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冤型的京控,毫无疑问,其起因乃是因为受到不公判决,存有冤抑。那么灾荒中的举报型的京控是否如此?笔者以《清实录》等材料中的记载,制作了下表,梳理了救荒中京控的基本情况,以下将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论述。
表5-1 清代灾荒中的京控基本情况
〔2〕《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十八,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庚子。
〔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十三,乾隆四十二年十月辛酉。
续表
〔1〕《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八十二,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庚寅。
〔2〕《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二,乾隆四十六年十月癸酉。
〔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五十二,乾隆五十一年四月甲戌。
〔4〕《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五十五,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己未。
〔5〕《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十五,乾隆五十七年十月癸巳。
〔6〕《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七十六,乾隆六十年四月己丑。
〔7〕《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七十七,乾隆六十年四月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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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页。
〔2〕(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
〔3〕(清)庆桂等:《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
〔4〕《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三,嘉庆九年八月戊辰。
〔5〕《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三,嘉庆九年八月戊辰。
〔6〕《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五十八,嘉庆十一年三月。
〔7〕《清仁宗实录》卷二百三十,嘉庆十五年六月乙酉。
〔8〕《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四,道光二年四月庚申。
续表
〔1〕《清宣宗实录》卷五十九,道光三年九月乙未。
〔2〕《清宣宗实录》卷一百十四,道光七年二月乙酉。
〔3〕《清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五,道光十一年八月乙未。
〔4〕《清宣宗实录》卷二百九,道光十二年四月丁亥。
〔5〕《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五十八,咸丰八年七月丙戌。
上表中列举了22个案例,笔者将对这些京控案件的缘由进行分析,由于有的案件涉及多种情况,分析中将分开计算。绝大部分案件为控告州县长官及胥吏,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侵蚀赈银赈米,共14例;其次是在征税中应免不免、重复征收、浮收等,共5例;第三是匿灾不报,共4例;第四是办赈中有虚报户口等情形,共2例;第五是办赈时向灾民索要银钱,共2例;第六是放赈时以腐米替换好米1例。除控告官吏外,还有控告车户私卖赈米1例,控告监生冒领赈银1例,但也均认为被告与胥吏有勾结情形。
从这些控告缘由来看,几乎全部与贪污罪行有关。除直接侵蚀赈银赈米外,征税中的问题、匿灾不报、虚报户口、以腐米替换好米等行为一般都是以贪污为目的;而索要银钱则亦为借差贪污。在前章中笔者已有论述,清代对于救荒时期官吏的贪污类犯罪处刑较重,因为此类犯罪不仅影响官声,危害救荒政策,更会对灾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灾民以贪污罪名进行京控,如果所控属实,则官吏的贪污行为确对灾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使灾民无法享受,或无法足够地享受国家提供的赈济;而如果所控为非实(大多数案件最后审理结果都为控告不实),那么在表明灾民假想中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亦可能表明控告者本人选择以贪污为由进行京控的策略是正确的,因为至少能够引发朝廷的重视和调查。
再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笔者认为,与针对司法不公的伸冤型京控不同,救荒中针对行政行为的举报型京控的控告者并非因受到不公判决,而是对于官府的赈灾行为存有不满而告发。如果说伸冤型京控是控告者因冤抑难平而被迫采取的措施,那么救荒中的举报型京控则应是主动通过举报而维护权利,即使是出于某种目的而控告不实的京控,同样也是控告者的一种主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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