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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社工专门化和矫正专业化:实现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应该会对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都有所促进。其次,社区矫正如何吸纳社会工作,成为一种专业的科学的矫正职业。上述,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明确把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列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就之前的政策法规和法律草案而言,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代序社工专门化和矫正专业化:实现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社会学院 郭伟和

熊贵彬老师把《循证矫正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调查·理论·实务》的书稿交给我已经快有一个月了,但是一直到今天才打开电脑写这个序,一个是因为被新冠病毒疫情搞得没心情,另一个是在琢磨要写点什么作为他的书序。一般人作序都是学界前辈给新人新作的赞美和提携,我也不是学界前辈,只是作为同道学者,所以也就不敢以溢美之词作序。琢磨多日,我还是决定把熊老师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多年心得,说点中国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结合点的问题作为书序。

我就是在熊老师最早做这个课题时认识他的,他发给我相关调查问卷发让我提提意见。那时我还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主要精力之一就是做司法社会工作。当然,那时我的基本思路是司法社会工作包括法律教育、维权、纠纷调解、司法和解以及社区矫正,矫正只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后来,他所在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改制,不再办正规的高等教育,他就联系我,希望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我想他研究矫正社会工作,适合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建设,于是就积极促成了这件事。后来没承想,他到了法大,我又去了民大,同事关系也就几个月。虽然人离开了法大,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一般社区治理和社会发展上,但是毕竟司法社会工作是我自己搞了将近十年的专业,而且司法社工、社区矫正也是社区治理的应有之义,也就没有中断对这个领域的关注,所以对于熊老师的研究我也算是比较熟悉的。这本书就是熊老师基于他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的课题成果转化而来的。相比较国内目前的社区矫正、矫正社会工作教材和书籍,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把量化的实证调查资料和定性的案例分析材料相结合,有理有据,解决了当前社区矫正、矫正社会工作教科书内容比较空泛的问题。当然,这本书主要是根据截面数据和案例资料来就矫正工作的有效证据进行研究,虽然并不严格符合循证矫正提倡的随机分组实验研究策略,但是就算不是最严格的证据,也已经是用比较严谨的研究设计和分析方法,对中国社区矫正的核心问题都有所触及。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应该会对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都有所促进。下面,我就具体谈谈本书对当前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促进的可能性。

首先,社会工作到底如何参与社区矫正,成为一种专门的矫正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概论教科书和矫正社会工作专门教科书中,我们所看到的国内教材大都把社会工作的三大核心方法简单套用到社区矫正领域,过于强调社会工作的人道主义助人价值原则,强调社会工作的福利服务属性,这个思路也基本上体现在上海、广州和深圳的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中。然而社会工作的这个“好心善意”并没有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大多数司法行政机构的矫正工作人员都把刑罚执行当作自己的工作本质,把管住矫正对象作为基本的工作底线。这种张力始终存在于我国2003年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果不是因为上海、广州和深圳得改革开放的春风,率先开展社会治理和服务的专业化,全力推行社会工作,我相信社会工作是无法进入司法系统开展服务的。幸亏2019年通过的《社区矫正法》最终还是把社会工作当作一个专业列入社区矫正体系,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都是把社会工作和一般志愿者、社区协管员等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来看待的。那么,为什么司法矫正人员不认可社会工作专业呢?这当然有当前我国司法系统矫正人员浓重的刑罚主义思路和安全底线管理思维模式问题,但是也不否认中国的社会工作仍然停留在一般社会工作的简单复制阶段,并没有形成特定领域的社会工作专门属性。实际上矫正工作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门领域,它是针对偏差越轨行为的矫治工作,属于行为科学中最核心的领域,也是理论争议最大的一个前沿学科。然而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教科书很少涉及偏差越轨行为的实证研究成果,就是坚持社会工作意识形态(或者叫作专业价值伦理),反复言说助人自助、不批判、无条件接纳、关怀、尊重和支持等临床辅导的行话,让保守主义的司法矫正管制人员很难接受。我国流行的对待矫正对象的看法是,把社区矫正对象当作社区服刑人员,既然是服刑人员就是罪犯,对罪犯怎么能无条件接纳和关怀呢?按照犯罪学的原则,罪犯首先是接受惩罚,其次是接受改造,最后才是需要帮扶教育。所以两个专业的冲突是根深蒂固的。能否解决这个冲突,实现专业合作呢?实际上,西方社会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循证矫正策略就是一个可供借鉴的策略之一。循证矫正最初就是为了解决西方司法矫正改革中对罪犯的辅导教育和监督惩戒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诞生的。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对司法改革中的辅导教育策略提出了全面否定的结论,导致司法改革的全面撤退,回到了重刑主义。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则把各种司法措施平等地作为检验的对象,采取严格的分组实验方法,来检验哪种司法策略有效,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有效证据。这些证据既不支持重刑主义策略,也不支持泛爱的人道主义策略,而是支持结构化的认知行为改变策略。当然,对循证矫正的研究设计和研究证据都存在一些新的争议。但是基本共识是清楚的,那就是通用的泛爱模式的人道主义策略和严格的重刑主义策略都是无效的,争议的无非是在行为矫治和社会资源机会分配间的搭配问题。所以,中国的社会工作如果想要走出现在的发展困境,融入其他不同专门领域,就必须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发展比较专门化的分支社会工作,而不是在任何专门领域都是那一套老套的说辞。

