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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家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借鉴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上,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以及收益负担均归遗产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它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有效地防止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国外国家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借鉴

在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上,世界各主要国家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间接继承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继承制度

所谓直接继承,就是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制度,并进而创设了继承选择和遗产管理制度,规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继承选择权,即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示选择的,则依法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其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则其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如编制遗产清册、进行遗产管理等。[25]例如《日本民法典》第920条规定:“继承人表示单纯承认后,即无限地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922条规定:“继承人可以仅于因继承而得财产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与遗赠,而有保留地承认继承。”[26]这分别规定了无限责任继承和有限责任继承制度。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93条、第795条和第784条的规定,继承人如果要取得有限责任继承资格,应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遗产清册。放弃继承不得以推定方式为之。放弃继承应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登记。[27]继承选择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可以使遗产债权人清楚地知道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并阻遏继承人恶意隐匿、侵吞、转移、非法处分、挥霍滥用遗产,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遗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果发现继承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建立遗产管理。例如《瑞士民法典》第594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理由担忧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且经请求既未得清偿,亦未得担保时,得在被继承人死亡后3个月内,请求官方清算。”[28]主管机关经审核认为有必要时即可指定专人对遗产进行管理。遗产管理建立后,继承人随即丧失遗产管理能力。这样,就确保遗产能够首先被用于清偿遗产债务。[29]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度

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之遗产不直接转归继承人,而由独立的遗产法人负责管理。遗产法人包括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以及收益负担均归遗产法人享有和承担。遗产法人在依法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和执行遗赠后,才能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依此制度,继承人不能直接接触和继承到遗产,且继承的是积极财产,不需要以其自己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它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有效地防止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但是,实行这一模式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对司法条件要求也很高。因此,在实行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都有专门的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民事法院)或者其他法定机构负责该项工作。(www.xing528.com)

(三)国外立法启示与我国立法模式之选择

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尽管两种制度的内容、价值和作用不同,但是它们也有很多共同点。第一,它们都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它们都规定了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使是实行无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也规定了继承人可以自主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第三,继承人享受放弃继承和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条件基本相同。体现在:(1)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或者有限责任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按无限责任继承原则处理;(2)继承人必须及时提交真实准确的遗产清册,或申请遗产管理,或申请官方清算,否则,同样也将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3)设有专门的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参与和监督。[30]

通过比较上述两种继承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外国对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同等重视,“平等保护”、“利益平衡”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间接继承比直接继承更具有合理性和保障性,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可以避免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对该制度我们是否采用“拿来主义”而直接采用呢?笔者认为需慎重考虑。因为我国目前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用的是直接继承制度,它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继承习惯,符合我国老百姓不太愿意让公权力来干预私权利的现实要求,且我国司法体制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如果采用间接继承,则司法成本过高,且短期内无法实现。盲目引进,就可能会“水土不服”。笔者主张应继续坚持直接继承制度,同时在修订法律时,可以将间接继承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吸收进来,如建立遗产管理制度、完善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等,以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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