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它始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前的继承以法定继承为主,以遗嘱继承为辅。到了十二铜表法时期,遗嘱自由取代了法定继承而成为继承法的首要原则。但十二铜表法对遗嘱自由仍有一定的限制,被继承人得以遗嘱而自由处分的财产仅限于家畜、装饰、农具以及与个人有关的财产,与氏族全体利益有关的财产则被禁止以遗嘱的方式加以处分。[7]至古罗马共和国末年,开始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遗嘱人如不给其扶养的亲属留下一定的遗产,遗嘱人的近亲属得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回复应继份。[8]这一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所接受。当代的法国、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有关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编“继承法”第5章专章规定“特留份”制度。[9]《瑞士民法典》第470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有直系卑血亲、父母或配偶为继承人的,其对继承人特留份范围以外的财产有遗嘱处分权。”该法第471条规定:“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如下:(1)直系卑血亲各为其法定继承权的3/4;(2)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3)尚生存的配偶,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10]立法意图均在于限制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任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特留份又称为保留份、必继份、特留财产,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www.xing528.com)
关于特留份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概括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继承权说。此说认为,特留份是遗产的一部分,非继承人不得享有。特留份的性质仍为法定继承份,特留份权利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定的继承权。法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采此学说。二是债权说。此说认为,特留份是特留份权人对继承人的请求权,特留份权属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德国立法采此学说。三是折中说。此说为晚期罗马法主义。该说认为特留份权是对于继承人之债权,类似于德国立法例;非继承人不得付与特留份,类似于法国立法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