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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及放弃:权利剥夺与自愿决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不是由继承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而继承权的放弃,是根据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作出的,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范围。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但人民法院已查明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应丧失继承权的,可直接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适用判决方式。继承权被确认丧失前遗产已被分割或者占有的,则继承权丧失者所得遗产应当交给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及放弃:权利剥夺与自愿决定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不是由继承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而继承权的放弃,是根据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作出的,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范围。

(二)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过失杀害和意外事件不在此列。第二,继承人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这种杀害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亲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唆或者辅助他人实施杀害行为,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均在所不问,都要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里的杀害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又包括伤害人。

应当指出的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被继承人死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对故意杀害作扩大解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的一种方式,则可依照《继承法》的第7条第3款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早在罗马法和日耳曼的法律中,就有“染血之手不得取得遗产”的规定。当代世界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应当剥夺其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构成这一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第二,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即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争夺遗产”这一特定故意,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构成该行为。另外,过失也不构成该行为。例如甲乙两兄弟为分家问题大打出手,哥哥甲将弟弟乙伤害致死,应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剥夺其继承乙的遗产的继承权,但不能剥夺甲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生前处于生活极端困难的境地。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情节轻重,也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该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构成这一行为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无力尽扶养义务的,不构成遗弃。被扶养人不需要扶养,或被扶养人虽需扶养但拒绝接受扶养的,扶养人即继承人也不构成遗弃。遗弃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例如父母将刚刚出生的婴儿丢弃于医院、公园、马路上;子女对其年老体衰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均构成遗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与遗弃不同的是,虐待被继承人须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对于虐待时间较长,次数频繁,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但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平时生活上不够关心,偶尔有打骂或者吵架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www.xing528.com)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后来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予以毁灭的行为。这三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多得遗产,不仅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而且也直接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三)丧失继承权的确认

丧失继承权是国家依法剥夺自然人继承权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确认。

根据《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因此,有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的国家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在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但人民法院已查明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应丧失继承权的,可直接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适用判决方式。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溯及于继承开始。继承权被确认丧失前遗产已被分割或者占有的,则继承权丧失者所得遗产应当交给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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