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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赈的类型——哄闹公堂,挟制官长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闹赈的类型,在《大清律例》“白昼抢夺”条的附例中已有所表述:“乘地方歉收,伙众抢夺,扰害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2]以下结合文献记载中的案例,将闹赈的类型再行分析。(一)哄闹公堂,挟制官长此类闹赈是官方最为忌惮,亦可看做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这类闹赈若没有辱骂殴打官员等情节,亦属轻微,一般不会追究相关民众的责任。

闹赈的类型——哄闹公堂,挟制官长

闹赈的类型,在《大清律例》“白昼抢夺”条的附例中已有所表述:“乘地方歉收,伙众抢夺,扰害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2]以下结合文献记载中的案例,将闹赈的类型再行分析。

(一)哄闹公堂,挟制官长

此类闹赈是官方最为忌惮,亦可看做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清代这类闹赈屡见记载。有的闹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旋聚旋散,如乾隆十三年正月江苏萧县“有妇女多人,聚集求赈。声言欲塞县署,经该县劝谕,旋即散去”。[3]同年二月江苏通州灾民“聚集数十人,扛抬城隍神像,至场官衙署,吵闹求赈”。[4]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江苏如皋灾民以不能得粥向县官群诉,县官不理,回到衙门后,“饥民万人随至”,“县官命闭县门,以鞭击之。饥民呼噪,声震远近”。[5]有的则涌入衙门,为兵丁捉拿驱散,后果亦不严重。如乾隆二十年江苏昆山县“有愚民告灾,哄挤宅门之事……至通属之金沙场,有无知妇女,因米贵求赈。该大使王弼不即出堂晓谕,以致拥入衙署,经汛兵拿获,始行解散”。[6]对于这两种情况,一般地方便不再上报皇帝,但一旦皇帝得知,则仍会对相关官员予以申斥,要求查明具体情形奏报。上述江苏闹赈为乾隆帝得知后,即在上谕中称“金沙场及泰州、阜宁等属闹赈之处,尹继善、庄有恭均未入告。伊等所司何事?著传旨申饬”。[7]但亦有涌入公堂喧闹即行严惩之例,如道光十二年江西南安、赣州等地灾民“乘此岁荒,挟制官长,竟敢集众拥入府堂,肆行喧闹”,为首者被处以斩立决。[8]

有的则打砸县衙,属于更加严重的聚众犯罪行为。如乾隆元年江苏扬州府兴化县受灾,城中饥民以发放赈粮不足以救济为由,要求知县增加,未获允准,遂“拥挤县堂哄闹,铺面关闭,并拥至县丞蔡璋衙署,擅将门窗打破”。[9]乾隆二十八年三月,直隶遵化发生闹赈借粮事件,“有乡民二三百人捶鼓哄闹,将大堂公案摔碎。聚观者众,头门栅栏亦被挤倒而散”。[10]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江苏省“江阴县丁墅、桃花等镇保长沈添益等欲将熟田一并缓征漕米,创写传单,纠约多人突至县署,将公案桌椅毁坏”。[11]此类闹赈官府都会予以严惩。

总体来看,清代闹赈中,民众涌入公堂,挟制官长,打砸衙署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有时地方为保全政绩试图大事化小,但一旦中央得知则必将严查。

(二)拦路求赈

拦路求赈是当官员下乡勘灾、前往发赈,或因其他事务经过灾区时,灾民集体拦路向其求赈。这类闹赈若没有辱骂殴打官员等情节,亦属轻微,一般不会追究相关民众的责任。

嘉庆六年直隶永定河水灾后,奉旨前往办理灾务的刑部左侍郎、署直隶总督熊枚在查访时,就曾多次遇到求赈之事。据其奏报,途径香河县时,“间有数村老幼男妇环跪求赈”;至宝坻县境“有勘未成灾例不给赈民户及业已领赈贫民纷纷求赈”,抵达现场后,又有“远近乡民遮道求赈”。次日于城隍庙复查时,“丁壮男民均各躲匿,止令老妪少妇杂沓拥挤,求赏赈票钱文”。熊枚随后要求地方官员详细复查是否有遗漏户口,如有则及时补给赈济,并核查有无官吏等冒赈侵蚀之事。但同时,其亦出示告谕,“倘再令妇女滋扰,立即查拿治罪”。嘉庆帝得知后,发布上谕称“是该处百姓不知感戴朝廷赈济之恩,转思挟诈逞刁,希图冒领”,“饬属严行禁止”。[12]

从此例可以看出,对于拦路求赈,清代朝廷的态度是既查核有无官吏办灾情弊,又禁止灾民的闹赈行为。当然,由于其严重程度不大,因而一般并不予以处罚。

(三)抢夺、强借粮食

聚众强抢强借粮食在灾荒之年时有发生,当灾民认为官府赈济的米粮不足以维持生计,或认为米价太高,无法负担时,即可能出现。这类闹赈事件又可分为抢夺和强借两种,其抢夺者如雍正二年江苏太仓州受灾,胥吏杨受“盗赈米自入”,“潞亭王公见荒政大坏,民且死,肩舆往受家诘其故,受遁。适朝阳门外饥民数千人入城冀赈,遇公,即随之行。既不见受,争毁受家,攫赈米去。”[13]其强借者如乾隆八年湖北江陵县因上年受灾,“灾民借荒为匪,名曰箩筐会,聚集男妇,以借为名,强索米谷”。[14]又如乾隆十三年浙江乐清受旱,乡民郑亦直等人写田契抵押后,向郑周书、郑奇斌父子借粮,郑周书不得已勉强允借谷三十桶,乡民继而要求借六十桶,郑奇斌见而阻止,但众乡民自行开仓,取足六十桶后离去。[15]道光二十二年,湖北武昌等地“有悍猾之徒,连结饥民,少则百余人,多则数百人,甚至千余人不等。均因岁荒之故,以乞食为名,沿途强索。闾阎大受其害”。[16]亦有强借不成转为抢夺者,如嘉庆六年直隶水灾后,定州“城南七堡村民张洛公、宋蛮子等九人,以李铎家富囤积,率众饥民乞借不允,遂肆抢劫”。[17]

