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分析结果延伸
我们的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劳教制度废止后一年时期内,社区矫正工作并不像学界预计的那样迎来较大幅度增长,也不是一线人员认为的没有变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确实有所增加,但增长幅度约在10%以内。这与同时期官方透露的数据是一致的,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14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73万人,而该数字在2013年底为66.7万人,即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一年内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了6.3万人,增长率为9.4%。[28]这也说明,本研究具有较强的信度。增长较多的犯罪类型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人身侵犯。假设检验还发现,劳教制度废止确实也对加重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也仅仅是“有点影响”。然而,由于我们的调查主要是劳教制度废止后一年左右的变化,容易陷入“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视角困境,即在如此短的时期内宏观发展变化趋势还未能充分展现出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数量近年变化趋势,本书将在第九章结合官方统计数据进一步深入讨论。
在斯皮尔曼相关系数和列联表及卡方检验下,劳教制度废止后矫正对象数量变化与所在区域呈现出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县城和农村社区矫正对象总体呈现减少态势,而同一时期城市及郊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却在增长。
通过对工作负担加重影响因素的序次Logistic回归,发现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更能感受到劳教制度废止带来的工作负担加重。矫正数量增长越多影响越大。GPS监控实施后反而会加重工作负担,“实施GPS后需要经常查看监测屏幕,打电话提醒一些越界人员,还要做那些对佩戴GPS手环有抵触情绪对象的思想工作。”北京某区社区矫正科长Z这么谈到。享受低保比例越高的地方需要做更多工作。但同矫正对象沟通工作做得好,可以减轻工作负担。法规政策掌握得越深入越能感觉劳教制度废止带来的影响。工作人员越是认为有必要在社区矫正中融入社会工作,就越觉得社区矫正需要做出很多调整。
对于学界讨论的劳教和社区矫正在轻微犯罪矫正中哪种制度更有效,在回归分析中发现,工作年限越长,反而越倾向于劳教制度更有效,也许是他们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后发现社区矫正的改造作用有限。但随着工作人员对社工了解和掌握的深入,会增强他们对社区矫正的信心。实施了GPS的反而认为劳教更有效,但随着GPS监管效果的提升,他们对社区矫正的信心也会增加。教育学习效果如果比较好,会更多选择社区矫正。享受低保比例增加,工作人员会对社区矫正更有信心(虽然导致工作负担加重,但会使困难矫正对象稳定下来)。此外,矫正对象不遵守纪律的情况增多、调查任务增多、就业困难对象增多,选择社区矫正的会减少。如果能够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更多支持,选择社区矫正的会增多。
在对矫正对象的调查中,绝大部分(99.12%)更愿意参加社区矫正。通过词频统计发现,选择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最看重的是自由,然后是和家人在一起正常地生活和工作,接受人性化的矫正管理。在回归分析中发现,倾向于劳教的极少数个案,他们愿意去报到,但是排斥学习教育。家庭关系急剧恶化或疏离,大都时常感到沮丧。一人还在开放式问题中专门指出:“不想在社区接受烦琐的规定。”综合这些信息可以推测,这一小部分人面临严重的家庭和心理问题,对生活失去希望,想从工作人员那里得到帮助,类似劳教的监所也成为他们的一个选项。他们甚至有可能故意犯罪进入监所,因此这类人员属于高风险人员。
(二)中间级制裁视角下劳教措施探讨
无论是社科院法学所在劳教废止前对专业人士的调研,还是汪玉芳对劳教案例的分析,以及劳教历史政策文件分析,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矫正方法是比较有效的。本研究通过问卷数据分析显示,仍有约1/4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坚持认为劳教更加有效,而社区矫正对象中也有少数高需求人员希望进入这样的监所。劳动教养在其长期发展历史过程中,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针对严重违法人员的矫正案例和经验。遗憾的是,由于制度层面的先天合法性不足和过于严厉等缺陷,以及后期在执行中的滥用性扩大化,劳教制度最终在舆论声讨下被废止。
然而,类似劳教的措施作为一种矫正方法在西方社区矫正领域却得到广泛运用。以美国为例,劳教主要以中间级处罚(intermediate sanctions)的形式出现。中间级处罚是指限制性高于传统的缓刑,但严厉程度和费用低于监禁刑的一系列社区矫正处罚措施,其中与劳教相似的包括整日报到中心(day reporting/treatment centers,违规者需一段时间整天参与矫正中心活动),赔偿中心(restitution centers,矫正对象在其中劳动挣钱归还债务或赔偿损失),训练营(boot camp,主要针对青少年矫正对象,使其在其中接受严格的纪律训练、接受教育和工作培训),改造学校和培训学校(reform schools and training schools,高度监控的行为改造和训练所),威慑监禁(shock incarceration,矫正对象先入狱1~3个月再进入缓刑)等。这些措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对犯罪强硬”时期被广泛采用,近年已经趋于下降,因为相关的矫正效果研究证据分化比较严重。[29]但是在循证矫正时代发现,这些中间级处罚措施如果瞄准高风险人员,并在其中加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类行为矫正和感化服务,联系好回归社区的衔接支持体系,将明显提升矫正效果,有效降低再犯率。[30]并且,这些中间级处罚在保卫社会方面将增强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信心,同时丰富社区矫正的方法体系。如此也能更好地匹配社区服刑人员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不至于要么监禁要么缓刑,而很多缓刑管理经常是敷衍了事。[31]同时也能更好地根据行为表现实施奖惩措施,不至于造成要么放任要么收监的悬崖效应。实务部门就可以根据矫正对象的风险和需求量体裁衣(tailor),设计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因此,中间级制裁不仅仅是制裁,也可以在其中加强矫正恢复。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系统的矫正措施还略显简单。监管教育帮扶三大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日常报告、思想汇报、双八制度(每月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均不低于8小时)、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联系社保、走访、考核等方面,而且很多措施在执行中还不尽如人意。基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性,难以针对不服从管理的和高风险人员开展深入的认知行为矫正,对真正困难的矫正对象帮扶手段有限(如无业无房无经济收入的“三无”对象),甚至也难以申请收监执行(因为检察院和法院程序比较烦琐,美国对于撤销社区矫正也充满争议,因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条件并不一定是非法的[32],除非重新犯罪)。这种状况的出现,与社区矫正中缺乏类似劳动教养的中间级惩矫措施有一定关系。
(三)路径选择探讨
