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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承认与禁止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共同指定由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遗嘱必须在全体遗嘱人都死亡后才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共同遗嘱人一般不可能同时死亡。德国对夫妻共同遗嘱在立法上予以承认。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文禁止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在继承法实施前,司法实践对于共同遗嘱一般是承认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内容合法。继承法颁布后,学者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仍有不同的看法。

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承认与禁止情况分析

(一)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或共有的财产的遗嘱形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它以夫妻共同遗嘱为最常见,但不限于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等都可以订立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相互遗嘱,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在同一份遗嘱上相互写明对方是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第二,相关遗嘱,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的内容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例如夫妻共同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如果丈夫先于妻子死亡,则丈夫的全部遗产由妻子继承;如果妻子先于丈夫死亡,则妻子的遗产全部由丈夫继承。二是共同指定由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例如夫妻合立遗嘱,指定其子女为其遗产的继承人。如果丈夫死亡,则丈夫的全部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如果妻子死亡,则妻子的全部遗产也由其子女继承。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并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将遗产指定由第三人继承。例如夫妻合立遗嘱,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妻子先于丈夫死亡的,由丈夫继承妻子的遗产;丈夫死亡后,由其子女继承他们的遗产。丈夫死亡时亦同。这实际上是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

共同遗嘱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又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征。体现在:(www.xing528.com)

1.共同遗嘱是遗嘱人共同的法律行为。只有共同遗嘱人都有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共同遗嘱才能成立。而单独遗嘱只要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2.共同遗嘱对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受对方制约。由于共同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且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关联性,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互为条件的。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发生变更或撤回时,对方的遗嘱内容也因此失去效力,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时,另一方就不得撤回遗嘱。因此,遗嘱的内容是相互制约的。而单独遗嘱的内容完全由遗嘱人一人决定,不存在遗嘱内容相互制约内容。

3.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共同遗嘱必须在全体遗嘱人都死亡后才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共同遗嘱人一般不可能同时死亡。夫妻一方死亡的,只有遗嘱中所涉及的该遗嘱人遗产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死亡另一方遗嘱人的遗产部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即只是遗嘱的部分内容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共同遗嘱中指定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时,遗产才能开始继承的,则只有当出现遗嘱指定的情形时,遗嘱才能发生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在单独遗嘱中,遗嘱人死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共同遗嘱的效力

在国外,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德国对夫妻共同遗嘱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德国民法典》第2265条规定:“共同遗嘱只能由配偶双方做成。”如果立遗嘱人不是配偶双方而只是异性的未婚同居者,则他们不能立共同遗嘱。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文禁止共同遗嘱。《日本民法典》第975条规定:“遗嘱,不能由两人以上的人以同一证书订立。”《法国民法典》第96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都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也有些国家立法上既未予以承认,也未予以禁止。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在继承法实施前,司法实践对于共同遗嘱一般是承认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内容合法。继承法颁布后,学者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仍有不同的看法。在理论上有肯定说、有限制的肯定说(即主张肯定夫妻共同遗嘱)和否定说三种观点。[5]笔者赞成肯定说,具体理由将在下篇的第7章第4节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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