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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分割归扣制度的立法构想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是在共同继承中才存在的制度。共同继承人为归扣权利人和归扣义务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应列入归扣义务人的范围。如前所述,从各国立法趋势来看,大多只规定生前之特种赠与而排除遗赠为归扣标的。但由于归扣的效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归扣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应在遗产分割时由归扣权利人提出归扣的主张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遗产分割归扣制度的立法构想

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是在共同继承中才存在的制度。根据其他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从现代法治社会的公平理念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吸收民间习俗,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归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应当重点明确和规定以下内容:

(一)归扣的主体

1.归扣权利人。共同继承人为归扣权利人和归扣义务人。其中,归扣权利人为与受有遗嘱人生前特种赠与的继承人相对应的其他共同继承人。为维持共同继承人间分割遗产的公平,只要有继承人受有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其他共同继承人就有权请求归扣。[91]不论其他共同继承人是否也受有特种赠与也不问其受赠价额多少,均为归扣权利人。这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和继受。而抛弃继承权的人、丧失继承权的人、受遗赠人因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归扣权利人。

2.归扣义务人。归扣义务人是指因受有特种赠与而应进行归扣的继承人。归扣义务人范围应限定为参与共同继承并受有遗嘱人生前给予的特种赠与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应列入归扣义务人的范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应排除在归扣义务人范围之外,其所受的生前赠与物无需归扣,也不能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其他继承人。但如果放弃继承权有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与放弃继承权的人同谋逃避债务的除外。[92]而丧失继承权的人对于其所受之生前特种赠与应予返还。代位继承人对以继承人名义接受被继承人的生前特种赠与也应予返还。

(二)归扣的适用对象

归扣的适用对象包括:第一,损害特留份的遗嘱处分;第二,生前特种赠与。如前所述,从各国立法趋势来看,大多只规定生前之特种赠与而排除遗赠为归扣标的。笔者也主张遗赠应当排除在归扣范围之外。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特定遗产无偿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归扣制度只适用于共同继承中,只能从受有赠与财产的共同继承人处归扣,对共同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因此,归扣不能适用于遗赠。此外,正常礼节性的赠与不在归扣之列。

(三)归扣客体(标的)的范围

于归扣的客体范围,目前学界看法不一。粱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继承编》第1843条“赠与的冲抵”规定: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因结婚、分居、营业以及其他事由而由被继承人处获得的赠与的财产应当列入遗产范围,但被继承人生前有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赠与数额应在遗产分割时从该继承人的应继份中扣除。赠与的具体数额应依赠与当时的价值计算。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继承编》第13条“归扣”规定: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营业、超出通常标准的教育、职业培训,已接受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继承人,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财产中,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应继份中扣除。超过应继份的赠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继承人不必返还超过部分价额。

笔者认为,归扣客体(标的)的范围宜窄不宜宽,在立法上可以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并予以严格限制。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应予归扣的客体(标的)范围为:第一,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接受的赠与的财产;第二,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训开支(如出国求学、到贵族学校学习培训等额外的开支);第三,可以获得可观利润投资;第四,为继承人支付的保险费;第五,为继承人偿还债务支出的费用。其中,因结婚而受赠的财产通常包括为结婚所购买或者赠与的房屋、汽车等;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训开支包括出国求学、到贵族学校学习培训等额外的开支等。

(四)归扣的顺序

《瑞士民法典》第532条规定:“扣减,首先对遗嘱处分,其次对生前赠与实施。对生前赠与的扣减,按赠与的时间,依先近后远的顺序,直至特留份回复止。”建议参照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在需要对继承人所受生前特种赠与进行归扣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将遗嘱处分的财产进行扣减,在存在两个以上受赠人或者继承人时,则按照比例进行扣减;在仍不满足特留份时,可对生前特种赠与按照赠与先后时间,先扣减最后赠与的财产,依次类推,直到恢复特留份为止。

(五)归扣的计算标准

从国外情况来看,有关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对特种赠与物价款的计算应以何时为准有三种立法例,第一,以赠与时为准。如《德国民法典》第2315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第1173条第3款采用此立法例;第二,以遗产分割时为准。如《法国民法典》第860条规定,按照“遗产分割时该财产的价值进行”。第三,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根据《瑞士民法典》第532条、第533条的规定,以继承开始时赠与物的价值为准。《意大利民法典》第747条和第750条规定,应以继承开始时不动产和动产的价值进行返还。《阿根廷民法典》第3477条和第3602条规定应在继承开始之时计算其价值(应以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价值为准)。笔者认为,应以赠与时为准计算赠与物的价额。在赠与物的价额与遗产分割时的价额相差很大的情况下,应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计算,以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公平。

(六)归扣的方式

归扣一般有现物返还和价额充当(价款充当)两种方式,可由归扣义务人自己选择。为便于操作,应以价额充当为归扣的主要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现物返还方式。

