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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原因之一:旱象是主要原因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表可见,因灾恤刑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受旱,在文献中多以“雨泽稀少”、“雨泽愆期”、“未得透雨”、“天气亢旱”、“雪泽稀少”、“未得雪泽”等语词描述。并且,这些旱象大多为京师情形,即清代因灾恤刑多为因京师少雨呈现旱象而进行。乾隆帝曾在一份上谕中批驳江苏巡抚陈大受请求在灾区的恤刑:夫赦非善政,古人论之。清代部分因灾恤刑确实是在灾害已经发生,甚至是很严重的情形下进行的。

恤刑原因之一:旱象是主要原因

从上表可见,因灾恤刑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受旱,在文献中多以“雨泽稀少”、“雨泽愆期”、“未得透雨”、“天气亢旱”、“雪泽稀少”、“未得雪泽”等语词描述。并且,这些旱象大多为京师情形,即清代因灾恤刑多为因京师少雨呈现旱象而进行。这就是说所谓“因灾恤刑”中的“灾”,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存在成为“灾”的可能性,而实际的“灾”并没有发生。乾隆帝曾在一份上谕中批驳江苏巡抚陈大受请求在灾区的恤刑:

夫赦非善政,古人论之。朕从前所降谕旨,原为地方偶有水旱,间修省刑之典,亦感召天和之一端,非谓灾伤之地,即应一例赦罪也。今海州既已成灾,而始清刑狱,是为时已迟。[23]

从乾隆帝的看法中当可知恤刑作为一种禳灾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将灾害消除在萌芽阶段,而若灾害已经发生,则此时更重要的工作是救灾而非禳灾了。

当然,这也非绝对情况。清代部分因灾恤刑确实是在灾害已经发生,甚至是很严重的情形下进行的。如乾隆二十四年在甘肃受灾并已进行赈济后,皇帝批准了巡抚吴达善的恤刑请求:“至清理刑狱,亦祈求雨泽之一端。该省各州县所有杖徒以下罪犯,或应释放,或应减等,著传谕吴达善,令其督率各属分别办理。”[24]又如光绪四年的丁戊奇荒中,曾诏准受灾各省恤刑:“上年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亢旱成灾,冬雪亦未深透……省刑为荒政之要,著山西河南陕西各巡抚,矜慎庶狱,以期感召祥和。”[25]然而亦可看出,恤刑始终与感召天和,禳灾求雨的目的相联系。

清代同样存在数量极少的水灾时的恤刑。如乾隆七年江苏、安徽水灾,乾隆帝在上谕中称:

今年上下两江被水情形,非常年可比……今又思周礼荒政载有缓刑之条,是举行矜恤之典,亦感召和气之一端。现在江苏、安徽两省秋审人犯中有情有可原,当在矜疑之列者;或多年缓决,不至正法,久系囹圄者,皆应减等完结,以示因灾恤刑之意。[26](www.xing528.com)

嘉庆六年京师及直隶永定河水灾中,嘉庆帝也认为:

向来偶遇雨泽愆期,清理庶狱以冀感召和甘。因思旱潦同一灾祲,此次雨水连绵,居民屋宇多有淹浸,而囹圄之中,蒸湿尤甚,殊堪悯恻。[27]

故要求刑部清理刑狱。此时的恤刑或不能以阴阳五行说解释,但从上谕中仍可看出君主希望通过恤刑感召上天,从而消灾除害。

虽然因灾恤刑在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冤狱、促使案件迅速完结、减轻刑罚等作用,但从根本目的而言,其主要仍是一种禳灾手段,一种政治性的策略,亦为汉代以来基于阴阳五行及灾异观念下恤刑传统的延续,其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刑罚是否公平得当,而是因刑狱可能存有冤滞而导致的灾害。当然,亦不能排除皇帝有借机实现其他效果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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