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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对缓征钱粮的明确规定及实施细则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清会典》对缓征钱粮也有明确规定。又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乡庄应征钱粮亦一体缓征。而若连年受灾歉收,往往会延长缓征期限,甚至将缓征钱粮蠲免。乾隆元年的上谕中则指出:各省缓征钱粮,例于下年带征以完国课。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俱分作三年带征。

大清会典对缓征钱粮的明确规定及实施细则

《大清会典》对缓征钱粮也有明确规定。在乾隆《会典》中,规定了不同受灾分数的缓征办法、重新征收的时间以及免征情形,其文曰:

六曰缓征。如屡丰之后,忽遇偏灾,虽民不重困,而输赋维艰;或积歉之岁,旧负未偿新逋又至,乃缓其催科之期,以宽民力。被灾八分以上者,分作三年带输;被灾五分以上者,分作二年带输。均期至次年麦熟起征。若次年又无麦,则期至秋收后征之,仍按其应缓之年麦后递缓。至秋后其带征之数已多,亦视督抚奏请特旨均与豁除。[177]

而在嘉庆光绪《会典》中,更明确了从报灾之时即行停征,规定五分以下若奉旨仍可缓征,又规定缓征针对受灾之全州县有效,而不分别每一乡镇具体收成如何。其具体规定为:

八曰缓征。灾地勘报之日即行停征。所停钱粮系被灾十分、九分、八分者,三年带征;系受灾七分、六分、五分者,二年带征;五分以下勘不成灾,有奉旨缓征,其次年麦熟后应征钱粮递行缓至秋成。若被灾之年,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方退者,另疏题明,将应缓至麦熟钱粮再缓至秋成,新旧并纳。又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乡庄应征钱粮亦一体缓征。[178]

缓征虽不能如蠲免一般使民众解除赋税压力,但亦可纾缓民力,起到一定的赈济效果。而若连年受灾歉收,往往会延长缓征期限,甚至将缓征钱粮蠲免。以下从具体规定来进行分析。

清初,缓征钱粮一般要于第二年带征完成。乾隆元年的上谕中则指出:

各省缓征钱粮,例于下年带征以完国课。朕思年谷荒歉,有分数多寡不同。若本年被灾尚轻,次年幸值丰收,则带征尚不致竭力。若本年被灾较重。则民间元气已亏,次年即遇丰收,小民既完本年应输钱粮,又完从前带征之项,必致竭蹶。著勘明被灾不及五分者,缓至次年征收;其被灾较重者,分作三年带征;被灾稍轻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179]

即将缓征之钱粮的缴纳分为三种情况:勘不成灾之地,次年征收;灾情较轻之地,分两年带征完成;灾情较重之地,分三年带征完成。这对于灾后灾区生产的恢复,以及民众的生活是不无裨益的。

乾隆二年,户部在议复安徽布政使晏斯盛的条奏时定例[180]

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俱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两年带征,以纾民力。[181]

该定例对“被灾较重”和“被灾稍轻”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以八分以上为“被灾较重”,以五分至七分为“灾情稍轻”。乾隆五年该例纂入《大清律例》中。

乾隆四十六年,乾隆帝在接见山东巡抚明兴时,向其询问山东办灾事宜,得知“济南、曹州等府所属州县中未经被水各乡,收成原属丰稔,是以仍照例征收地丁银粮”,即在一州一县之中,未被灾之乡村依然照例征收钱粮,仅对受灾乡村蠲缓,随后乾隆帝发布上谕:

各省办理灾赈事务,例应确查实在被水乡庄,给予赈恤,毋致冒滥。但一州一邑之中,其未经被水乡庄,究与灾地不远,亦应加意休养,使得分其有余以济不足。著将山东被水各州县中成灾在五分以上者,其成熟之各乡村,概缓至明岁秋季征收,以纾民力。嗣后各省遇有灾赈事务,将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之成熟乡庄,俱着照例一体缓征。著为令。[182]

这一规定使缓征的范围扩大,受灾州县中并未受影响之村庄依然享受缓征一年的恩惠。

实际上从前引文献来看,并未有缓征时区分同一州县内受灾及未受灾村庄之规定,仅康熙八年曾题准:“直省州县灾伤,不得以阖境地亩总算分数,仍按区图村庄地亩被灾分数蠲免。”[183]此规定或是山东做法的直接依据。但此规定意在使未成灾之州县内受灾村庄得享蠲免,而山东的做法(当然,可能各省皆是如此)则是以受灾州县内之未受灾村庄照常征收。乾隆帝在这次接见之前恐怕也不曾得知地方办赈中如此操作。这亦反映出当法律规定并不确定而有多种理解之时,地方往往会以对其最为有利之方式来进行解释和操作。而补救的方法则是通过上谕等形式来阐释制定法律之精神,并完善规定。

