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设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法律也赋予自然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同样也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意志的尊重。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部分内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变更的内容包括:第一,继承人的增加或减少;第二,遗产分配数额的增加或减少。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与遗嘱的订立一样,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更不能委托他人于其死后代为变更或撤销。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一)明示方式
遗嘱人以明确的、直接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原立遗嘱,为明示方式。
1.发表声明。发表声明是遗嘱人直接提出声明,变更原遗嘱的某一部分内容或撤销原遗嘱。
2.制作新遗嘱。制作新遗嘱是遗嘱人在新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并用新遗嘱取而代之。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立的遗嘱应视为对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应当注意的是,不论直接发表声明还是再立新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律对遗嘱在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四个方面的要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变更或撤销的是公证遗嘱,则新遗嘱必须重新办理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在自书遗嘱中,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增删、涂改不属于遗嘱的撤销,但是遗嘱人必须在增删、涂改处注明时间并签名。否则,增删或者涂改的内容应为无效。
(二)推定方式
遗嘱人未以明确、直接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的意思,为推定方式。
1.遗嘱人前后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虽然后立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或撤销前面所立的遗嘱,但可推定遗嘱人用后面的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前面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立遗嘱后所为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推定该行为为对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所拥有的专业图书资料指定给其继承人继承,但在其立遗嘱之后又将该批图书资料捐献给某大学图书馆。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就应认定为已被遗嘱人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者在遗书中写明废除遗嘱的意思表示,应推定为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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