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灾荒中京控的各种理由来看,无疑都可以引起朝廷的重视,但是千里迢迢进京告状并非易事,控告者的权利是否确实遭受了极大的损害,致使他们必须如此,还是有其他什么原因?根据李典蓉的研究,“京控之所以越来越普遍,除了官吏本身的腐败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通过京控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毕竟路费的开销有限,衙门的需索无穷”。[104]即在普通诉讼中差役、书吏贪得无厌地向原告索要钱财,避免这笔开支是选择进京控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普通伸冤型京控的情形,那么灾荒中的京控呢?李典蓉分析了一个仅仅因为怀疑三十四文钱被私吞而控告州书克扣赈银的案子,认为“部分京控者可能是为了一申心中的不平之气”。[105]但其并未展开分析控告背后的实际缘由。以下笔者试将灾荒时期的京控案件进行分类来展开论述。
(一)所控属实或基本属实
呈控属实,自然表明被控者在灾赈事务中确有贪腐或过失行为,但这样的案件在灾荒时期的京控案件中并不多。在笔者收集的材料中,仅发现一例此类案例,这应当可以表明此种情况在灾荒时期的京控案件中是少见的。
道光二年,原任河南陈留县训导朱成勋遣子朱鉴堂赴京呈控知县赵锦堂给赈不实,道光帝派遣左都御史王鼎前往查办。经查,知县在办赈中虽无贪污情节,但在将赈银交由捕役分发时确有遗漏,且未亲往部分村庄查勘,也属渎职。最终,该知县被革职,并发往军台效力赎罪。[106]
在该案中,给赈不实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事实的,并且,该知县还有未亲往勘灾的渎职行为。就灾民而言,发放赈银不足关乎其利益,因而自然以给赈不实为由控告,至于勘灾是否亲往,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了。该案的原告为原任训导,故对赈济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较为熟悉,这恐怕也是能够成功控告的原因之一。
除完全属实以外,还有一类情形,即官吏并无被控告之情节,但有其他渎职、贪污事项;或其贪污、渎职情节与所控并不完全相符。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的一起京控案件就属于该类型。时据步军统领衙门奏,安徽凤阳民人张万青控告该县户书韩载扬“办理灾赈,于造报册内多加人口,及领银散赈,又减户拨给,从中侵蚀银一万余两”,乾隆帝认为若果如此,则“该地方官岂遂毫无见闻,竟任其狼藉若此。或系该县纵容胥役舞弊,事后分肥;或并串通奸蠹,藉端侵蚀,均未可定。不可不彻底根究,严示惩儆”,[107]随即要求两江总督萨载严查。七月,案件调查完毕,萨载奏称该官吏等实无侵蚀赈银通同分肥之事,惟查赈饥口内先存后故者一千三百四十四名口,散赈时未能查出扣除。乾隆帝随后在上谕中称:
今该署县沈宁仁将已故饥民混行开销赈项,因张万青赴京控告发审始行败露,否则必然侵冒……著传谕萨载饬令沈宁仁照未报扣除银米之数加十倍罚赔,并将该员即行革职,以示儆戒。[108]
就张万青控告事项而言,户书侵蚀赈银一万余两并不属实,应为道听途说,或妄加臆测。但之所以有此猜测,乃是由于官吏在审户中有多报人口的情节,此项控告经查属实。正如乾隆帝所言,若无控告之事,则侵蚀赈银将成必然。虽该案中,并无张万青出于何种动机而控告之记载,但毕竟控告基本属实,既维护了该地灾民的权利,也使贪官受到了惩罚。
(二)出于各种目的的不实控诉
在更多的案例中,京控者乃是出于报复、出气等目的对地方官吏等进行控诉。而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京控者难免会捏造案情,或将风闻之事当做真实事件,或将某些官吏的行为安放到其准备报复、出气的另一些官吏身上进行控诉。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有完整案情的案例几乎都属于这一类型。那么,这是否证明灾荒时期的京控案件几乎都属于挟私报复?在捏造案情的同时,是否也反映出其他一些情形?例如是否可能因地方官员官官相护,而使真相不得彰显,或者反映官员对于越级告诉的打压态度?[109]不可否认,这些情况可能都是存在的,但笔者无法作完全肯定性的结论。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清代中央政府对于官员贪腐行为的打击是不遗余力的,对灾赈中贪腐的打击尤甚,而救荒时期的京控案件大多为指控官吏贪污渎职,因而官府在查办中网开一面或者偏袒官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故从收集的案例中一面倒地判定民众所告不实应有较高可信度及代表性。
乾隆五十一年五月,都察院奏称湖北江陵县民人蒋鲁玉进京控诉该县书吏苏秉六等克扣赈项,舞弊侵吞。乾隆帝随即要求李侍尧等人迅速前往当地查办。[110]据蒋鲁玉供称,在上年遭遇水灾后,其身为应赈对象却并未领到赈济,且当地领赈情况混乱,很多户八口、十口,才赈济大口一口、小口一口。其在将军衙门上控后,案件被发回县审理,知县孔毓檀竟将同告者黄东怀、朱如标提拿枷责。其后他们又赴省城投告,道台将案件重新发回府县,县书吏怂恿知县严拿原告,三人不得已进京控告。李侍尧等钦差到江陵后,经过对书吏苏秉六、俞志昆等人以及知县孔毓檀的讯问,大致查清了实际情况,即孔知县是按照当地惯例进行赈银的发放,具体发放数额并非由书吏们所决定,蒋鲁玉为八分次贫,其应赈月数及发放数额并无克扣。如案件就此结束,则蒋鲁玉等人的控诉属于不实。但在审问中却又发现了新的情况,即苏秉六等人在查赈造册时向保正勒索银钱做盘费,共计勒索六十二两。据此,最终判定苏秉六等人被发往乌鲁木齐为奴;蒋鲁玉京控属实,无罪释放。[111]
严格说来,蒋鲁玉的呈控并不属实,苏书吏等是勒索银钱,而并非侵吞赈银,属于索贿或敲诈,与侵吞的贪污罪行有所区别。蒋鲁玉亦陈述其动机为“苏秉六等平日欺压乡民,本来恨他。又因散赈时不能按户遍给,疑是书吏们侵蚀”。[112]依其意,控告的原因仅仅是“疑”,并无任何证据,最终能查出书吏情弊,实属歪打正着。
从这一起京控案件中可以看出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所谓侵害源于对赈济制度的不满,或者说是想象发生了侵害,而由于书吏平时欺压乡里,故而在想象的侵权中将其设定成为加害者。
嘉庆六年八月,直隶东安县僧人演亮赴步军统领衙门控告该县教谕杜鹏远在查造赈册中需索舞弊,随后嘉庆帝要求署直隶总督的刑部左侍郎熊枚前往查办。经查,该县县书何文玉、快役周和、刘天锡、门斗刘文礼、李本发等人在下乡查赈中,向多个村庄需索钱文共计制钱五千五百文,并有漏写灾户、捏报冒写灾户、将一户分为两户等情节。按例,计赃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但熊枚认为何文玉于灾荒时需索,恶性大于平时,故应比照蠹役索诈贫民,致令卖男鬻女例发边近充军;而其余四人则从“分赃”例杖一百,徒三年。充军、杖、徒之先,于县内枷号三月,以示惩戒。教谕杜鹏远并无需索分赃事,但失察下属,革职。
