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称为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人。在主体范围上,它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具体包括:
(一)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这种人享有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扶养人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二是被扶养人年老多病,身有残疾等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第二,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包括没有受他人扶养,从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是被扶养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根本原因。第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上述三个条件是否成立均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状况为准,而不是以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或者遗产实际分割或者诉讼时的状况依据,也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状况为依据。如果有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已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有了生活来源的,则不享有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www.xing528.com)
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包括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了较多的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一般性的往来、临时性的照顾或者偶尔提供经济扶助以及经济扶助数额不大的,不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这里的所谓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继承关系中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不是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均参加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不能参加继承的。但是,如果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有符合上述条件者,则可以作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这并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分给适当遗产的特别条件,即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特别扶养关系。
当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提出取得遗产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