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民族的历史,尤其是意大利的历史,都是大规模“并区为城”的历史。据我们所知,罗马在最早期的时候就采取三分制的形式,这种类似的合并一直在进行,到罗马的精神活力完全消逝才瓦解。原始的罗马纳人、替提人以及卢克雷人公社的融合,我们只知道这直白的事实,其过程我们一无所知,除此之外,山丘自由民融入帕拉廷罗马人,也是这类合并最早期的例子。两个公社之所以能合并,也许是因为它们的组织形式在本质上是相似的;为了解决合并产生的问题,必须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选择,一种是保留两种政制,另一种是废除其中一方的政制,将剩下的一方推广到联合后的整个公社。
关于圣地和祭司团,则是两者的都保留。自此以后,罗马公社就有了两个舞蹈祭司团、两个牧神祭司团,因为有两种战神,所以公社有两种战神的祭司,一种是帕拉廷祭司,以后通常被称为战神祭司,另一种是山丘祭司,被称为奎里纳斯祭司。虽然已经无法考证,但是很可能罗马所有的古拉丁祭司团——占卜团、高级祭司团(大祭司团)、维斯塔贞女团以及外交团——都同样起源于帕拉廷和奎里纳斯这两处的联合祭司团。在地域分区方面,帕拉廷城原来有三个区,即苏布拉区、帕拉廷区以及城郊区,再加上奎里纳斯城作为第四个区。说到最初的并区为城,新被纳入的公社,至少被当作是新公民团的一部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一个政治团体;但在罗马山丘人以及后来的合并过程中,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延续。在联合之后,罗马公社依旧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族各有十个族区;无论罗马丘人之前是否有自己的分区,在合并之后肯定都分配到已有的部族和族区内。分配方法很可能是这样安排的:每个部族和族区接收分配一部分新成员,但新成员在这些地方并不能完全和旧有的公民相互融合;以后这些部分为两级: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分别被分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罗马公社的所有机构体制都是成双的,很可能也和这种分区方法有联系。神圣贞女有三对,很明显表示这三个部族每个部族都有一对代表,第一级和第二级各一人;每条街道都供奉着一对家庭守护神,大概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军队中,这种安排尤其明显:在合并之后,三分制的罗马公社中,每半个部族出一百骑兵,于是罗马公民骑兵增加到六个“百夫队”,骑兵队长也大概因此从三个增加到六个。
关于步兵的相应增加没有任何流传史料可供参考;但是后来征发军团都习惯两个接两个,大概也是起源于此,也许是因为这种加倍征兵的做法,指挥军团的分区长官通常不是原来的三个,而是六个。可以确定的是,元老院的席位没有相应的增加:相反,直到七世纪,三百位元老这一原始数目依然是元老院席位的常额;但新纳入公社中的一些更为显要的人物,他们要加入帕拉廷城元老院也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关于行政长官的任命也是这样:这个联合起来的公社只有一个国王,国王的主要副手,尤其是守城吏,没有任何变更。似乎帕拉廷山城的宗教体制得到了延续,在军事方面,由于公民数量加倍了,兵力也加倍了;但在其他方面,奎里纳斯城并入帕拉廷城实际上是前者隶属于后者。我们也许可以大胆地推测,帕拉廷旧公民和奎里纳斯新公民的区别,相当于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的第一级和第二级的区别,因此奎里纳斯各族被称为“第二级”或“次等氏族”。然而这种差别更多的是声誉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优劣之分。在元老院举行表决的时候,在旧氏族元老表决之后,“次等氏族”的元老才被征询意见。
同样地,山丘城区的地位甚至比帕拉廷的城郊区还低;奎里纳斯的战神祭司的地位比帕拉廷的战神祭司低;奎里纳斯的舞蹈祭司和牧神祭司也比帕拉廷的低一等。因此,通过并区为城的方式,帕拉廷公社和奎里纳斯合二为一,成为并区为城承前启后的阶段,即前承早期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的混合,后启所有后来的融合者。加入的公社在这个新的整体中不可能自成一个部族,但是每个部族都允许拥有至少一个单独的部分;其宗教体制不仅得到了保持(这种情况在以后也是如此,比如在攻占阿尔巴之后,阿尔巴的宗教体制并没有被消失),而且上升为整个联合公社的体制,这种情况在后世没有再重现。
