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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萨同盟:波罗的海和北海的海上霸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萨同盟是中古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城市结成的商业同盟,有自己的常设中心、商站、船队、武装,因此具有半武装政治经济集团的性质。汉萨同盟形成后,除与土匪、海盗作斗争外,还从事建造灯塔、训练领航员、筹训武装等活动。汉萨同盟在发展中建造了自己的船只和舰队。1367、1370年,同盟与丹麦交战,丹麦战败而与同盟签订《斯特拉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北海的贸易特权。此后100多年,同盟在波罗的海、北海实际拥有海上霸权。

汉萨同盟:波罗的海和北海的海上霸权

汉萨同盟是中古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城市结成的商业同盟,有自己的常设中心、商站、船队、武装,因此具有半武装政治经济集团的性质。“汉萨”意为“同盟公会”,汉名惯译为“汉萨同盟”。1241年,德国境内的汉堡、律贝克为保护双方连接起来的陆上和海上通道,最先结成了城市同盟。其目的就是为维护双方的贸易,和土匪海盗作斗争。当时在今德国、荷兰一带有好几个类似的城市同盟。当时的“土匪”情况复杂,有真的小股土匪,也有的是地方封建领主令其属下的武装化妆的。当时西欧一些领主对过往商队实行所谓“落地法”,理由是商队车载货物己交过境税,而如车坏货物落地,占用了领地,就要再加税甚至没收货物,因此以“土匪”故意造成货物落地。当时的海盗情况更加复杂,既有大小窝盗,也有过路船商和海盗一身二任,还有近海领主武装化妆的海盗。这些领主实行所谓“船难法”、“搁浅法”等等,凡过往商船在其领地近海内(当时还没有国际法公认的领海概念)失事、搁浅,领主就有权没收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以至有的领主派“海盗”凿沉商船,有的在夜间以灯光冒充灯塔引诱船只触礁。13~15世纪一些商业较发达的国家向这些领主作了许多斗争,制定了一些法令,进行过频繁的交涉、报复活动。建立城市同盟就是同这种野蛮、落后、封建割据的破坏方式作斗争的形式之一。汉萨同盟形成后,除与土匪、海盗作斗争外,还从事建造灯塔、训练领航员、筹训武装等活动。1260年,同盟条例第一条即规定加盟的“各个城市应全力以赴地保卫海洋,反对海盗和其他为非作歹之徒,使海上商人能够自由地进行贸易”。此后,加入同盟的城市不断增加,到14世纪中叶,参加同盟的城市共77个。汉萨同盟在发展中建造了自己的船只和舰队。船的头、尾都有坚堡,以便必需时改为战舰;一些城市或几个城市制定了商业法、航海法,加强了所属商人、商船的组织性、纪律性。

同盟在海外有5个商站:伦敦商站,垄断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贸易;布鲁日商站,这里是附近海路、内河商路和南北陆上商路的一个活跃的中心,但没有明确的垄断范围;万特商站(即地中海东岸一带的商站),与东方国家有贸易关系,但不甚发达;诺夫哥罗德商站,垄断俄罗斯与波罗的海的贸易,不许俄与波罗的海本地及西欧到此的商人直接贸易;卑尔根商站,垄断挪威、法罗群岛、冰岛等与大陆的贸易,并以不受挪威法律限制的特权从事活动。这是1284年同盟与挪威交战、挪威战败造成的。

1367、1370年,同盟与丹麦交战,丹麦战败而与同盟签订《斯特拉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北海的贸易特权。此后100多年,同盟在波罗的海、北海实际拥有海上霸权。同盟的商业、航海活动,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对所到地区冲破封建割据起了一些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汉萨同盟渐趋衰落,1669年同盟会议只有6个城市参加,随后同盟就瓦解了。同盟逐渐衰落的主要原因是:随着15世纪末开始的新航路发展和商路、商业中心的转移,大西洋沿岸的发展代替了波罗的海、北海的地位;随之荷兰、英国在这两个海域中冲破了同盟的霸权,英国还直接取消了同盟在伦敦的贸易特权;德国的政治分裂妨碍国内形成统一市场,使同盟不但没有奉行重商主义王权的支持,而且受到压制、削弱;同盟内部一些城市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和其他矛盾也促使一些城市退出同盟,终至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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