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大清会典》中所列的十二项荒政措施中之第五项为蠲赋,即蠲免钱粮。其规定为:
五曰蠲赋。年不顺成,命有司察其实而蠲其租赋,视被灾之轻重以别其宜蠲之数。被灾十分者,蠲赋十分之七;九分者,蠲赋十分之六;八分者,蠲赋十之四;七分者,蠲赋十之二;六分五分者,均蠲赋十之一。
即根据各地实际受灾分数决定蠲免的数额,自受灾十分至五分,分别蠲免十分之七至十分之一不等之钱粮。
七曰蠲赋。以灾户原纳地丁正耗,准作十分,按灾分之数蠲免。灾十分者,蠲赋十分之七;九分者,蠲赋十分之六;八分者,蠲赋十分之四;七分者,蠲赋十分之二;六分五分者,蠲赋十分之一。……至各省漕粮及漕项,或分年带征,或一律蠲免,奏明遵旨办理。[151]
但具体蠲免额度却无变化,也即此制在乾隆朝已成定型。当然这一规定在清初各朝中,有逐步演变发展的过程。
据雍正六年雍正帝谕户部时对顺、康二朝因灾蠲免的比例的回顾,“顺治初年凡被荒之地,或全免,或免半,或免十分之三,以被灾之轻重定额数之多寡”,顺治十年议定“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又定:
歉收地方,除五分以下不成灾外,六分者,免十分之一;七八分者,免十分之二;九分十分者,免十分之三。此例现在遵行。凡此多寡不同之数,或旋减而旋增,皆因其时势为之。[152]
但如细考顺治、康熙朝之蠲免分数,却未尽如此上谕之所言。
雍正上谕中提及之顺治十年议定,可见于《清实录》及《(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时江南旱灾,户部奏称:
江南各府属旱灾,除有漕粮州县已经改折,其无漕粮州县卫所,被灾八分以上者,免十分之三;七分以下者,免十之二;四分,免十之一。[153]
即对应征收漕粮的地区,由于粮食歉收,改对漕粮征收折色,即银钱;而对于不征收漕粮的地区,按照受灾分数进行蠲免,受灾四分以上地区皆得按不同程度蠲免。但这应只是针对江南地区,而非普遍实行的蠲免办法。因为至康熙初年,情形已发生变化。
康熙初年蠲免的特征是定例繁多,规则并不统一。例如康熙四年工部尚书傅维鳞上疏称:
向来定例、荒至十分者,止免三分;八九分者,免二分;六七分者,免一分。此皆朝廷德惠。然而灾至十分,则全荒矣,田既全荒,赋何由办?
故其认为应当“灾伤几分、即免几分”。[154]此疏经部议之后并未得到采纳,但由此疏中可看出,康熙初年时蠲免比例低于顺治十年对江南的蠲免比例,从其所言“向来定例”来看,受灾十分免三分,受灾八分九分免二分,受灾六分七分免一分乃彼时之惯例。而同年户部议山东旱灾灾区应蠲免比例时有“旱灾七八分,应照例蠲十之二”[155]的记载,则又以受灾七分应蠲免二分为定例。康熙九年山东水灾“非寻常水旱灾荒可比,请破格蠲恤。查定例:被灾九分十分者,全蠲本年额赋。被灾七分八分者,于应蠲外加免二分。”[156]这是以被灾九分、十分全部蠲免为定例,且以七分、八分为蠲免之同一级别。康熙十一年江南水灾后有“被灾十分九分者,于蠲免定例外加免二分,作五分蠲免。八分七分者,于蠲免定例外加免二分,作四分蠲免”[157]之记载,以受灾九分十分蠲免三分,受灾八分七分蠲免二分为定例。综合来看,在康熙初年不同受灾分数应如何蠲免是存在争议的。如果抛开傅维鳞的上疏,仅从救灾实践而言,受灾七分八分为一等级,蠲免二分应是确定的。受灾九分十分也应为同一等级,但究竟蠲免三分,还是全免,则做法不同。故而康熙初年的蠲免并无划一之规则,这也反证了所谓顺治十年的定例恐怕并非通行全国并一直沿用。因此,康熙十七年的定例可能为对此前各蠲免比例的统一规范。但由于在《清实录》等文献中并未有直接对此的记载,故此推论还有待继续考证。(www.xing528.com)
雍正六年,由于府库充盈,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于是将蠲免额度大幅度增加。雍正帝在上谕中说:
用沛特恩,将蠲免之例,加增分数,以惠烝黎。其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将此通行各省知之……今就目前国用计之可以加惠吾民,使沾渥泽,是以斟酌分数,定为规条。傥将来国用益饶,更可加增于此数之外。假若经费或有不足,凡尔百姓自然踊跃输将,则此例又可变通,必不因朝廷格外之恩,而遂妄奉公之本念也。[158]