两个实质上相似的公社合二为一,其结果是公社的规模增大了,但其内在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另一种进程缓慢而影响深刻的融合方式,也是发源于这个时期,即公民和“客民”的融合。在罗马公社,除了公民外,一直还存在着受公社保护的一类人,因为他们依附于一些家庭,所以被称为“门客”,又因为不具有政治权利,所以被贬称为“平民”[1]。他们介于公民和奴隶之间,在前文已经有所叙述,早就存在于罗马的家庭之中;但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这个阶层的地位都越来越重要,其原因有二:第一,公社本身就有半自由的“客民”,以及奴隶;尤其是在一座城市被攻占,其城邦被瓦解的情况下,征服者最好不要将当地的自由民正式卖为奴隶,而允许他们保留事实上的自由,因此他们似乎是以公社赦免奴的身份同氏族或者国王建立门客关系。第二,公民在法律上对门客依旧有所有权,由公社本身的性质以及公社对个体公民的权威来看,门客应该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滥用“所有权”的侵害。在距今非常遥远的历史时期,罗马法就开创了一条关于客民全部法律地位的原则:主人的公开法律行为,比如建立遗嘱、提起诉讼或者人口调查时,公开表示或者默认放弃对客民所有权,那么他自己或者他的合法继承人,就不再有权力擅自撤销或者重申对被释者及其后裔所作的弃权决定。
客民及其后代不因他们的地位而具有公民或者客人的权利:因为获得公民身份,需要公社正式授予,但他作为宾客,必须具有在与罗马缔结条约的公社里原有的公民权利。他们得到的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自由,但是在法律上,客民仍然是不自由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所有财产关系和奴隶的一样,在法律上均被认为是主人与财产的关系,所以主人必须在法律程序上代表客民;而且在有必要的时候,主人还可以向他们征收捐款,他们如果犯罪,主人也可以将他们召集到跟前予以惩治。然而,这些客民渐渐脱离了束缚,开始以自己的名义获得和转让财产,可以在没有主人干预的情况下,向罗马公民法庭提出并获得合法补偿。
在婚姻和财产继承方面,法律很早就允许外籍人与公民权利平等,而那些严格意义上不自由、不属于任何公社的客民,则很久之后才获得这一法律上的平等;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客民在自己的范围内缔结婚姻,也不能否认因为婚姻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比如夫权、父权、父系亲属权、宗族权、财产继承权以及监护权,都按照公民相应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待客法的运用才产生了类似的后果,外籍人因此而长久地定居罗马,在那里成家立业。从这个方面看来,自远古时期以来,罗马就盛行十分开放的政策。在继承的平等权上,罗马法没有区别对待,而且没有查封地产的做法。一方面,罗马法允许每个有能力的人在有生之年自由处置其财产;另一方面,据我们所知,所有和罗马公民打交道的人,甚至是外籍人和客民,都有权获取动产,并且从允许将不动产当作私人财产之后,在某些条件下,他们也可以获取不动产。罗马在实际上是一个商业城市,它初期的重要性有赖于国际贸易,而且对所有因不平等婚姻产下的孩子、被赦免的奴隶以及放弃原住地公民权迁入罗马的外籍人,一概赋予自由定居的权利。
