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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小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操纵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股东,依法严厉查处。二是解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后一公里”难题。目前,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还有“镜中花”“水中月”、有法不依、落实难等问题。要避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公司过度干预,维护中小股东行使法定权利。

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股权集中好还是分散好,不能一概而论。从实践看,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其稳定市场的作用和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可能需要保持适当的集中度。但是中小金融机构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有些股东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数量众多,股东身份难以穿透,导致一些股东与行动一致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已经高到成为“隐性”的第一大股东,比如明天系通过各种方式持有包商银行90%的股份,蚂蚁金服也通过协议或AB股方式,被背后的大股东控制着,大股东操纵问题比较突出。

中小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操纵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数据显示,2020年金融业上市公司中,在中小股东决策与监督权方面,中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比例仅有0.85%,中小股东提案的公司比例仅有4.27%,有中小股东累积投票的公司比例仅有35.04%;在信息披露方面,22.22%的公司缺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说明,51.28%的公司没有清晰披露债权人情况,34.19%的公司没有清晰披露债务人情况,几乎没有公司披露企业战略目标和营运能力分析,49.57%的公司没有偿债能力分析,98.29%的公司不披露竞争对手情况。另外,大股东股权质押也比较突出,数据显示,2019年,36家A股上市银行的平均股权质押比例是9.1%,其中城商行的股权质押比例是11.2%。[12]过多的股权质押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出现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大增,传导至二级市场导致股价暴跌,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为此,需要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一是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穿透”式监管。要按照穿透原则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要坚决治理大股东不当干预、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股东,依法严厉查处。(www.xing528.com)

二是解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后一公里”难题。目前,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还有“镜中花”“水中月”、有法不依、落实难等问题。建议完善程序法律,把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累积投票权、集体诉讼权落到实处。开展落实中小股东权益执法检查,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累积投票法律的执行,保障分散的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监督。我国金融业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仅为30%左右的门槛股利,而美国上市公司一般为50%~70%。因此,要制定法律,刚性规制金融上市企业分红制度,通过规制分红真金白银回报中小股东,引导价值投资。

三是严厉约束大股东行为。大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意味着公司的不独立,这与独立法人理念严重冲突。要避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公司过度干预,维护中小股东行使法定权利。要建立大股东交易公允价格说明制度,防止大股东预埋后手,严厉处罚关联交易。要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树立“能说都要说”的意识,加强对信息欺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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