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人看来,只要采取了特定的禳灾措施,就能够结束灾害,或至少能减轻灾害造成的影响。这一认识,与天人感应下的月令政治及灾异思想密切相关。以下以月令政治及灾异思想影响最盛的汉代为例进行简要说明。笔者认为,以汉代的恤刑制度观之,其与月令的规定及天人感应的灾异思想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恤刑是二者的产物。虽然后代的恤刑或已逐渐脱离月令政治,但不可忽视这一制度产生的重要源头乃是月令。离开月令以及灾异思想去讨论恤刑,是无法从根本上理解恤刑的产生原因的,更无法解释因灾恤刑。
(一)月令与灾异的关系
先秦至秦汉时期,月令对于政治活动及民众生产、生活影响重大。在时人看来,如果不遵照月令行事,则会导致灾异的产生。
《礼记·月令》中,对于一年中各个月应行之活动以及违反会导致的后果俱有记载,不行月令的重要后果之一,便是导致自然灾害的产生。如“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行夏令,则国乃大旱”;“孟夏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滋”;“仲夏行冬令,则雹冻伤谷……行春令,则五谷晚熟,百螣时起,其国乃饥”;“季夏……行秋令则丘隰水潦,禾稼不熟”;“孟秋……行春令,则其国乃旱,阳气复还,五谷无实”;“仲秋……行夏令,则其国乃旱”;“季秋行夏令,则其国大水”;“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吕氏春秋》之《十二纪》及《淮南子·时则训》中,亦有类似记载。
(二)月令与恤刑
在《礼记·月令》中对于恤刑也有相应要求。如“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这里即包括了录囚、恤囚、省刑等恤刑的内容。
杨振红在《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一文中梳理了汉代的政治行为与月令的对应关系,认为春季省刑罚成为通行做法,如景帝后元年三月赦天下,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元朔元年三月、三年三月、六年二月赦天下等;而文帝时起也在四月开始实施孟夏月令,有诸如除盗铸钱令、赦天下之措施。[3]元帝时,更明确下诏要求春季宽大省刑。[4]
而根据邬文玲的研究,两汉时期一百四十多次大赦都集中在一月至六月,即春、夏两季,而仅有的四次例外中的三次大赦,是因新皇在秋季登基而进行。相对应的则是多在秋、冬颁布的减刑、赎刑,这或与狱讼在此二季进行有关。由此可见月令对于汉代恤刑的影响。[5]
东汉和帝时,“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司徒鲁恭遂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此后邓太后要求公卿议论,鲁恭又称:“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谷价常贵,人不宁安。”[6]由此事亦可见东汉时大臣对于月令政治下狱讼季节安排的维护。
明清时期的热审之制,也可视为对孟夏月令“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实践,可见月令对赦宥的影响一直延续到近代。
除热审之外,清代亦有仿月令行赦之事。乾隆二十八年二月,乾隆帝在南巡时曾颁布上谕称:
朕稽古省方,乘春布令。而清理庶狱,矜恤尤深,用沛德音,式昭庆典。所有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军流以下人犯,俱着加恩减等发落。凡亲民之吏,其谆切诰诫,俾知改过自新,共享太平之福。[7]
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乾隆帝南巡时又颁布上谕:
朕銮辂时巡,乘春行庆,而清理庶狱,矜恤尤深,用沛德音,式敷恺泽。所有江苏、安徽、浙江三省恩诏后,军流以下人犯俱着加恩各予减等发落,用昭肆眚施恩至意。[8]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南巡的乾隆帝亦再次赦免江南囚徒:
朕清跸巡方,顺时行庆,而矜恤庶狱,廑念尤深,宜沛德音,用敷恺泽。所有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军流以下人犯,俱著加恩各予减等发落,用昭肆眚施惠至意。[9](www.xing528.com)
(三)灾异思想与恤刑
如前文所述,在汉代人的观念中,灾害与因政事失德而引起的上天降祸密切相关,是阴阳五行失调在人间的符应,故在灾害发生后,君主往往检讨行政及行为过失,并通过修德修政来应对。这些特定的仪式性的行为虽然并不直接与救灾相关,但在特定的信仰之下,仍可成为人们在灾荒时的心理寄托,增强消灾除祸的信念。况且就录囚、省刑本身而言,在司法中也确能起到纠偏纠错的实际效果。
考察汉之前的文献,赦宥之事并不少见,且在《周礼》的“荒政十二”中就有“缓刑”一条,但因灾恤刑在实践中的频繁使用,应当说是从汉代开始的。尤其在西汉元帝之后,因灾恤刑更频繁地出现。
(永光二年)夏六月,诏曰:间者连年不收,四方咸困。元元之民,劳于耕耘,又亡成功,困于饥馑,亡以相救。朕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有其刑,甚自伤焉。其赦天下。[10]
(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诏曰: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11]
(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已下皆免遣。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还宫而澍雨。[12]
(阳嘉三年)五月戊戌,制诏曰:……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朕甚愍之。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13]
除去赦免外,录囚活动也是因灾恤刑的一部分。东汉时期的录囚活动不少就与灾害有关,如:
和帝永元六年秋,京都旱。时,雒阳有冤囚,和帝幸雒阳寺,录囚徒,理冤囚,收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澍雨降。[14]
(安帝永初)二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羸困舆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实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澍雨大降。[15]
(永建三年)六月,旱。遣使者录囚徒,理轻系。[16]
(兴平元年)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17]
汉代之后,因灾恤刑也一直是赦宥的主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原因。如据陈俊强的统计,隋唐两代共457次恩赦中,因灾害者共84次,占18.4%,为所占比例最高的赦宥原因。[18]
因灾赦宥中还值得注意的是,引起赦宥的灾害除去日食和地震之外,主要为旱灾,而通常对农作物影响很大的洪涝灾害则几乎不在赦宥因由之列。之所以在旱时禳灾恤刑,而不是在多雨之时进行,究其原因,仍与阴阳五行说有关。刑狱为金,刑狱冤滞则金气毁,而金又生水,故若刑狱冤滞就会导致少雨。在旱灾之时恤刑,目的就在于理顺刑狱,使阴阳调和、四时合序,从而天降甘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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