所以,最初公民在实际上是保护者,非公民则是被保护的对象;然而和其他公社一样,罗马允许自由定居,但不开放公民权,很快这种法律关系就越来越难以与实际状况相调和。贸易日益繁荣,拉丁同盟缔结后,所有拉丁族人在私法方面(包括获取土地财产)取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由于经济繁荣而越来越多地解放奴隶,必然导致即使在和平年代,客民的数量也急剧上升。被武力征服并入罗马的邻近城邑,其大部分人口不管是迁入罗马城,还是留在现在沦为乡村的旧所,通常都是放弃自己在当地的公民权利,换取罗马的客民资格,于是客民的数量就更多了。此外,战争义务专门由旧公民履行,贵族的后裔日益减少,而客民不需要付出流血牺牲,就分享胜利的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令人惊奇的是,罗马贵族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快速消亡。地位显赫的外族在离开家乡、迁入罗马,或者他们的城市被罗马征服之后,可以被赋予公民权利,但是罗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公社,却不能因此得到解释,因为这种权利赋予似乎一开始就很少发生,而且随着公民权利的价值日益增高,这种特许就更加少见了。更加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倡导世俗婚姻制,一对同为公民的男女,缔结过世俗婚姻并居住在一起,即使没有举行献糕式婚礼[2],他们诞下的孩子完全具有公民权,和举行献糕式婚礼而缔结婚姻产下的孩子是平等的。世俗婚姻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就存在于罗马,但可以肯定不属于罗马的原始政制,其引入罗马很可能至少是为了防止贵族的消亡[3]。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在很早就存在的措施,用以维持这些家庭子孙繁盛。
然而,客民的数量总是有增无减,而公民的数量最多算是没有减少;所以客民必然在不知不觉中获得另一种比较自由的地位。非公民不再仅仅是被解放的奴隶或需要被保护的外籍人,还包括在战争中被征服的其他拉丁公社的旧公民,尤其是拉丁移民,他们生活在罗马,不依赖于国王或其他公民的恩惠,而是依赖于联盟赋予的权利。客民获取财产在法律上不受约束,所以他们可以在新的处所获取钱财、购置房产,像公民那样,将家产传给子孙后代。投靠某个特定的公民家庭,寄人篱下,是一份苦差事,这种关系渐渐归于淡化。被解放的奴隶或者迁入的外乡人,如果依然在城邦内处于完全孤立的地位,到了他们子嗣,尤其是他们孙辈那一代,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正是这种状况使他们与主人的关系不再那么重要了。在较早的历史时期,客民完全依靠主人的干预获得法律保护,以后城邦日益巩固,氏族和家庭的重要性就随之日益消减,门客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在减少,甚至在没有主人干预的情况下,可以越来越频繁地从国王方面得到公正和补偿。很多非公民,尤其是已经解体的拉丁公社成员,正如前文所述,很可能一开始就不是国王或者大氏族的客民,他们和公民一样,服从国王的管辖。事实上,国王对公民的主权最终取决于遵从者的意愿,因此国王必然很乐意从自己的门生中建立一个更愿意服从他的组织。
因此,在罗马公民之外,罗马又发展出了一个第二公社——由客民发展起来的平民。这个名称的改变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上,客民和平民没有任何区别,“依附者”和“庶民”没有任何差别,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前者强调他们对具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所存在的依附关系,而后者仅仅表示他们不具有政治权利。自由客民此前特殊的寄人篱下的感觉消失之后,便情不自禁地感受到在政治上低人一等;但是国王在施政的时候一视同仁,所以避免了具有政治权利和不具有政治权利这两大阶层之间发生政治斗争。
客民和公民之间的敌对态势,似乎要酿成革命斗争,但是他们走向融合的初步阶段却没有以革命的方式进行。以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名字命名的政制改革,其历史渊源和同时期的其他事件一样不为人所知,我们不是通过流传史料了解到这个时期的历史,而仅能从后世的政制中推测。但是就其性质看来,这次改革肯定不是平民要求进行的,因为新的政制只给他们附加了义务,却没有赋予他们任何权利。新体制更可能是由于某一位开明君主的倡导,或者是出于公民的急切要求,分担额外的责任,一方面认为非公民应该纳税,要承担促进城邦发展的义务,服徭役;另一方面要服兵役。这些都包括在塞维亚政制中,但是二者并不是同时实行的。争取非公民加入公社也许是出于经济上的负担。纳税服役这些义务和责任很早就扩展到“财产所有者”或者“定居者”,只有完全没有财产的,即“无产者”还无需承担;其次就是将非公民纳入服兵役的范围,这在政治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服兵役的义务从此以后不再落在公民身上,而是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不管是公民还是客民,于是兵役从原来的人身负担变成了财产负担。该制度的细节如下:
