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从世界各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都采用归国家所有的做法,明确规定该遗产归属于国家(国库)所有,但对国家接受遗产的身份或地位,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继承权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当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时,国家是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接受该遗产并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规定了国库的法定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既无血亲,也无同性生活伴侣,也无配偶的,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隶属的邦的国库是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隶属于两个以上的邦的,其中每一个邦的国库有资格按等份继承。”“被继承人为不隶属于任何邦的德国人的,帝国国库是法定继承人。”法国、瑞士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先占权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当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时,国家有优先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这种立法例实际上是将遗产看作无主财产,国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国家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人。保加利亚、英国、日本等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例。但日本民法将这种遗产视为法人团体,不以国库为继承人。《日本民法典》第951条规定:“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继承财产为法人。”第952条规定:“家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须为继承财产选任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对于无人主张权利而又无法处分的剩余遗产,则归属国库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我国《继承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是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但在适用时必须区别被继承人生前的身份,并根据身份来确定遗产的归属。被继承人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等城镇居民的,该遗产归属于国家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的,则该遗产归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时,首先,用来支付必要的丧葬费,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其次,对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可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的规定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分别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其遗产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乡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应归死者原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死亡后,其遗产经过公告仍无人继承的,也依上述原则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注释】
[1]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01页。
[2]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9条。(www.xing528.com)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4条。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
[6]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398页。
[7]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8]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28页。
[9]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页。
[10]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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