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产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古今中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时,都将继承问题规定在民法典有关编章中,也有的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在我国,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学者主张,继承法应与婚姻家庭法合并,与民法分立。若合并不成,也可以独立。我们认为,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继承法是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不论采用何种立法形式,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一样,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立法体例上,我们不赞成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合并,与民法分立的意见,而主张应纳入统一的民法典中规定。继承法所调整的财产继承关系尽管有自己的某些特点,但作为民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适用民法中有关的共同规定,例如关于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时效制度等规定。同时,继承法是实体法,它的有关规定,多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的有效条件、继承的时效等内容的规定,是不允许任何人任意变更的。
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一部以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单行法。继承法共分为5章37条。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几个部分。除此之外,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是目前为止我国最重要的有关继承法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它们的有关规定也直接适用于继承关系。(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国家机关发布的全部有关继承的批复、通知、复函等文件,它们都是继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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