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它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财产义务。根据概括继承原则,当继承人表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同时要承受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财产义务,即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也称为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民事债务,具体包括:第一,被继承人生前依照国家税法应缴纳的税款。第二,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之债发生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给付劳务费等。第三,被继承人生前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第四,被继承人生前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务。第五,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如合伙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
(二)遗产债务与相关债务的界限
在确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时,要注意划清遗产债务与其他相关债务的界限:(www.xing528.com)
1.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主要有两种:第一,被继承人与他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如合伙企业债务;第二,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对这类债务,当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而不能简单地按债务继承来处理。应当由被继承人偿还的部分,可列入其生前个人债务范围之中。
2.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由于继承人的原因而形成的债务。由于继承人原因而形成的债务有:第一,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如结婚、建房购房、出国留学等)而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实际上是继承人个人的债务;第二,被继承人生前由于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视为继承人所欠的赡养费,纳入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5]
3.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等费用。继承费用是因遗产的管理、分割和执行遗嘱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费用实际上属于遗产本身的变化,应当首先直接从遗产中支付。它是遗产本身价值的正常减损或消耗,不能纳入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之中。对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有过失的继承人负担,不能从遗产中支付。而丧葬费是处理死者后事的必要花费,它既不能列入继承费用,也不能列入遗产债务,而应作为继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由继承人负担。至于遗产管理费用、公告催告费、遗产争议的诉讼费等等,也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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