凡是从十八岁到六十岁的财产所有者,包括世居父老的同族子弟,不管其出身如何,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所以即使是被赦免的奴隶,如果他们十分例外地拥有了财产,也必须服役。拉丁人也拥有地产,只要他们到罗马定居(毫无疑问,大多数拉丁人都会这样做的),就也需要服兵役,非拉丁族人则不允许在罗马获取地产。有服役义务的人,根据他们所拥有土地的多寡,分为正式服役或全额胡符[4]地产所有者。他们必须自带全副盔甲去应征,由此看来作战军队主要由他们构成。以下四级更小的土地所有者,分别拥有一整个农场地盘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八分之一。他们也需要服兵役,但是不必自带全副盔甲,因此他们的地位低于第一种全额服役者。按照当时土地分配的情况,几乎一半的农户都拥有整个胡符的地产,其余各级土地所有者中,拥有整个胡符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的,各占总数不到八分之一,而拥有八分之一胡符的土地所有者占八分之一。城邦以此规定步兵的征发比例,每位拥有整个胡符地产的土地所有者出八十名,往下三级各出二十名,最后一级出二十八名。
骑兵征发也是按照同样的方法。骑兵队的数量翻了三倍,与步兵的唯一区别是原先就存在的六个沿用旧名的骑兵队(即替提、罗马纳以及卢克雷的第一、第二队)都是由贵族组成,而十二个新骑兵队主要由非公民组成。这种区别之所以存在,很可能也是因为实际上在当时步兵都是作战时重新编制,战争结束重返家园即行解散,而骑兵不论是在战场上还是在和平时期都与马匹形影不离,定期举行操练演习,这被当作罗马骑兵的节日,一直延续到距今不远的时期[5]。因此骑兵队一旦编制,并得到允许,即使在这场改革之下,它们的原始名目都没有发生改变。为了使每位公民都可以为骑兵贡献一份力量,未婚女性以及未成年的孤儿必须为士兵提供马匹(每位士兵两匹马),以及喂马的草料,以代替本人服役。总的来说,作战时骑兵与步兵的比例是一比九,但是骑兵在实际中用得更少。
非财产所有者(在征兵列表上仅次于有义务服兵役的人)须为军队提供工匠、乐师以及提供补充兵源,跟随军队出征,但不配备武器,在战场上遇到有士兵患病或者阵亡,战场上出现空缺的时候,补充兵就使用这些人的武器装备,接替他们在队伍中的位置。
为了便于征集步兵,罗马城被分为四个“部族”;原先的三分法因此被废止了,至少在当地不再有存续的意义了。所谓的四个部族,就是帕拉廷部,包括帕拉廷高地和维利亚;苏布拉部,与其同名的苏布拉街,卡里纳以及凯利乌都属于这个部;埃斯奎林部;由奎里纳尔和维米纳尔组成的科林部。科林部是“丘部”,有别于卡皮托尔和帕拉廷的“山部”。这几个地区的形成过程,在前文已经提到过,这些地区如何从帕拉廷和奎里纳尔这两座古城发源也有所表述。但是经过什么样过程,每个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民才被分属到其中的某个城区,我们无从知晓,但情况确实是这样的。从征兵抽调的士兵数量来看,这四个地区的人数大致是相等的。这种划分方法最初只是基于土地,然后推而广之基于土地所有者,完全是出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考虑,绝对不带有任何宗教的意味;因为实际上在每个城区,都有六座神秘的亚盖尔教堂,但该城区并没有因此成为教区,正如每条街都建有家庭守护神的祭坛,但那些街并不因此成为带有宗教性质的街道。
这四个征兵地区所出的士兵各占总兵力的四分之一,而且每个地区要提供一些分队,所以在每个城区,军团和百夫队的应征士兵人数都相等,目的是要在一个共同公社的征兵制中,消除所有氏族和地方性的差异,尤其是通过军队倾向平等的精神,将客民和公民融合为同一个民族的人。