其次,社区矫正如何吸纳社会工作,成为一种专业的科学的矫正职业。上述,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明确把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列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就之前的政策法规和法律草案而言,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社会工作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大众都能做的工作,而是针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社会功能进行改进的专业。然而,长期以来,在中国只有民政部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部门在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可就算是民政系统,其社会福利体系和社区工作体系都并不了解和充分接受社会工作,更不用说其他相关部门。实际上,任何人群服务专业,包括工、青、妇、老、残、红等群团组织,以及劳动保护、教育、公共卫生、司法矫正、社区建设等领域,只要涉及人群需求满足和行为模式改变,都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来促进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当然,我们国家之所以实际的人类服务部门的专业化程度低,其实并不完全是资金的问题,而是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理念的问题。我们的工、青、妇、老、残、红等群团组织挣扎在群众组织和党的外围助手之间,更多采用的是宣传动员策略,配合党的路线方针,较少针对特定群体的需要和功能提供切实的服务和机会;我们的劳动保护、教育、公共卫生、司法矫正和社区建设,主要也都是围绕着地方政府工作的大局,把发展和稳定放在第一位,缺少精准化治理和精细化服务的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为我国相关部门和领域的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策背景依据。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并不是简单地保持消极稳定,而是在发展过程中,根据人口流动规律和人口结构变化,不断地构建便携性、精准化的专门服务手段和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模式。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尤其具有挑战性。当前的社区矫正体系仍然停留在管制思维模式下,然而即使是管制思维模式,也没有做到精准化和精细化。虽然有些地方在探索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分阶段管理的“三分模式”,司法部在努力推行电子监视设备,但是这些技术手段如果缺乏一种科学的矫正理论作为核心,到基层难免出现资源浪费和资源不足的双重问题。所以要提升司法矫正的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和技术化,必须要有科学的矫正理论作为核心,有一支专业的工作队伍抓落实,然后才是各种技术手段的支撑问题。目前中国的司法矫正理念过于强化法律执行的思路,恰恰忽视了司法矫正作为司法实践体系的末端环节,其实已经是一个司法审判之后的行为矫正和功能恢复问题,其对法律科学的需要就像任何一个执法工作一样都需要学习和遵循法律规范,但并不特别需要法律科学作为具体工作内容的支撑。只有把司法矫正当作一种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才有可能把司法矫正作为一种独立的专业体系建立起来,实现矫正的科学化和专业化。(www.xing528.com)

最后,就具体的矫正模式而言,熊老师在书中借鉴了美国学者卡尔·克罗卡斯(C.Klockars)的分类,把矫正工作模式分为监督型、矫正恢复型和综合型三种,并主张通过矫正官身兼监督和矫正恢复两种功能,来实现综合矫正模式。这个思路也是笔者赞同的,同时也是被了世界不同地区的实践验证过的有效工作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说,矫正官如果身兼监督和矫正恢复两种角色,可能存在角色冲突问题,但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功能细分和情境转换,可以避免严重的角色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我国未来的矫正官职责岗位设置问题。之前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呼声迫切的是要建立矫正警察,强化其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这个思路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监督模式。已经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指出无论在监狱里还是在社区环境中,监督模式其实对于真正降低再犯风险并无实质作用。所以,西方社会才推行司法改革,引入行为矫正和功能恢复工作模式,要么是通过委托外包的办法,要么是对矫正官进行培训,学习新的工作思路和模式。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探索监督和矫正恢复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在本书中,熊老师把北京模式作为监督模式的代表,把上海废除劳教制度以前的模式作为行为矫正和恢复模式的代表,把深圳作为综合模式的代表,然后分析不同工作模式同再犯意愿和再犯行为的关系,发现上海行为矫正模式和深圳的综合模式都要好于北京的传统监督模式。这个研究结论和西方国家的研究结论相吻合,虽然在科学发现上没有新意,但是对中国未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选择意义重大。我们并不反对配置矫正警察(实际上反对设置矫正警察的可能是公安部和法律学界,因为这会改变《警察法》规定的警察种类,也违背司法改革的初衷),因为社区矫正确实需要一定的权威和强制手段来约束那些高风险的犯人。但即使如此,社区矫正警察的主要工作不是抓捕和拘押犯人,而是矫正和帮扶犯人。所以,社区矫正官也好,社区矫正警察也好,都需要把一种外在的权威转换成一种靠专业知识和技术来展现的内在权威,从而更好地改变犯人。

总之,学术著作的出版首先对著作者而言是一件值得祝贺的事情!但是更关键的是著作出版后能否对于专业知识和实务领域起到推动作用。我相信熊老师这本书将会对矫正社会工作的专门化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都有推动作用,让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迈向真正的科学化、专业化。

2020年2月22日

作于潘家园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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