乾隆朝之后,对于缓征的办法并无实质性的变动,仅针对实践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再次强调而已。如嘉庆十九年针对地方在缓征后,仍不向民众宣示依然私自催征之弊,下诏:

嗣后各省遇有被灾缓征处所,该督抚一经接奉恩旨,即饬知藩司,勒限行知该州县誊黄晓示,俾小民及早周知。该藩司仍密行查访,毋任不肖官吏得以舞弊。傥有任意延阁,私自催征者,立即严查究办。[184]

如此重申,实际表明在现实中此类现象多见,朝廷无法实际杜绝此种弊端,唯有通过强调刑罚惩处来警戒地方官吏。

清代的救荒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按部就班进行的。当灾情发生后,地方官员一面向上级报告,一面即着手进行勘查,上级接报后,也会立即派遣委员前往协助查赈。查赈需要核定受灾分数,并划分灾民的极贫、次贫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勘灾查赈后,需向朝廷题报请示。朝廷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赈济标准。赈济包括发放赈米、赈银,还会设立粥厂赈粥。此外,官府还采取平粜、借贷种籽及耕牛、以工代赈等措施解决灾民的生活、生产问题。同时,还会根据受灾情况进行蠲免或缓征赋税的措施,以减轻灾民负担,使灾民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活、生产。清代的救荒措施已经完全制度化、程序化,有着严密的法律规定,皇帝也会根据不同受灾情况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调整。虽然这些措施都继承自前代,但规定更加详尽,表明清代的救荒制度已经发展到中国古代救荒制度的最完备阶段。

【注释】

[1]《(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2]《(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一,开宝三年七月壬寅。

[4]《通制条格》卷十七,《赋役》。

[5]《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灾伤》。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7]《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九,顺治十年十一月辛亥。薛允升在其《读例存疑》中考订为“顺治十一年奏准定例”,见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因季开生奏请时间为顺治十年十一月,故户部议覆后的正式定例时间或如薛氏所记载为顺治十一年。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中认为“此条系仍前明弘治十一年旧例改定”,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6页。但如前引《大明会典》,万历时定例与此不同,不知吴氏所言弘治条例具体规定如何。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指明此为顺治定例后,也记载“通考云系明弘治十一年例”,见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但该书注释中,将“通考”误解释为清代的《文献通考》。

[8]按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顺治十七年定秋灾七月终旬题报,嘉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之《吏部》、《户部》所载相同,但《清圣祖实录》却认为顺治十七年定例为秋灾九月终旬题报(《清圣祖实录》卷三十三,康熙九年七月乙亥);而康熙四年查定例也以秋灾为九月底题报(《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辛巳)。《(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也记载康熙七年覆准秋灾报灾“不出九月终旬”。《清朝文献通考》记载与《实录》相同。从《实录》记载中两次奏请更改时限而未准之事,以及上引顺治十年之定例看,顺治十七年应是规定秋灾不出九月,《大清会典则例》及嘉庆、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之记载有误。此处原文为七月,据此而改为九月。

[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报灾逾限》。

[10]《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辛巳。

[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12]《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13](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

[14]《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15]《(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1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1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8](清)方受畴:《抚豫恤灾录》卷三,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9](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568页。

[20]以下程序部分除另行注明外,皆见(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1]《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22](清)语石生:《办灾赘言》,杨西明编著:《灾赈全书》卷三,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页。

[23]《(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24]《乾隆朝上谕档》、《清高宗实录》记载为乾隆三年五月,但《(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户部则例》、《清文献通考》皆作乾隆元年,均误。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乾隆三年五月十五日,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26]《(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27]这里各省的开支标准如何设定,以及山西、福建二省不支盘费的原因,典籍中并无记载,还有待继续进行考证。

[28]《(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29]《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二,乾隆元年七月丁酉。

[30]《(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31](清)杨西明编著:《灾赈全书》卷一,《勘报期限》,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32](清)杨西明编著:《灾赈全书》卷一,《勘报期限》,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又见吴坛《大清律例通考》,载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6页。

[3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34](清)杨西明编著:《灾赈全书》卷一,《勘报期限》,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35](清)杨西明编著:《灾赈全书》卷一,《勘报期限》,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36]《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37](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九,载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6页。

[38]《(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39](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40](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41](清)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

[42](清)吴元炜:《赈略》卷上《开给委员查赈规条单式》,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页。

[43]乾隆七年之前,似无统一标准,山西、湖广、贵州等省不分极贫、次贫;而江南、浙江等省又划分为极贫、次贫、又次贫三等,因不便操作,于乾隆七年将又次贫一级删省,统一将各地灾户划分为极贫、次贫两个级别。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及《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六,《国用考》。