强抢、强借类闹赈的发生,除官府的政策原因外,富户、商人的囤积居奇行为也是重要因素。清代魏禧在其《救荒策》中曾说:“闭籴之人虽不仁,犹不过专自有之利;强籴则是妄取他人,罪自不同。”[18]官府对于此类闹赈事件,除对强抢、强借者进行处罚之外,亦会劝导富户、商人平价粜粮,既保全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亦为善举。如嘉庆六年的直隶水灾中,直隶总督陈大文就要求各州县“传谕铺户及殷实之家,将所贮粮石,或减价粜卖,或量予周急,俾贫民均资口食,自不致伙抢滋事”。[19]

(四)罢市

罢市是民众借以要求官府报灾或发放赈济、蠲免赋税等的手段之一,在城市民众的闹赈中经常使用。如乾隆六年,江苏靖江遭遇连日阴雨及江潮,但勘未成灾,“劣监倪凤栖,刁民沙九成等,于八月二十八日纠集多人,私立合同,喝令罢市,希图挟官报灾,免粮赖租”。[20]又如乾隆十一年,江苏受灾后,“宿迁县革生王育英因地方赈济,希图普赈,缮写罢市知单嘱令穷民喊叫罢市”。[21](www.xing528.com)

此外,罢市行为往往也与哄闹衙门行为一并出现。如乾隆七年江苏高邮宝应、淮安等处被水,有因属能自谋生路,按照定例不在赈恤之列的城市居民“聚众罢市,抬神哄闹公堂衙署,勒要散赈”。[22]又如乾隆九年“浙江西安地方缺雨,六月二十日,该县知县董宗孔正赴各乡查勘之际,有乡民多人各将被旱禾苗弃置县堂,人声嘈杂。近县市店多有闭门传闻罢市者”。[23]乾隆十六年闰五月,浙江金华“刁民方自新等于初五日哄闹公堂,挟制罢市”。[24]究其原因,或因罢市多为城市民众的闹赈行为,而县衙亦在城内,故而二者常同时发生。

(五)遏籴

禁遏籴是荒政的重要措施之一。因灾荒导致粮食减产或绝收,仓储的粮食未必能够满足灾民需要,这时官府会通过至外地采买等方法筹措赈济及平粜的粮食,而商人亦会贩卖粮食至灾区售卖获利。但如果某一地区粮食大量向灾区输入,可能会导致当地粮价上涨,从而引发社会动荡,这时该地官府可能会采取措施限制粮食输出,当地居民也可能会采取措施阻止商人向外地贩卖粮食,这些措施即称为遏籴。遏籴一向为中央政府所禁止,在灾荒之时,其主要关注对象乃是灾民之生计,因而要求各地不得遏籴。当然,官府也会考虑输出地的粮食安全问题。相对于地方政府的遏籴而言,民间自发的遏籴见诸记载的并不算多,且往往是因遏籴而起,此后发生对抗官府等行为才会被载入史料。本章中,将只就民间的遏籴行为进行讨论。

乾隆十三年江苏巡抚安宁在奏折中称:

苏松产米州县,因地方米价渐昂,私禁不许贩米出境,因而阻截客船。至四月间,松江青浦县乃有刁民阻遏米客,打坏行家房屋器物。该县及营汛往查,俱被抛石掷打,致伤县役及把总头颅。

事后乾隆帝在上谕中认为:“刁民聚众抗官,大干法纪,最为地方恶习,不可不亟加整顿。”[25]可见,普通遏籴并不严重,劝阻即可,而如果事态发展为殴打官吏、兵卒,方须认真处理。

乾隆四十三年安徽省合肥县发生一起遏籴事件,据奏:

合肥县民人夏瑶江等,因该县撮城镇地方客贩驮米下船,邀众拦阻。巡检汪立诚前往弹压。夏瑶江殴伤弓兵,经县役拿获,旋被夏惟凡等夺去。复赶去汪巡检寓所,殴及巡检额颅手指,逼写字据。[26]

此案严格说来并非简单的遏籴,事件因遏籴而起,又发展为殴官、夺犯,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遏籴本身。然从此记载中,亦可想见民众对向外地贩粮的态度。

道光年间的一起遏籴案件最后同样演变成了殴打官吏事件。该案发生于安徽桐城:

东南二乡,猝被水灾,米价昂贵,全赖孔城镇地方所聚粮食,流通接济……监生程瀛等藉灾遏籴,该县知县杨大缙赴镇劝谕,老民方沅恺等呈请禁米出境,不服开导,出言顶撞。该县将方沅恺等看管,竟有棍徒至公所喊骂,将该县衣襟杻住,抓伤项颈,并拾石掷殴,馥勒令书吏写给禁米出境示条,家丁等亦被殴伤。[27]

总体来看,遏籴事件在清代发生应不为少数,但演变为严重事件的数量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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