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其死后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自由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保护并尊重公民基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遗嘱自由处分权,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的精神,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减少矛盾,避免财产纠纷。
遗嘱自由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选择遗嘱处分财产的自由。公民有自主选择和决定是否采用以及何时采用遗嘱形式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自由权利。
2.选择遗嘱形式的自由。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遗嘱设立方式选择遗嘱形式。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法律都应当承认并保障其效力。(www.xing528.com)
3.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有自由确定所立遗嘱内容的权利,即公民既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指定将来给其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既可以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财产权利,也可以为其设定一定的义务和条件。
4.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设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也赋予自然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在其死亡前依法随时随意予以变更或撤销,无需任何事由,也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这同样也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意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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