[44]《清史稿·王恕传》。

[45](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46](清)吴元炜:《赈略》卷上《开给委员查赈规条单式》,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87页。

[47](清)姚碧:《荒政辑要》卷一《灾赈章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49页。

[48](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1页。

[49]《(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50](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51](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52](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页。

[53](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页。

[54](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页。

[55](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页。

[5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57]关于贫生给赈问题,还可参见张建民:“饥荒与斯文:清代荒政中的生员赈济”,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6~162页。

[58]《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59](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九,载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页。

[60]《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61](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九,载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62]《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薛允升也以“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复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见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5页。

[63]《(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64](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三《查勘》,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65]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6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67]《(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68]《(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6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乾隆三年五月十五日,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70]《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71]《(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72]《(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73]《清高宗实录》卷五十五,乾隆二年十月。

[7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7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7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7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7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7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8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8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8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8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www.xing528.com)

[84]档案,嘉庆十年八月十四日方维甸奏,转引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85]《(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8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87]《(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8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9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9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9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9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户部·蠲恤·赈饥二》。

[94](清)杨景仁编:《筹济编》卷七《煮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95]《(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96]《(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9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九,《户部十三·仓庾二》。

[98]《(雍正)大清会典》卷三十九,《户部十七·蠲恤五》。

[99]《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00]《(雍正)大清会典》卷三十九,《户部十七·蠲恤五》。

[101]《(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一,《户部·蠲恤·平粜》。

[102]《(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一,《户部·蠲恤·平粜》。

[103]《(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一,《户部·蠲恤·平粜》。

[104]《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05]《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0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07]《(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一,《户部·蠲恤·平粜》。

[108]《(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一,《户部·蠲恤·平粜》。

[10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110]张艳丽:《嘉道时期的灾荒与社会》,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9~106页。

[1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1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1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五,《户部·蠲恤·平粜》。

[11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户部·蠲恤·贷粟》。

[115]《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1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17]《(雍正)大清会典》卷三十八,《户部十六·蠲恤四·借给》。

[118]《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19]《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0]《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1]《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2]《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3]《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4]《(嘉庆)大清会典则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25]《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6]《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7]《(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128]《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2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0]《(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1]《(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2]《(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户部·蠲恤·贷粟》。

[134](清)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135]《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3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7]《(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二,《户部·蠲恤·贷粟》。

[138](清)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139]《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四,《户部·蠲恤二》。

[140](清)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141]《(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142]《(嘉庆)大清会典》卷十二,《户部》;《(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

[143]档案,乾隆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朱凤英奏。转引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144](清)姚碧:《荒政辑要》卷五《以工代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12页。

[145](清)姚碧:《荒政辑要》卷五《以工代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12页。

[146](清)那彦成编:《荒政辑要》卷八《工赈》,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62页。

[147](清)杨景仁编:《筹济编》卷十三《兴工》,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148]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5~366页。

[149]《(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50]《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丙寅。

[151]《(嘉庆)大清会典》卷十二,《户部》;《(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

[152]《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七,雍正六年三月癸丑。

[153]《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九,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154]《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己亥。

[155]《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六月戊午。

[156]《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康熙九年十月甲辰

[157]《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康熙十一年十二月辛亥。

[158]《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七,雍正六年三月癸丑。

[159]据许檀、经君健的研究统计,康熙二十四年的财政收入为3 424万两,雍正二年为3 649万两,乾隆十八年为4 266万两,呈上升趋势。又据陈锋的统计,乾隆十八年的岁入达到4 913万两。其中地丁银的比例在康熙、雍正时约为总财政收入的83%,乾隆、嘉庆时则约为70%。其增加原因有:一是雍正以来进行了财政调整,增加了收入项目,二是赋税征收状况较好。乾隆之后财政收入的减少,主要由于税赋的积欠与缓征。均见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6~374页。

[160]上谕档显然具有最高的证明力,故而部分学者在论述蠲免时引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户部则例》、《清文献通考》,将此规定时间认定为乾隆元年,均误。

[16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乾隆三年五月十五日,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162]《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七,康熙七年十一月壬寅。

[163]《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康熙十一年十二月辛亥。

[164]《清高宗实录》卷九十六,乾隆四年七月庚戌。

[165]《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166]《(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6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68]《(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6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户部·蠲恤·蠲赋》。

[170]此系薛允升之考证,见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5页。

[171]《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172]《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173]《(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三,《户部·蠲恤·蠲赋》。

[17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三,《户部·蠲恤·蠲赋》。

[175]《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176](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5页。

[177]《(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178]《(嘉庆)大清会典》卷十二,《户部》;《(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

[179]《大清会典则例》卷五十五,《户部·蠲恤三》。

[180](清)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5页。

[181]《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182]《(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七,《户部·蠲恤·缓征二》。

[183]《(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18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户部·蠲恤·缓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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