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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核心概念界定及适用对象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概念众多,不同文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界定不下几百种。需要注意的是该界定不是针对社区矫正,而是社区矫正工作。这种界定也是将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工作分别界定,然而这些界定基本上出自法学界,他们几乎不会提到社会工作。由此,在《社区矫正法》中,适用对象设定为四类:“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核心概念界定及适用对象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概念众多,不同文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界定不下几百种。我国的官方界定较少,不过也不是没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已失效)就指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该界定不是针对社区矫正,而是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个界定中可以发现我国早期试点探索中强调了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性,然而这种重要性在后来的重要法规政策中逐渐消失了。比如,2019年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第3条将社区矫正工作的表述调整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可以看出,社会工作隐身于众多的“社会力量”之中了。因此,官方政策法规文本表述的变化即显现出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复杂关系。

百度百科整理的学界界定中,有代表性的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或考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或考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这种界定也是将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工作分别界定,然而这些界定基本上出自法学界,他们几乎不会提到社会工作。如刘强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它具有司法性质;二是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行为与思想改造;三是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犯人进行矫正,并提供帮教服务。[4]而王顺安则强调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的矫正方法,不仅是刑罚的执行与监管活动,也是一种对罪犯的培训与安置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兼顾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的思想。[5]两位学者一位侧重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另一位侧重监管与救助,但并不强调由谁来负责。

从概念外延来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类型: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员。[6]这种适用范围延续到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中。然而,随后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在《社区矫正法》中,适用对象设定为四类:“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的重点不是针对社区矫正进行规范研究,而是主要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视角,采用实证主义策略对社区矫正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因此,这里对社区矫正作一个更学术性的界定:社区矫正(又称为“社区服刑”),是基于犯罪学实证学派对犯罪社会原因的强调以及对教育刑的倡导,将轻微犯罪低风险人员置于社区进行监管、改造和帮困的刑罚执行制度。国际上主要包括缓刑和假释两大类别。在国际矫正学界,社区矫正概念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界定主要指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刑罚执行方式,而广义界定则包括所有在社区中进行的针对偏差、越轨和不良行为开展的矫正规训和帮教活动,如针对违纪违规违法和附条件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青少年司法。虽然本研究主要调查的是狭义层面的社区矫正,但在矫正方法层面的探讨很多可以拓展至广义范围。

(二)矫正社会工作

目前国内对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解和界定分歧并不大,其中引用最为广泛的是王思斌的定义:“将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7]该概念含义非常全面,涵盖了矫正社会工作的领域、工作主体、工作客体、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性质,被我国社会工作学界奉为权威而广泛引用。本研究大体上认同这种界定,但是对其是否属于一种福利服务提出不同看法(详见第六章)。同时,矫正社会工作不是简单地将社会工作运用到矫正领域之中,因为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思想和行为矫正除了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还需同时具备刑事司法、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如医务社会工作需要掌握一定医药护理、纠纷调解和公共卫生政策知识一样。鉴于此,本研究将矫正社会工作界定为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犯罪学和法学知识和方法,促进犯罪人和不良行为人员思想和行为转变,恢复社会功能和社会秩序的专业性职业活动。

[1]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www.xing528.com)

[2]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已失效,但其在《社区矫正法》没有出台前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成为本书考察制度变迁的重要研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者注

[3]《典型调查》,载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8%E5%9E%8B%E8%B0%83%E6%9F%A5/5400899?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9日。

[4]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2期。

[5]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6]吴琳:《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的调查与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6期。

[7]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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