而演亮京控之原因则是因为杜教谕及书役等人查赈后在某庄娘娘庙住宿时,演亮以扇拍打杜教谕背部,出言轻慢,杜教谕斥责,演亮又行顶撞,杜教谕即向该村牌头及村民告知演亮无礼,如不将其撵逐,则先查别村而后查该村,村民急于求赈,遂前往将演亮驱逐。演亮怀恨在心,即思控告泄忿。其赴各村庄探知有书役需索情节,即以此指为杜教谕所为,赴京告发。在处理完被告后,熊枚以演亮捏造控诉事出有因,应免治罪,但以其越诉处笞五十刑罚。[113]
从此案来看,演亮所控告之县教谕并无需索情节,仅因被告令人驱逐他而挟私报复。当然,与前案不同的是,演亮掌握了一些胥役需索的事实,并不仅仅是出于猜测和想象。并且,演亮并非赈济对象,需索亦非损害其权利,其控告动机仅仅是报复,没有维权之成分。
同样在嘉庆六年的直隶水灾中,还发生了另外一起京控案件。嘉庆七年二月,霸州已革生员张封控告知州顾臣宾隐匿赈济米石,侵吞肥己。据其供称,顾知州于赈灾中隐匿粮米八百石,与家人刘二、户书汪信美、快役赵国信等瓜分;又将淀神庙赈米四十余石,暗嘱仓书、斗级夜间分肥,被地方周大成撞见,分去米一石;又因隐匿之粮食不能粜卖,便将放粥银两侵吞,将隐匿之米煮粥冲抵;又向富户派捐煮粥高粱一千石,折钱入己;又不查办已经民人张毓秀所控的冒充穷民领赈五十余户之户书王际美;又不按照既定的领赈标准向原告家发放赈济。当原告与户书争论,赴州告状后,反被知州掌责,并革退生员,勒令其出具假冒赈米的甘结。[114]如控告属实,则顾知州罪莫大焉,然仅从原告所控之知州罪行来看,促使其最终京控的缘由,恐怕还是自家放赈未达标准,以及被掌责,革退生员这两条。
三月二十日,奉旨前往霸州的刑部尚书德瑛查明,张封所控皆属“子虚”。其案件事实为:张封之父、弟、子等大小七口,在霸州领赈,而张封及妻女大小四口,在保定儒学领取贫士之赈。第三次展赈时,张封父属极贫,可领赈米,而其弟为次贫,不得领赈。张封因而希图为其弟及次贫村民争取领赈,即至赈厂与户书张士平理论,称其办赈不公,并将张士平掌殴。此后,张封邀约村民吴可亮等赴顾知州办赈地大城求赈。时逢左都御史熊枚查赈至该处,即将张封交知州讯问。顾知州讯知张封殴打书吏之事,即以其阻挠赈厂,奏明总督、学政,革去其生员。张封被革后,心怀忿恨,意欲搜罗知州弊端,以图报复。其回忆曾见书吏等扛米回家,即怀疑书吏私分赈米,又听闻民人张毓秀控告户书苗士安浮开户口冒赈,后又息讼之事,随即赴京控告。经对顾知州进行调查,赈济发放皆按章办事,并无短少,实无侵吞之事。其余控告事项亦属捏造,并不属实。据此,将张封以“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发边远充军例”,发配边远充军。[115]
虽然张封为挟私捏控,但其控告中提及之张毓秀控告之事却又牵扯出另一宗案件。即家贫书吏苗士安向查灾之书吏王际美请托,多开户口,冒领两次赈粮,共计米九斗,银一两四钱七分。苗士安以监守自盗且系书吏知法犯法,处杖一百刑罚,冒赈银米照数追还。王际美减一等处以杖九十。而知州顾宾臣因未能查出苗士安冒赈事,交吏部议处。[116]知州及书吏被惩处,实为歪打正着。
道光年间的几个案例同样以证实京控者为诬告结案。道光三年,直隶大城县民人吕源控告署大城知县陈晋贪腐行为多项,如以小斗放赈,余五六百石米,皆转卖后入私囊;对于灾时抢夺富户的匪徒置之不问;不少受灾村庄皆未抚恤;查户时勒索乡民;不少户皆未得到应得粮米;煮赈并未散放等。道光帝随即要求查办。[117]后经直隶总督审理,此案“因署大城县知县陈晋将其掌责,心怀不甘,辄牵砌该署县侵蚀赈款重情胪列指告,经该督审属全虚”,“吕源著即从重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不准收赎,以示惩儆”。[118]
道光七年,江苏沭阳县生员吴春华控告该县知县,称上年灾后,县西各镇因门丁、书吏隐瞒,致使迟迟不得查勘,布政使所遣委员亦被书吏隐瞒,使县西各镇仍未得查勘。至藩司衙门控告后,至十月方勘查,并仍征收钱粮。后经地方查办该案,始知当地虽雨水较多,但未成灾,知县谭炳光两次亲往查勘,以其毗邻灾区,请求一并缓征钱粮。遂判定吴春华“所控各情全属虚诬,应革去文生,照律杖一百折责发落”,知县谭炳光、书吏张松年等皆无匿灾情弊,毋庸处分。[119]
道光十一年,江苏沛县民人唐儒恂控告该县户书刘步洲、任维城等冒报灾民书目,侵蚀赈银。据唐儒恂所控,刘步洲曾向其说有虚报灾户,冒赈银两之事,其当即劝说今后不可,不料此后刘仍任意冒报,其劝阻,被刘殴辱。又有生员朱道轩,在户书任维城家中捡得道光三年、四年冒销赈济清单。朱赴道台衙门呈告,未获办理。唐儒恂恐刘、任等人继续冒赈,故进京呈控。江苏省审办此案后奏称“唐儒恂所告虚诬,并究出捏写呈状主令控告之赵雪轩,分别首从,按律问拟军徒”。[120]
以上案例虽不能完整地概括清代灾赈中京控案件之事实,但从中亦可看出,清代灾荒时期民众赴京呈控之根本缘由,多因与地方官吏在赈济问题上存有矛盾,遂将小事闹大,或将道听途说之事捏造进行控告,目的更多的在于泄愤出气。控告中,想象的成分大于实际掌握的证据,这是与普通伸冤型京控的不同之处。京控更像是一种手段,一种维护自认为应享有权利的一种手段,一种以泄愤出气为目的的手段,一种自觉不自觉经过设计的手段。与同为表达诉求的闹赈相比,独自行动的京控,少了为民请命、追求和维护多数人之利益的意味。
需要稍加说明的是,虽然笔者此前论述皆在说明灾荒时期的京控大都为原告想象、夸大、捏造而成,颇有指摘原告之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清代救荒中,地方官吏同样存在大量贪腐行为,从前章之救荒中官吏的贪污论述即可看出,不能因此而对其有所偏袒。
闹赈与京控都可视为在灾荒之年,民众表达诉求的手段和方式。与一般民众静候官府救济不同,闹赈者与京控者或为民众利益,或为自身利益将诉求表达出来。而无论是闹赈,还是京控,本质上都是为官府所反对的。闹赈者与京控者,在采取这一方式之时,就已经背负了原罪,即使表达成功,诉求得到朝廷的认可和支持,他们也往往要受到各种处罚。在这里,实际反映了灾民与官府在对待救灾认识上的错位。灾民总是希望得到更多的救济,而不去考虑官府实际的救济制度与救济能力;官府则一味要求灾民安心接受朝廷赐予的恩典,不应有所妄求。实际上,在救灾中各级官吏的贪腐行为层出不穷,官府的公信力因而贬损,民众稍有不如意之处,便即怀疑官吏贪腐,亦质疑官府的灾赈制度本身存有不公。再者,民间诉求的表达渠道不畅,官府与民众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当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解决,从而导致闹赈与京控两种非常情形的发生。
闹赈与京控二者各有其特点。闹赈是集体行为,表现为民众与官府的直接对抗,是民众在灾年生活无着情形下的一种被迫的选择,希望通过这样极端的方式获得(官府发放或抢劫)生存所必需的粮食。而灾荒时期的京控则是个体行为,是个人出于各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更多赈济在内的一种主动行为。闹赈往往为争取大众利益,故而闹赈领导人会获得较好口碑。[121]而京控者则往往出于私心,借官府在灾赈中可能存在的腐败或不作为而进行控告,甚至不惜捏造案情。
闹赈与京控发生之后,官府都会试图从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对于闹赈,一般将严惩领导人,并根据具体情形不同,对于参与者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于京控,案件都将交由地方,或由朝廷直接派员审办,查清案件事实后,对于原、被告给予应得的处罚。作为在灾荒之年经常会发生的事件,这些处理方法已经形成固定模式,而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完善。从宏观的角度讲,对于闹赈和灾荒时期京控案件的处理,是救荒法律制度运作的重要方面。
