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能否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学者中一直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但多数学者持肯定观点。我们认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是确认自然人继承权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司法实践处理继承案件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团结,实现家庭职能,符合宪法精神和继承法的立法宗旨。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同一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杀害、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4.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才有权取得遗赠财产。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www.xing528.com)
继承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甚至对立起来。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全面、完整地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1条还规定: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5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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