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恤刑的地域范围,恤刑次数最多的地方是京师

恤刑的地域范围,恤刑次数最多的地方是京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表中恤刑的地域范围统计看,针对京师所进行的恤刑次数最多。究其原因,首先与前述恤刑多因京师出现旱象而举行有关。故严格说来,真正的因遭受灾害而进行的恤刑主要是对京师之外的直省而进行。务使恤刑弭灾之意,不致羁迟也。[41]通过对清代地方因灾恤刑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从皇帝直接决定对地方进行恤刑,或是从地方奏报中央批准的规定,都可以看出是否可以因灾恤刑,以及在何种地域范围内进行恤刑,均由皇帝决定。

恤刑的地域范围,恤刑次数最多的地方是京师

从上表中恤刑的地域范围统计看,针对京师所进行的恤刑次数最多。如果对比针对全国范围的次数,则针对京师的恤刑次数占到了恤刑总数的85%。究其原因,首先与前述恤刑多因京师出现旱象而举行有关。当京师雨泽愆期,身在京城的皇帝自会有所感受,为感召上天,祈求降雨,采取包括恤刑在内的各种禳灾措施也是正常反应。其次由于认为雨泽不足是政事有所缺失所致,皇帝对政权的最高层,即京师开始清理刑狱也是最为简便,最为有效的形式,不仅能自己指挥与监督,同时还能对下级官吏的行政起到表率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清代的因灾恤刑集中于京师,并非因为京师的刑狱更加不公或积压严重,而是更多地出于政治考量,也更符合禳灾本身的仪式化特征。

针对京师之外的地区的恤刑数量也并不少,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因京师出现旱象或受灾而对全国范围进行恤刑;第二是对京师恤刑时,同时要求直隶也一体办理;第三是针对其他受灾省份(包括直隶)进行的恤刑。故严格说来,真正的因遭受灾害而进行的恤刑主要是对京师之外的直省而进行。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这类恤刑共21次,从雍正朝开始出现,至乾隆朝成为定制,涉及的省份包括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江苏、安徽、福建等九省。对比李向军制作的清代分省灾害年表,清代在1840年以前发生旱灾的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中,仅福建、陕西二省不在其列,而直隶、山东、甘肃则高居前三位。[32]

雍正朝的因灾恤刑中,有三次针对京师以外省份的情况,皆为皇帝在上谕中直接对封疆大吏提出要求,地方并无权力在灾时自行进行恤刑,或请求朝廷准予恤刑。至乾隆七年情况发生变化。当时京师雨泽稀少,直隶、山东、江南(江苏、安徽)三省亦发生旱灾,乾隆帝在要求刑部清理刑狱的同时,也准三省照例恤刑,并著为例,“嗣后各省如遇灾眚之年,著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33]乾隆帝在第二年另一份上谕中又称:

去岁春季京师雨泽稀少,朕虔诚祈祷,曾降旨将轻罪人犯分别减免,因推广于各省,如遇灾眚之年,著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又恐各省远近不同,请旨行文办理已不及时,因令该督抚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牵连待质,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一面量行减省,一面具摺奏闻。务使恤刑弭灾之意,不致羁迟也。[34]

据此,可以得知允许各省根据灾情报请批准恤刑的规则为:各省遇灾得请旨清理刑狱;徒、流等罪之减免处理须上报朝廷批准;笞、杖等罪的减免,以及所关押待质证人的释放或取保,可处理后再行奏报。上述两则上谕都被修纂入《大清律例》。在《户律》“检踏灾伤田粮”条附例中规定,“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而在《名例律》“常赦所不原”条的附例中规定:“直省地方偶遇雨泽愆期,应请治理刑狱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牵连待质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该督抚一面酌量分别减免省释,一面奏闻。”[35]

此后,各省因灾奏请恤刑之例虽不甚多,但亦见诸记载。[36]如乾隆八年山东巡抚因天旱请求恤刑,乾隆帝在上谕中就批示:“请行恤刑之典,朕已允行。其如何办理之处……如祈祷、省刑、借种、抚恤等事,有应行速办者,即一面办理,一面奏闻。”[37]又如乾隆十年,山西巡抚以太原等二十三州县雨泽愆期,请求清理刑狱,将轻罪罪犯减等发落。[38](www.xing528.com)

也有奏请为皇帝驳回的情况。如乾隆八年,江苏巡抚陈大受奏称海州等地受灾,已经向刑部咨文请求减刑,但由于受灾较重,又请求将减刑期限确定为当年九月一日始,至次年麦熟后停止。乾隆帝对此颇不以为然,认为:

海州既已成灾而始清刑狱,是为时已迟。且明示以麦熟为期,则小民无知,以为此半年之间可以触法抵禁,肆行无忌,是诱民为非也。陈大受所见甚为卑谬。[39]

此例中,陈大受其实并没有理解因灾恤刑只是临时性的禳灾措施,而非长期性的救灾措施,故其请求为乾隆帝驳回并非意外。

当然,在允许各地请旨恤刑后,朝廷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直接降旨要求灾区各省进行恤刑。如乾隆二十四年,乾隆帝就指示甘肃巡抚在灾区清理刑狱。[40]乾隆四十三年,河南开封等五府受灾后,乾隆帝先是降旨对灾区五府恤刑,后又以其余各府亦有雨泽稀少情形,且“同在一省之中,恩宜遍逮”为由,要求河南全省清理刑狱。[41]

通过对清代地方因灾恤刑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从皇帝直接决定对地方进行恤刑,或是从地方奏报中央批准的规定,都可以看出是否可以因灾恤刑,以及在何种地域范围内进行恤刑,均由皇帝决定。正如救灾放赈被视为是皇帝对灾民的恩典一样,因灾恤刑同样也是施恩的表现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