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遗产分割: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的处理

遗产分割: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的处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汽车、电脑、经营性用房等物,可采取折价、作价补偿,共有或者分割价款等办法处理,不损坏遗产的价值,以充分发挥遗产的作用,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需要。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各继承人不需要或不要该遗产时,可以将该遗产变卖,所得变价款由各继承人依应继份额之比例进行分割。

遗产分割: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的处理

继承是一种财产取得方式。在法律上,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财产(即遗产)即处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过渡性。遗产的分割正是结束这种临时共有状态,将遗产转化为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过程。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是指继承人之间按应继份额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为数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各继承人要取得自己应继承的具体遗产,就需要对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分割后,其共有关系消灭,遗产归各继承人所有。它是遗产继承权的最终实现。

遗产分割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已成为形成权,即对该遗产具有分割请求权。继承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他人不得拒绝。若通过自愿协商不成,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分割遗产。

2.有利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各自的需要与特点,将生产资料尽量分配给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继承人,对生活资料则尽量分给有此特殊需要的继承人。取得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继承人所得遗产价值超出其应继份额时,应给其他继承人以合理的补偿。

3.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由其母亲代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4.物尽其用原则。对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汽车电脑、经营性用房等物,可采取折价、作价补偿,共有或者分割价款等办法处理,不损坏遗产的价值,以充分发挥遗产的作用,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需要。

(二)遗产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继份额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份额。

2.作价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如果该遗产的价值超过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时,应将多得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www.xing528.com)

3.变价分割。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各继承人不需要或不要该遗产时,可以将该遗产变卖,所得变价款由各继承人依应继份额之比例进行分割。

4.保留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时,或者继承人基于生产或生活目的,经过协商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态的,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享有共有权。保留共有后,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共有关系已经变成普通的财产按份共有关系,其共有份额按应继份的比例确定。

继承人或人民法院在处理遗产分割问题时,应根据遗产的性能、种类、数量、存在状况和继承人间的亲疏程度,选择合理的分割方法。

(三)遗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实际状态为依据确定遗产范围。由于被继承人死亡与遗产的析出和分割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与配偶或他人的共有财产有可能会继续增加,但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要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不论何时从共有财产中分离遗产,都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共有的终止时间,并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实际状态来确定遗产的范围。在从共有财产中析出配偶或他人的财产时,不能将继承开始后配偶或他人取得的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2.要将被继承人遗产从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遗产,都只限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在共有财产之中,必须将其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而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保护妻子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带产改嫁。对于有的男女结婚不久,一方突然死亡的,应肯定生存一方有继承权。但在具体分割遗产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死者的继承人的各种情况,如死者父母已没有劳动能力,仅靠死者供养的,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多分一些,以利于死者父母今后的生活需要。对于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经济上互相独立,现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不宜简单地采取夫妻各自一半的办法来进行。应该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出一半归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财产以及死者在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作为死者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死者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也应先分出全体家庭成员的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财产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包括合伙财产,也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份额,再行继承。

3.要按照程序进行遗产分割。遗产分割的基本程序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管;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共有等方法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分割的结果是使遗产转归各继承人所有,完成了遗产继承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步骤。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继承开始后由于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存折密码而无法取出被继承人存款的情况,即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将银行储蓄存折的密码告知继承人,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凭存折和死者身份证到银行提取存款时,遭到银行拒绝。对于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遗产的合法占有人应依照什么程序向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交付所占有的遗产,目前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存款人在存款时设置密码是为了存款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这同时也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合同约定而对存款人应承担的一种特殊义务。在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存折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存款时,因继承人不知密码,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与存款人的约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而拒绝兑现,这是正当的。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先获取有效的继承权证明后,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张权利。因此继承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张权利时首先必须证明其具有继承权。金融机构作为合法占有遗产的人,不论存款权利的主张者能够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亲属关系,在没有见到权利主张者提供有效的继承权证明(如继承权公证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之前,它有权拒绝向其交付以存款形式表现的遗产。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实际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该《通知》明确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该《通知》中还分别附有《存款查询函》、《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委托书》的具体格式。这一《通知》的出台,对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以及被继承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等合法权益,保障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以银行存款形式表现的遗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