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照财产继承的方式,可以将继承划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大类。这是各国民法典对财产继承所作出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继承法也采用这种分类方法。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我国公民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它只有在无遗嘱继承的条件下才能发生。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它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对遗产的应继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
(二)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根据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定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三种。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而取得遗产。例如子女继承已去世的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妻子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等,都是基于自己处于子女或者妻子的固有继承地位和第一继承顺序而进行的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死去的父亲或者母亲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例如被继承人甲有妻子乙、儿子丙和孙子丁。甲、丙因车祸而先后死亡。被继承人甲的遗产应由甲的继承人乙和转继承人(即丙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转继承的范围不限于被继承人之子丙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是继承人丙的继承人,例如丙的妻子、子女等等。
(三)限定继承与不限定继承
按照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来划分,可以将继承划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依此原则,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原则上不负偿还责任。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实际上就是承担债务上的无限连带责任。
(四)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按照继承的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财产权。目前,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单纯的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是指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地位,例如官职、爵位、家长身份等。在这种财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居于主导地位,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和思想观念的交流与融合,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这种继承,只有个别国家还保留。(www.xing528.com)
祭祀继承是指承奉祖先祭祀的继承。有了祭祀祖先的继承,就能继承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曾经盛行一时的宗祧继承制度,就是集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为一体的继承制度。财产继承必须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只有祭祀祖先后,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这种制度在1926年中国国民革命时期《关于妇女解放运动决议案》中就已被明文废止。[1]
(五)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按照参加遗产分配的继承人的人数不同,可以将继承划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数个继承人依法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一人,由其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在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绝大多数为共同继承。
(六)均等份额继承与不均等份额继承
按照继承遗产的数额不同,可以将继承划分为均等继承和不均等继承。
均等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即每个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均等。不均等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均分遗产。即每个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均等。在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时期的宗祧继承,采用的就是嫡长子优先继承制。在一个家庭中,长子继承主要遗产,次子以下者继承某些遗产。其中,女子的继承权被无情剥夺了。只有在男性没有后代时,女子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实质上是不均等份额继承。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在继承法上采用的是同一顺序血亲属继承人均等继承的办法。但对配偶的继承份额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按照配偶参与继承顺序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继承份额,此为不均等继承。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另一种是配偶参加某一继承顺序,则与该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份额均等。此为均等继承。我国就是采用这种立法例。
(七)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按照继承人范围的大小和继承财产的数额有无限制不同,可以将财产继承划分为有限制继承和无限制继承。
有限制继承是指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有一定限制的继承。从世界各国民法规定来看,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且有逐步缩小的趋势。一般都限制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等人的范围内。至于在财产继承的数额方面,现代世界各国民法典一般都未加以限制,而是辅之以征收遗产税加以调节和间接限制。
无限制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按照亲属关系可以无穷尽地寻找继承人。凡是有亲属关系可寻的,都有继承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29条规定了第一顺序至第五顺序和更远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把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所有生存者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它采用的是“亲属无限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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