基于以上劳动教养制度发展历程、废止缘由、政策文本分析、调查数据分析和中间级制裁措施探讨,笔者认为,可以将类似劳动教养措施纳入社区矫正系统,形成中间级的矫正设施。社区矫正对象群体中,总会存在少量风险较高人员,原有的社区矫正措施在面对这部分高风险人员时显得比较吃力。将原有的劳动教养设施或新设类似机构,形成中间级惩罚帮教措施,增强应对中高风险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如此,在违规惩罚方面就多了一些过渡选项,不会因为违规收监导致惩罚严厉程度差距过大,从而影响真正发挥矫正改造作用。美国夏威夷的“希望”项目(Hawaii's Opportunity Probation with Enforcement,HOPE)[33]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主要做法是一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立刻由基层法庭决定收监1周左右,并在其间开展集中的认知行为、愤怒控制、动机激发、生活事件应对技巧等干预和训练,然后返回去继续参加社区矫正,通过这种方式让矫正对象思考是改变自己行为还是真正进入监狱。通过与对照组比较,“希望”项目在逮捕率、报到和尿检等方面都显示出显著的积极意义。这些中间级制裁项目当前的发展方向是减少军训和劳作项目,增加其中的矫正恢复元素,矫正社工在其中大有用武之地。美国社区矫正还有一个便利之处,即其与基层法院和基层监狱之间的紧密配合和衔接。我国虽然近年来不断呼吁加强刑事司法一体化,但基层司法各系统之间的衔接合作还有待加强,将劳动教养系统转型为中间级矫正设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实际上,北京已经率先行动起来(江苏、秦皇岛等地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在原来的劳教所基础上建立了住宿式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还包括原有的各区阳光中途之家。不过目前这些机构主要开展统一性的初始教育和集中教育,将来可以进一步向高风险人员短期监管、纪律训练、认知行为矫正、过渡性安置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拓展。作为柔性的感化矫正方法,矫正社会工作在这些中间级矫正设施中,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矫正帮扶作用。
[1]释启鹏:《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劳教制度的变迁》,载《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2]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15 页。
[3]陈伟:《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
[4]释启鹏:《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劳教制度的变迁》,载《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5]陈伟:《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
[6]叶陆政:《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与替代》,中南民族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7]《劳动教养》,载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A%B3%E5%8A%A8%E6%95%99%E5%85%BB/170018?fr=aladdin&fromid=11316321&fromtitle=%E5%8A%B3%E6%95%99%E5%88%B6%E5%BA%A6,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6日。
[8]释启鹏:《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劳教制度的变迁》,载《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9]王公义:《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0]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1]张小虎:《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载《政法学刊》1999年第4期。(www.xing528.com)
[12]兰台世界:《贫民习艺所:西方舶来品的中国演变》,载《公益时报》2016年7月12日,第16版。
[13]Todd R.Clear,American Corrections in Brief,Boston:Cengage Learning,2017,pp.61-82.
[14][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7页。
[15]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6]汪玉芳、付姗姗、杜冰花:《劳教事由类型研究——基于劳教案件的实证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7]王公义:《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8]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9]除了废止,还包括实行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化、教养处遇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等建议。
[20]李川:《废止劳教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研究:基于权利均衡的视角》,载《人权》2015年第3期。
[21]林春岚、杜婷婷、关慧怡、吴佳静:《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8期。
[22]陈伟:《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
[23]刘玉杰:《“后劳教时代”轻微违法犯罪人群综合治理现状调查与探析》,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2015年10月19日。
[24]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25]高美琴、孙权:《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人员何去何从?》,载《人民政协报》2014年3月31日,第5版。
[26]熊秋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27]Odds Ratio/OR,称为比值比或优势比/胜率,指考察组中发生数量与不发生数量的比值除以参照组中发生数量与不发生数量的比值。该值一般同1进行比较(如果等于1表示没有效果),如果OR值大于1,则表示发生概率为对照组的OR倍,或者增加了(OR-1)倍;如果OR值小于1,则表示发生概率为对照组的0R(百分比),或降低了(1-OR)。参见http://www.ttdoc.cn/article/395.jhtml.
[28]王姝:《劳教废止一年 社区服刑人员增6万》,载新京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1/18/content_558134.htm?div=-1,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3日。
[29]Todd R.Clear,American Corrections in Brief,Boston:Cengage Learning,2017,pp.94-105.
[30]ToddR.Clear,AmericanCorrectionsinBrief,Boston:CengageLearning,2017,pp.328-329.
[31]Doris Layton MacKenzie,WhatWorks in Corrections Reducing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ofOffendersand Deliquen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304.
[32]Cecelia Klingele,“Rethinking the Use of Community Supervision”,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03(2013),pp.1015-1069.
[33]Angela Hawken and Mark Kleiman,“Managing Drug Involved Probationers with Swift and Certain Sanctions”,Evaluating Hawaii's Project HOPE,report to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2009,No.22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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