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编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分类指数”已经15年,2019年之前一直没有编制总指数,也一直不主张编制总指数,原因已在导论中分析。但是,公司治理总指数并非没有必要,它可以给人一种总体的认识,并且易于传播。只是,这种总指数一定是在分类指数的基础上汇总而成。问题在于,公司治理涉及领域很广,很难形成全面的各类指数,因此,即使编制总指数,也只能是一个“大约数”。我们编制了六类指数,尽管已经比较全面,但仍不能涵盖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因此,尽管我们响应社会需求,从2019年度开始编制公司治理总指数,但仍是一个“约数”。
如何在已编制的六类公司治理指数的基础上,形成公司治理总指数,我们尝试了比较流行的因子分析法,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各年度的权重不同,使得指数结果在年度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于是,我们又回归算数平均法。那么,六类公司治理指数如何取舍?不同类别的公司治理指数中的重复指标如何处理(尽管只是很少一部分)?在已开发的六类公司治理指数中,与其他五类公司治理指数都是百分制不同,高管薪酬指数由于衡量的是高管贡献与公司绩效的吻合度,因此100分是薪酬激励最适中的指数值。指数值越大,薪酬激励就越趋向过度;指数值越小,薪酬激励越趋向不足。据此,我们把高管薪酬激励区分为激励过度、激励适中、激励不足三个区间,并作为六类指数之一的财务治理指数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编制公司治理总指数中就舍弃了高管薪酬指数,只把其他五类公司治理指数作为编制基础。至于不同类别公司治理指数中的重复指标,我们原计划只在某一类指数中计算,但这样会削弱放弃该指标的那一类指数的重要性,而这种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比如“股东诉讼及赔偿情况”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对董事进行约束的重要方面(因为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因此,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和董事会治理指数中都有这个指标,这两类指数中的任何一类放弃该指标,都意味着该类指数重要性的降低。于是,我们最终选择不放弃。这意味着,在五类公司治理指数进行算术平均时,其实加大了那几个重复指标的权重,我们认为,对于涉及领域很广泛的公司治理指数编制来说,这应该是更科学的做法。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计算得到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CCMIIBNU)、董事会治理指数(CCBIBNU)、企业家能力指数(CCEIBNU)、财务治理指数(CCFIBNU)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CCVDIBNU)进行加总,然后进行简单平均,得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总指数,其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公式中,CCGIBNU代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总指数(“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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