【注释】
[1]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
[2]《大清律例》卷二十四,《刑律中·贼盗》,“白昼抢夺”条附例,见张荣铮等点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84页。
[3]《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二,乾隆十三年四月丙子。
[4]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6页。
[5](清)冒国柱:《亥子饥疫纪略》,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50页。
[6]《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庚戌。
[7]《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庚戌。
[8]《清宣宗实录》卷二百十一,道光十二年五月庚申。
[9]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2页。
[10]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1~283页。
[11]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江苏巡抚江阴桃花等镇保长欲借被旱缓征熟田漕米纠人闹县署著将各犯严加审讯》,《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10。
[12](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429页。
[13]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9页。
[14]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6页。
[15]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3页。
[16]《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七十二,道光二十二年五月乙卯。
[1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3页。
[18](清)魏禧:《救荒策》,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9](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20]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3页。
[21]《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七,乾隆十二年三月戊午。
[22]《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三,乾隆七年八月乙巳。
[23]《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一,乾隆九年七月癸卯。
[24]《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三,乾隆十六年六月。
[25]《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四,乾隆十三年五月己丑。
[26]《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六十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壬戌。
[27]《清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十六,道光十一年九月乙卯。
[28]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29]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页。
[30]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甘抚鄂昌著从重治罪张掖领赈闹争生员赵瑗等并查参该知府等》,《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461。
[31]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奏为丹徒县聚众告荒求缓漕粮酌拟坊获逞刁喜事实犯严究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1-06789。
[32](清)吴高增:《玉亭集》卷四,清乾隆刻本。
[33](清)吴高增:《玉亭集》卷十四,清乾隆刻本。
[34]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奏为丹徒县聚众告荒求缓漕粮酌拟坊获逞刁喜事实犯严究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1-06789。
[35]《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四,乾隆十三年五月己丑。
[36]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江苏巡抚江阴桃花等镇保长欲借被旱缓征熟田漕米纠人闹县署著将各犯严加审讯》,《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10。
[37]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甘抚鄂昌著从重治罪张掖领赈闹争生员赵瑗等并查参该知府等》,《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461。
[38]《清宣宗实录》卷二百十一,道光十二年五月庚申。
[39]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40](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1页。
[41]《大清律例》卷二十四,《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条附例,见张荣铮等点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84页。