在军事方面,男性中有服兵役能力的人口被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征兵,前者从十八岁到四十六岁,称为“少壮兵”,这一类大多数分配到战场作战,而“老兵”则留在城邦内守卫城墙。军队的步兵单位是现在的双军团,队列和武装完全按照古多利斯人的形式,每个方阵6000人,纵深六层,正面由1000名配备重武器的士兵守卫,并附带有2400名未装备武器的士兵。每个方阵四面的外围第一排,即classis,由那些拥有整个胡符地产、全副装备的装甲步兵组成;第五、第六层则是装备较差的第二、第三级农人;最后两级则附加在方阵后面或者在方阵旁边作为轻装部队参与战争。方阵如果遇到出现空隙的情况是十分不利的,需要有马上提供补缺增援的准备。(www.xing528.com)
因此每个军团有84个百夫团,也就是8400人,其中6000人是重装士兵,第一级4000人,接下来的两级各1000人,2400名轻装士兵,这其中1000人是第四级,1200人属于第五级;每个征兵区大概为一个方阵出2100名士兵,为一个百夫团提供士兵25名。方阵是用于征战的军队,另一部分类似的军队却被认为是“老兵”,是作为留下来守卫城市的部队。这样算起来,步兵的常额共16800名,分为168个百夫队,其中第一级80队,接下来的三级各20队,最后一级28队,而两队补充兵、数队工匠以及乐师还不包括在内。骑兵分配在各军团中,共有1800匹马,通常在军队进攻的时候出动,但是每次仅出动总数的三分之一。因此罗马军队第一、第二类征兵的常额接近20000人;毫无疑问,这个数字,与施行新制时罗马能够从军人口的实际人数大致相当。随着人口增长,军团的数量却没有增加,但是这几个地区因为额外的兵力得到了巩固,而基数没有丝毫减少。罗马的所有团体在总体上对数额都有限定,往往通过允许额外人员加入来规避它们受到的限制。
与这种新的军队制度同时并举的,还有更加严格的城邦土地清查。地籍造册或许这时候才施行,或许至少在这个时候才规定得更加缜密。各级土地所有者,必须将自己的土地及其附属物、地役权、奴隶、驮载用的大牲口都正式登记。财产转让如果在非公开没有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就会被宣告无效;地籍册和征兵册一样,按照规定每四年修改一次。因此,依法购买和财产登记这两种制度都是从塞维亚的军事制度发展而来的。
很明显这整个制度在一开始就是具有军事性质的。在所有这些详尽的制度体系中,凡是涉及百夫团的使命,都无一例外纯粹出于军事上的目的;但是每个习惯对这些内容细思考量的人,仅仅依据这个原因,就足以断定百夫队经过后期的改革,才在政治事务上开始发挥作用。在很早的时期,一个人很可能年过六十就会被排除出百夫团,那么百夫队的设置,从一开始意图成为类似或者平行于区的公社自由民的代表团体,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然而,百夫队制的创立,仅仅是为了将客民纳入征兵范围,以扩大公民的兵源,但是如果认为塞维亚体制的建立是为了在罗马施行财权政治,那就大错特错了;但是罗马居民承担了额外服兵役义务,因此他们的政治地位还是受到了实质的影响。有服兵役义务的人,只要城邦没有腐败,就有成为军官的可能;在罗马,平民毫无疑问也可以被选任为百夫长和军团司令官。此外,区会到这时还代表的公民专有的政治权利,并没有因为百夫队而有所削减,但是很显然,这并不是公民团作为区集会,而是作为公民征兵行使的权利,这一权利这时应该转移到了公民和客民组成的新百夫队。从此以后,每当君主想要发动扩张战争,必须征询百夫队的同意。因为要了解随后的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了解百夫队开始参与政治事务的情况;但是百夫队最初获取这种权利,更多是自然发展的结果,而非人为的创造,到了后来的塞维亚改革,和改革之前一样,区会仍被当作是正式的公民团体,公民团对君主表示服从,全体人民必须效忠于君主。
除了这些新拥有土地的正式公民,还有来自拉丁姆定居于此的外籍人,他们也需要承担公共义务,如纳税和服徭役;那些不在部区范围内的非定居公民,没有服兵役和投票选举的资格,仅仅被视为“拥有纳税权”。
之前罗马公社成员只分为两个阶层,即公民和客民,改革之后建立起了三个政治阶层,这三个阶层决定了数百年间的罗马国家法。
罗马公社的这种新的军事组织制度,什么时候形成,如何形成,我们仅仅能加以揣测。这种军事制度为罗马四个区的形成奠定了前提;换句话说,塞维亚城墙肯定在改革发生之前就已经拔地而起了。但是罗马城的领土这时肯定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来的边界,所以才能有8000名拥有整个胡符地产的土地所有者,以及很多拥有较少地产的人,或者这些财产所有者的子孙。罗马通常每农户拥有多少面积的土地,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估计至少40英亩以上[6]。如果我们按最低数10000胡符计算,那么罗马可耕种土地面积应该有190平方英里;这样算来,如果我们合理估计牧场、房屋所占面积以及不适于耕种的土地,在进行改革之时,罗马的土地面积至少有420平方英里,很可能比这更多。