至此,基本的蠲免比例已经确立,且明确了蠲免的原则,即蠲额之增减需视国家的财政状况而定。
乾隆帝即位后,进入了清代全盛期的顶峰,财政收入相比前朝又有增长。[159]基于雍正时所定的蠲赋政策,乾隆三年[160]颁谕:
各省地方,偶有水旱,朕查蠲免钱粮旧例,被灾十分者,免钱粮十分之三;八分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雍正年间,我皇考特降谕旨,凡被灾十分者,免钱粮十分之七;九分者,免十分之六;八分者,免十分之四;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六分者,免十分之一,实爱养黎元,轸恤民隐之至意也。朕思田禾被灾五分,则收成仅得其半,输将国赋,未免艰难,所当推广皇仁,使被灾较轻之地亩,亦得均沾恩泽者。嗣后著将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地方官查勘明确,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著为例。[161]
从此,受灾五分即认为成灾,并蠲免十分之一钱粮。清代的因灾蠲免定例至此已经完全规范化、法律化。
在法定蠲免分数外,皇帝亦可根据某地实际灾情而进行加恩蠲免。加恩蠲免可以按成灾分数进一步提高蠲免比例,如康熙七年直隶保定、真定等地受灾,户部议覆加一分蠲免,但康熙帝认为:
于定例外止增一分,蠲免四分,恐百姓不能输纳钱粮、以致困苦。其被灾十分九分者,著将今年应征钱粮全免;其被灾八分七分者,著再增一分,免四分。[162]
又如康熙十一年江南水灾,“将本年分被灾十分九分者、于蠲免定例外、加免二分、作五分蠲免。八分七分者、于蠲免定例外、加免二分、作四分蠲免。”[163]加恩蠲免也可予以全部蠲免。如乾隆四年甘肃受灾,“被水雹之州县,不论成灾不成灾,所有乾隆四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宽免”。[164]又如乾隆六年江苏水灾,特旨将其历年积欠及应征正项“悉行豁免”,“再江浙二省尚有未完漕项银米豆麦,向来不在豁免之例,今既蠲除各项,著将漕项一并免征”。[165]不仅蠲免了赋税,且将例不蠲免的漕粮亦一并蠲免。
蠲免的具体操作方法,清代各朝也有明确规定:
一是要刊刻颁发免单,载明应免数额,作为蠲免的凭据。若已经缴纳,则可流抵,但亦于单内写明。顺治八年覆准“地方灾伤题蠲后,各州县以应免数目刊刻免单颁发。有已征在官者,准抵本名次年正额。若官胥不给单票者,以悖旨计赃议罪。”[166]康熙六年题准“奉蠲地方官员将应免钱粮,取每图现年里长,不扶结状,分送部科察核。”[167]“又题准:蠲灾流抵,如本年蠲免者,填明次年由单之首;如流抵次年者,填明第三年由单之首。”[168]康熙十八年则规定流抵时要“给予红票,次年按数抵免”。[169]乾隆二年再发布上谕,并编纂入《大清律例》[170]:“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著为令。”[171]
二是针对蠲免之弊作出应对之策。雍正六年时覆准:“州县被灾之处,或将已征在官者,匿为民欠,希图蠲免。嗣后应将全免之州县,作次年蠲免。其被灾本年之钱粮,即于次年征纳。”[172]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官员贪污克扣已征钱粮。
三是除正赋之外的赋税的蠲免。雍正七年规定:“各省凡灾蠲地丁正赋之年,其随正耗羡银两,按照被灾分数,一律蠲除。”[173]乾隆二年再次规定:“丁银一项摊入地亩均征之后,设有灾荒,自应一例酌免。行令各省,傥遇灾荒减免钱粮,即将丁银统入地粮银内核算蠲免,以昭画一。”[174]《大清律例》中的“检踏灾伤田粮”条附例也规定,“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俱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175]薛允升考证此为雍正十三年纂为例,并认为“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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