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蝗灾防治具体规定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自宋代以后,在敕令中,对于防治蝗灾的规定更加详尽。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官覆按以闻。诸官司荒田(牧地同)经飞蝗住落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诸令佐遇有虫蝗生发,虽已差出而不离本界者,若缘虫蝗论罪并依在任法。[15]从宋代的这些规定来看,不仅涉及对相关官员及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对于积极扑灭蝗虫者也予以一定的奖励。如或坐视,致令滋蔓为患者,罪之。[16]同样是对官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蝗灾防治具体规定

如何治蝗,民间自有其办法,而朝廷也常会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姚崇灭蝗时就认为,“蝗既解飞,夜必赴火,夜中设火,火边掘坑,且焚且瘗,除之可尽”[13],于是派出御史前往灾区指导灭蝗。而自宋代以后,在敕令中,对于防治蝗灾的规定更加详尽。根据《救荒活民书》的记载,北宋神宗熙宁八年八月有诏书曰:

有蝗蝻处,委县令佐躬亲打扑。如地里广阔,分差通判、职官、监司提举,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给细色谷一斗;蝗种一升,给粗色谷二升;给价钱者,作中等实直。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官覆按以闻。即因穿掘打扑损苗种者,除其税,仍计价。官给地主钱数,勿过一顷。[14]

南宋时期的《淳熙敕》规定:

诸虫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

诸官司荒田(牧地同)经飞蝗住落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

蝗虫生发飞落及遗子而扑掘不尽致再生发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

诸给散捕取虫蝗谷而克减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受乞财物法。(www.xing528.com)

诸系公人因扑掘虫蝗乞取人户财物者,论如重录公人因职受乞法。

诸令佐遇有虫蝗生发,虽已差出而不离本界者,若缘虫蝗论罪并依在任法。[15]

从宋代的这些规定来看,不仅涉及对相关官员及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对于积极扑灭蝗虫者也予以一定的奖励。这也成为了后世治蝗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来源。

明永乐元年,成祖令吏部向各地发文,要求:

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捕扑,务要尽绝。如或坐视,致令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永为定例。[16]

同样是对官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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