根据流传史料的信息,我们可以认为能够服兵役的财产所有者有84000人,因为在塞维亚第一次人口普查,确实得出了同样的数据。可是我们只要看一眼地图,就会发现这个数字是不可信的,这个流传史料的真实性也有待商榷,很可能只是一个猜测性的估算,因为罗马步兵队伍通常能够服役的似乎只有16800人,平均每户5人,公民数量为84000人,结果就是把这个数字和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数混为一谈了。
但是就根据上述的以较低标准计算,在大约16000胡符的领土上,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数有20000左右,妇孺老少、无地产者以及奴隶的数量至少是其三倍。这样看来,我们必然可以假定:在塞维亚体制建立之前,罗马就已经将台伯河与阿尼奥河中间地带,以及阿尔巴地区据为己有,这一点和流传史料不谋而合。但是贵族和平民在军队中的初始比例是多少,这一点我们无从考证。
总之,显而易见,塞维亚体制的产生并不是由于等级冲突。相反,正如莱库古、梭伦和扎莱乌库斯的体制,塞维亚体制也带有改革家的印记,而且很明显是在古希腊的影响之下产生的。古罗马和古希腊的个别相似之处,也许会让人产生误解,正如古代已经有人指出的,比如在科林斯,寡妇和孤儿也有为骑兵提供马匹的义务;但罗马采用希腊重装步兵的装备和编制,当然不是偶然的巧合。
在罗马纪元二世纪,意大利南部的希腊各城邦从单一的氏族体制,发展到改良之后的氏族制度,土地所有者因此得到很多优势,我们将看到塞维亚改革在罗马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这种改革和希腊的改革建立在同一种基本观点之上,但罗马施行更加严格的君主政体,所以改革体制经由的道路也有一些不同[7]。
[1]Habuitplebem in clientelas principium descriptam。见西塞罗《论国家》,第2卷,9页。
[2]也叫共食婚,在古罗马,共食婚是一种传统上由宗教主持的贵族婚姻仪式。该仪式需要新娘新郎共享一块斯佩耳特小麦做成的、拉丁语称为far或者panisfarreus的糕饼,仪式以此得名。
[3]十二铜表法关于习俗(usus)的条款朋确表示,那时已经存在世俗婚姻。从以下事实可以同样清楚看出世俗婚姻由来已久。世俗婚姻和宗教婚姻相同,必须包含夫权。世俗婚姻与宗教婚姻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取得夫权的方式不同。宗教婚姻本身作为依法取得财产的必要形式,是针对妻子而言的,与之相反的是世俗婚姻有另一种普遍取得财产的方式,即享有权利的移交或者规定时效,才能获取有效的夫权。
[4]Hufe(胡符),古代面积单位,大小不一,因地而异,据《自然与故乡》(Nature and Heimat)一书,Hufe(胡符)的面积相当于一个农人及其家人所能耕种的土地(引自《现代德语词典》,柏林,1973页)。
[5]出于同一原因,山丘罗马人加入后,骑兵队征兵员额成倍增加,但步兵每次征发两个兵团,而非一个。
[6]在480年前后,已经出现了接受七摩根(morgen)(普鲁塔克《王政和帝政时代的格言》,235页,迪布纳版;普鲁塔克的《克拉苏传》2,即据此改正)的无土地者,嫌所分得的土地太少。与德意志的情况相比,结果仍是如此。尤介罗(jugerum)与摩根(morgen折合大约25.53公亩)原来主要是计人工而非计量面积的,所以可认为二者在最初时是相似的。德意志人的一“胡符”原先等于三十,有时等于二十或四十摩根,农民家庭占地一般为一胡符的十分之一(至少盎格鲁萨克森人是如此),考虑到气候的差异以及罗马heredium相当于两个摩根的永业田面积,故而假设一胡符等于二十摩根,与当时情形完全契合。遗憾的是,我们无法找到流传下来的史料。
[7]所谓塞维亚体制与雅典对待客民的办法相似,也值得特别指出。雅典与罗马相同,很早就对客民实行开放政策,之后也要求客民共同承担国家义务。我们愈不敢认定雅典与罗马在此事上有直接关系,就愈加可以肯定,无论哪个地方,只要原因相同(人口集中于城市和城市日益发达),必然会产生类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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