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遗产范围采“遗产法定主义”,《继承法》第3条中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入包括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例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收入,自然人从事智力创作等所获得的收入,接受继承、赠与的财产和房租、利息、股息等非劳动收入等,都属于遗产范围,受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它包括公民的私有房屋(包括商品房、别墅等生活用房和厂房、店面等生产、经营用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各币种储蓄及家具、服装、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家用电器等用品。这属于公民的生活资料,是我国公民继承的主要遗产。
公民的林木是指公民在自己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果树、竹林等。牲畜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猪、马、牛、羊等。家禽是指公民自己喂养的鸡、鸭、鹅等。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是指公民个人合法收藏的古玩、字画、艺术品等。不论是否珍贵,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处分继承的文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死亡公民遗留的图书资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涉及国家有关机密的,应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除国家专有财产和依法只能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生产资料都可以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迅速,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在大陆和外国人在我国纷纷投资办厂,也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包括汽车、厂房、店面、设备、加工工具、各种原材料等,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六)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上述六类财产外,符合遗产四个法律特征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担保物权、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和互联网络中具有财产属性和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如通过购买获得的QQ吉祥号码、通过QQ账号购买的游戏装备、Q币、游戏币、积分[7])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的经营权,而且还可以通过承包合同,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承包经营权具有与特定的承包人不能分离的属性,不能继承。但其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是,现在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并且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当依法保护。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一)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能成为遗产。但如果发生因侵害被继承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而引起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二)与被继承人人身相关的债权、债务
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亲自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等属于履行标的为行为的债务。(www.xing528.com)
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
4.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三)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残废军人的抚恤费
这些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利,与公民的特定身份不可分离,在公民死亡时即行终止,不能由继承人继续领取。因此,这种财产权利继承人不能继承。但若属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死亡时尚存的部分,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四)国有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特定人死亡时,这些权利自动丧失,不能转让和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虽然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生前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由被继承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使用,但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作为遗产继承的。[8]
(六)付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这些费用是国家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界定遗产范围时还应注意,在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份额,不是遗产。死者生前已经灭失或者转移了所有权的财产,不得继承。而非法所得的财产和法律禁止公民所能拥有的财产,例如毒品,贪污、受贿所得钱财等,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注释】
[1]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6页。
[2]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581页。
[3]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82页。
[4]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01页。
[7]朱狄敏、阮啸:《完善虚拟物品继承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2月4日,第5版。
[8]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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