[42](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页。
[43]《大清律例》卷二十四,《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条附例,见张荣铮等点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84页。
[44](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页。
[45](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页。
[46](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1页。
[47]《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恐吓取财”条附例,见张荣铮等点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10页。(www.xing528.com)
[48]《大清律例》卷十九,《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附例。
[49]《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四,乾隆十三年五月己丑。
[50]《大清律例》卷十九,《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附例,见张荣铮等点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51]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5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4页。
[53]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4页。
[54]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4页。
[55]《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七,乾隆十二年三月戊午。
[56]《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四,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壬戌。
[5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83页。
[58]《军机处档·月折包》N2435,转引自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198页。
[59]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页。
[60]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61]《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四,乾隆十三年五月癸巳。
[62]《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六,乾隆十三年六月丁卯。
[63]《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六,乾隆十三年六月丁卯。
[64]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江苏巡抚江阴桃花等镇保长欲借被旱缓征熟田漕米纠人闹县署著将各犯严加审讯》,《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10。
[65]《清宣宗实录》卷二百十一,道光十二年五月庚申。
[66]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3页。
[67](清)方观承辑:《赈纪》卷七《捐恤谕禁》,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13页。
[68]《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六十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壬戌。
[69]《清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十六,道光十一年九月乙卯。
[70]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甘抚鄂昌著从重治罪张掖领赈闹争生员赵瑗等并查参该知府等》,《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461。
[71][法]魏丕信:《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7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64页。
[73]《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六,乾隆十三年六月丁卯。
[74]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江苏巡抚江阴桃花等镇保长欲借被旱缓征熟田漕米纠人闹县署著将各犯严加审讯》,《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10。
[75]《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六十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壬戌。
[76]《清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十六,道光十一年九月乙卯。
[7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3页。
[78]《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七十四,乾隆十一年九月戊戌。
[79]《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二,乾隆十六年六月。
[80]《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一,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壬午。
[81](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82]《清稗类钞·吏治类》。
