系、心理和精神健康,这六类问题常常纠缠在一起,形成复杂状况。[1]

孙志丽指出,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知,觉得自己是冤枉的,认为很多同样行为的人都没有入刑;过度自我认同、拒绝改变;犯罪前家庭经济状况贫困或富裕都可能激发犯罪,犯罪前对家庭越是依赖的人员,犯罪后越希望家庭出面解决问题,犯罪及担责意识越低。[2]

许疏影基于浙江省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指出社区服刑再犯人员主要为40岁以下的男性假释犯(占23.6%)和缓刑犯(占66.0%),但从矫正类别(含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分布来看,是否再犯与矫正类别没有明显相关(p=0.220)。不良行为习惯和成瘾性行为是导致再犯的重要原因。不良结交、就业失败、经济困难、家庭问题导致犯罪发生,多次犯罪或身处犯罪圈内会增强对犯罪的认同和刑罚后果的迟钝感,从而强化犯罪行为模式。[3](www.xing528.com)

这些研究结论大都属于质性分析,主要通过理论探讨、访谈资料或经验分析而得,概括得出的影响因素都没有进行验证。许疏影的数据分析也比较简单,没有对重新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

本研究着眼于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因素进行全面测量和分析,此处操作化为三个因变量:社区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快乐程度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对自己目前总体状态的感受,可以综合反映出他们对生活和工作的满意度,也可以从这一侧面反映出他们的需求状态。重新犯事不仅包括重新犯罪行为,也包括一些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风险行为,以及一些不理智的冲动或念头。这些风险行为和冲动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即可能构成犯罪。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是指矫正对象对自己未来是否可能重新犯罪的自我估计,即对重新犯罪行为的自我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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