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章专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内容主要涉及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法定继承适用的具体情形、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权、遗产分配原则、遗产酌给、胎儿继承份额的处理等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的;
2.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www.xing528.com)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从总体上说,凡是公民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遗嘱处分遗产的,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我国的法定继承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目前采用的是“亲等继承制”,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重的原则。[1]立法上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即经济依赖程度)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份额,且严格限定在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范围之内。[2]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法定继承分为二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代位继承条件下,代位继承人实际上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待。我国《继承法》确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与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依据基本一致,它贯彻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符合我国继承法立法当时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关系的实际状况的。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有二个主要特点:一是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规定比较严格,即继承人范围只限二亲等以内,且继承顺序只有二个。具体而言,如果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基本上属于一亲等亲属(配偶、代位继承人除外),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二亲等亲属;二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独创,实际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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