[83]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8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447页。
[85]《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二,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庚戌。
[86](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87]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奏为丹徒县聚众告荒求缓漕粮酌拟坊获逞刁喜事实犯严究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1-06789。
[88]《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一,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壬午。
[89]《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一,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壬午。
[90]《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一,乾隆九年七月癸卯。
[91]《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一,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壬午。
[92]《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三,乾隆十六年六月。
[93](清)冒国柱:《亥子饥疫纪略》,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50页。
[94]吴高增:《玉亭集》卷四,清乾隆刻本。
[95](清)王凤生:《荒政备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04~605页。
[96](清)王凤生:《荒政备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04~605页。
[97]彭凯翔:《清代以来的粮价——历史学的解释与再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98]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99]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178页。
[100]林乾在其《清代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定例》一文中认为,乾隆朝对群体性事件采高压政策,相关定例重刑化,整体遏制了聚众事件蔓延的势头,乾隆朝中叶以后,群体性事件出现衰减之势,这是新法制定带来的效果,同时也是综合为治的结果。见《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11年10月打印本,第351~357页。
[101]《清史稿·刑法志三》。
[102]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103]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9页。
[104]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页。
[105]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页。
[106]《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六,道光二年五月壬辰。
[107]《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八十二,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庚寅。
[108]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两江总督萨载户书韩振扬等侵蚀赈银案所办甚宽著十倍罚赔即行革职》,《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442。
[109]如李典蓉认为,清代法律先入为主认定京控之原告为有罪,官员为了压制上控,也不吝于处罚原告。见氏著《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84页。
[110]《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五十五,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己未。
[111]李典蓉在“‘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一文中有详细记述,载《法制史研究》2010年12月版,第十八期。
[112]“国立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一辑,第49页,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转引自李典蓉:“‘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载《法制史研究》2010年12月版,第十八期。
[113]该案案情等见(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350页。
[114](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
[115](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4~487页。
[116](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487页。
[117]《清宣宗实录》卷五十九,道光三年九月乙未。
[118]《清宣宗实录》卷六十一,道光三年十一月丁亥。
[119]《清宣宗实录》卷一百十四,道光七年二月乙酉。
[120]《清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五,道光十一年八月乙未。
[121]如顾尧年颇受民众同情,甚至以其为众请平籴而思,于土地祠祭祀。见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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