(七)归扣的效力

在我国,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归扣的效力也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但由于归扣的效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归扣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应在遗产分割时由归扣权利人提出归扣的主张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八)归扣的请求时限

日本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扣减请求权,自特留份额权利人知道继承开始及有应扣减的赠与或遗赠时起,1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10年时,亦同。”《瑞士民法典》第533条第1项规定:“扣减之诉,须在继承人知悉其权利受侵害时起的1年内提出,无论何种情形,生前赠与扣减之诉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的10年内提出。否则,时效消灭。”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015条规定的请求时限为2年。借鉴瑞士和我国澳门的立法经验,建议我国将来立法上对此规定为:“在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起的2年内提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1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样,可以防止因被继承人死亡年限长而造成认定处理上的困难,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不稳定,以利于交易安全。

(九)不适用归扣的客体和具体情形

建议立法上还应根据我国民间习俗和赠与财产的用途等,对不应予归扣的客体和情形作出规定,以利于实践操作执行。不应予归扣的客体主要有:(1)一般礼节性赠与;(2)经济价值低的赠与;(3)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付出的开支;(4)为扶养未成年子女及配偶、父母所付出的开支;(5)为子女结婚及安家立业所付出的一般性开支或者礼品[93]具体也可以通过单行条例或者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

不应予归扣的情形有:(1)被继承人对其生前赠与有反对归扣的意思表示;(2)被继承人生前所作出的给付是对待给付;(3)赠与非向继承人本人作出,而是向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他继承人作出;[94](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但如果放弃继承权有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与放弃继承权的人同谋逃避债务的除外。[95]

(十)关于遗产归扣的程序

遗产分割过程中进行遗产归扣时,一般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公示催告和制订遗产清册,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遗产价值;(2)核定和确定继承人;(3)将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接受的特种赠与价额归入遗产价值总额中,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各继承人的应继份;(4)从各继承人应继份中扣除其所受的特种赠与价额,所余价额即为该继承人的应继份。其结果有三种情形:第一,应继份的价额高于特种赠与的价额,此时,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两者的差额;第二,特种赠与价额刚好等于应继份价额,此时,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不得参加遗产的分割;[96]第三,特种赠与价额高于应继份价额,此时,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也不得再行分配遗产。

【注释】

[1]史尚宽:《继承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516页。

[2]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52页。

[3]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1页;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55~357页。

[5]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57页。

[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7]王歌雅:《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8]参见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184页。

[9]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03~604页。

[10]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11]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57页。

[12]吴国平:《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马忆南主编:《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

[13]张玉敏主编:《继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页。

[1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页。

[15]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页。

[1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7]吴国平:《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马忆南主编:《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页。

[18]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页;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26页。

[19]龙翼飞:《比较继承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20]杨波:《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21]黄颖:《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97页。

[22]唐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页。

[23]黄颖:《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503页。

[24]唐云国:《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

[25]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6]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27]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216页。

[28]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157页。

[29]张玉敏:《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转引自刘悦:《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30]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31]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51页。

[32]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33]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24页。

[3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339页。

[35]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371页。

[3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340页;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7页。(www.xing528.com)

[37]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372页。

[38]刘悦:《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3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216页。

[40]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4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6页。

[42]徐涤宇译注:《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页。

[43]齐云译:《巴西新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44]林纪东等编纂:《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修订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修订版。

[45]杨波:《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页。

[46]杨波:《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6页。

[47]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48]刘悦:《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49]林纪东等编纂:《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修订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311页。

[50]刘悦:《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51]杨波:《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载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52]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5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4页。

[54]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55]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374~375页。

[56]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57]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58]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59]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99页。

[60]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61]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62]谈婷:《在我国设立继承法归扣制度的立法探讨》,载《北京城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6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0页。

[64]周东平主编:《中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页。

[65]周东平主编:《中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2页。

[66]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9页。

[67]潘维和:《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湾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359页。

[68]潘维和:《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湾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565~570页。

[69]潘维和:《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湾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565~570页。

[70]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71]王翔:《对我国应否建立归扣制度的商榷》,载《石子河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72]沈星:《也谈归扣制度》,载《学术论坛》2008年第1期。

[73]王翔:《对我国应否建立归扣制度的商榷》,载《石子河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74]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7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页。

[7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

[77]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78]胡雅妮:《论我国继承法采纳归扣制度的必要性》,载《德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79]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80]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页。

[81]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82]朱犁:《特留份制度研究》,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519页。

[8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84]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85]王翔:《对我国应否建立归扣制度的商榷》,载《石子河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86]转引自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87]吴国平:《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

[88]张平华、刘耀东:《遗产分割中归扣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89]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90]胡雅妮:《论我国继承法采纳归扣制度的必要性》,载《德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91]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4页。

[9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93]谈婷:《在我国设立继承法归扣制度的立法探讨》,载《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94]谈婷:《在我国设立继承法归扣制度的立法探讨》,载《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9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96]蒙冬梅:《论我国继承法之遗产分割制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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